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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職場篇:老闆的規定不是聖旨,不懂法律就等著被拗很大。
◎消費糾紛篇:懂得消費法條,才能買得安心,不當冤大頭。
◎租售房事篇:自己的家自己罩,就算遇到惡房東、惡鄰居也不怕。
◎交通車禍篇:不管誰撞誰,掌握證據最重要。
◎親友財務篇:不論多麻吉,借錢都要寫借據,免得翻臉不認人。
★超過66張圖 & 48則一問一答,清楚、易懂又好記
◎老闆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嗎?
◎網路購物退貨的4原則是什麼?
◎團購餐券過期,就變成廢紙了嗎?
◎遇到旅遊糾紛,該怎麼自保?
◎購買商品真的是「售出概不退還」嗎?
◎新家裝潢完工,發現建材有瑕疵怎麼辦?
◎爸爸分配遺產不公平,竟然一毛錢都不給我?
這些糾紛就在你我身邊,要遇到很容易,要解決卻不太容易。好好利用本書的大量圖表、插畫、Q&A,就能輕鬆看懂,並學到解決之道。如此一來,不用花錢請律師,不用鑽研法典來苦毒自己,就能搞懂生活中的基本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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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律師打官司,至少得花多少錢?
律師費並沒有公定的標準,依案件的複雜程度,會有不同的收費。
作者簡介:
優渥客
以專業編採經驗嚴選出焦點議題,擷取最新最切合讀者的內容,統整編輯一系列必備的常識書。
章節試閱
【第3章】工作職場篇――老闆突然將你減薪、低報勞保……
◆Q8、還沒過試用期,公司開除我不必付資遣費?
楊過的女友小龍女,在醫院當護士幾年後,覺得這個工作太血汗,決定轉行重新開始,後來找到一間上市科技公司,請她去面試業務助理的職缺。面試主管告訴小龍女,因為她完全沒有相關經驗,所以她的試用期為三個月,之後如果繼續錄用才算正式員工,否則不用理由即可開除。
小龍女覺得這規定很不合理,因為她曾聽同學說過,法律沒有試用期這項規定。於是,她到處向朋友詢問:「公司有試用期合法嗎?」因為她很擔心,要是三個月一到老闆不高興,就叫她走人,怎麼辦?
勞基法原本有關於「試用期不得超過四十日」的規定,但這規定刪除後,關於試用期就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而法律上「沒有不准」就是合法,所以試用期可長可短,不管是一個月、三個月或一年,只要雙方有約定好就是合法。
但如果公司試用期間太長,明顯超過一般水準,員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公司的試用期規定「違反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主張公司「權利濫用」。事實上,公司和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也是一種法律行為,若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該契約就無效。
雖然公司規定試用期並不違法,但相對地,因為勞基法取消試用期規定,所以員工只要開始上班的第一天,在勞基法中就算是正式員工。如果在試用期中要開除員工,除了要有法定事由,而且員工沒有犯下重大過失,還是要按照勞基法規定發給「資遣費」。
有一位電子工程師,在台中一間科技公司剛任職一個月就被主管無故開除,也領不到資遣費。打電話詢問原因時,主管還口出惡言:「為什麼叫你離職要告知於你?覺得很無辜嗎?叫你離職需要理由嗎?叫你滾蛋要理由嗎?」該名電子工程師向媒體投訴,他的主管還向媒體喊冤,說這名電子工程師的工作態度不佳,也無法和同事合作業務,所以才開除他。
■〔圖25〕工作滿3個月,有0.125個月的資遣費
■民法第72 條:法律行為,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勞基法第11、12、16、17 條:雇主預告及無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資遣費之計算。
◆Q10、老闆可以隨便扣我的薪水嗎?
小龍女好不容易在新公司工作半年後,有天好朋友任盈盈剛好到她的公司附近辦事,因為車位難找,老闆又剛好開車出去了,所以小龍女便拜託公司保全,讓任盈盈的車在老闆的車位暫停一下。沒想到老闆出去沒多久就回來了,看到自己的車位被佔了非常生氣。一問之下知道是小龍女闖的禍,除了把她罵了一頓,還揚言要扣她一個月的薪水。小龍女雖然覺得理虧,但想到要做一個月白工,就覺得這處罰也太不合理了吧?
明理法律事務所陳金泉律師指出,勞動基準法規定,薪資發放屬於雇主和勞工之間的契約事項,所以公司不可以隨便調整員工的薪水。
就算這家公司自訂工作規則,規定「員工不得使用老闆專用車位,否則扣半個月薪水。」陳金泉律師認為,工作規則雖可自訂,但扣薪規則必須合理,必須因為員工行為會造成雇主損失。而且雇主依工作規則扣薪,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的精神,雇主最多只能扣員工薪資的三分之一。
以小龍女的故事來看,她的老闆停車位被佔用,損失的只有停車費,小龍女頂多賠償老闆損失的停車費就好,若真的扣薪水是違法的。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屬於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應在員工勞動契約裡依法約定。
■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1/3。
【第4章】消費糾紛篇——店家收錢卻貨不到、惡意敲竹槓……
◆Q1、旅遊實際行程和合約上的不同,可以提告嗎?
楊過帶小龍女一起參加公司的員工旅遊──蘇杭上海五日遊。抵達杭州的那天,天空下著小雨,西湖的湖面煙雨濛濛,當地導遊就藉此原因,擅自取消遊湖行程,只叫遊覽車在環湖車道上繞一圈,就把大家帶到一個專賣仿冒品的地下賣場。
楊過和一些對A貨沒興趣的同事,對導遊任意更改行程相當不滿,正想去找導遊理論時,才發現這賣場地處偏僻,外頭還有保鑣站崗,讓他們不敢輕舉妄動。結果整團就在賣場內耗了一個多小時才離開。楊過事後聽同事說,是導遊嫌大家買得不夠多,故意滯留在那不讓大家走。
台灣出國旅遊的風氣一直非常盛行,有些人為貪便宜選錯旅行社或跟錯團,衍生出許多旅遊糾紛,就時有所聞。《懂這些,消費從此不吃虧》的作者、前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就在書中整理出國人跟團出國旅遊常見的糾紛,有以下幾類:
‧遇上非法旅行業者:包括參加未立案的旅行社行程,使用非法領隊、非法交通工具等,萬一旅行途中遇到任何意外,業者可能無法提供合理的保障。
‧被任意併團:併團是旅行業界常見的事,但應事先告知消費者,否則被當人球般隨意併入其他旅行團,行程和表訂不同,會感覺很不受尊重。
‧擅自更改行程:這是最常見的旅遊糾紛,例如:原本該去泡湯,卻改去逛花園;表訂免費行程突然改成自費行程;或是住房、餐飲品質被隨意更換等。
‧領隊、導遊、司機的個人不良行為:遇到不負責任,或是服務態度差的帶隊人員,例如:領隊或導遊經常遲到、情緒管理不佳,或是司機駕駛技術欠佳等等。
◎消費者要有充分證據,才能幫自己爭權益
日本是台灣人最常去旅遊的國家,王先生一家四口參加日本五天四夜行程,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上頭註明「行程僅供參考,以當地旅行社安排為主」,無異議後雙方簽訂旅遊契約書。
出發到了日本的第二天,王先生才發現,他們的行程竟是倒著走的,而且行程上註明「入住小涌園飯店,以四人一室為主」,到當地卻變成「三人房外加一張沙發床」,累了一天卻只能睡在沙發床上,令王先生一家非常傻眼。回國後,王先生決定要投訴這家旅行社,並請求賠償。
要避免遇到王先生一家的遭遇,出國旅遊前,建議大家還是盡量找合法的旅行業者,並仔細檢視契約內容,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更重要的是,要避免參加團費過於便宜的旅行團;別忘了名言:「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貪小便宜,小心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真的遇到旅遊糾紛,最好直接向旅行社反應,看對方是否有善意的回應。除非旅行業者對爭議事件消極處理或置之不理,才考慮進入訴訟管道,因為申訴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多半曠日費時,還不一定能獲得滿意的賠償。另外,民眾可以投訴交通部觀光局、旅行業品保協會、消基會,請他們出面幫忙處理。
█〔圖33〕發生旅遊糾紛,必須蒐集的5個證據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2條:旅程中之食宿、交通、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14條或第26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達成旅遊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各該差額二倍之違約金。乙方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5%。甲方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第3章】工作職場篇――老闆突然將你減薪、低報勞保……
◆Q8、還沒過試用期,公司開除我不必付資遣費?
楊過的女友小龍女,在醫院當護士幾年後,覺得這個工作太血汗,決定轉行重新開始,後來找到一間上市科技公司,請她去面試業務助理的職缺。面試主管告訴小龍女,因為她完全沒有相關經驗,所以她的試用期為三個月,之後如果繼續錄用才算正式員工,否則不用理由即可開除。
小龍女覺得這規定很不合理,因為她曾聽同學說過,法律沒有試用期這項規定。於是,她到處向朋友詢問:「公司有試用期合法嗎?」因為她很擔心,要是三個月...
作者序
前言
不懂法律,就算你是名人也會吃悶虧!
知名主播蘇逸洪,除了是節目主持人,還有另一個較不為人知的身分,就是靠購買中古屋成為包租公。
早在二○○九年,他就已經累積了五間房子,除了一間自住、一間給父母住,其餘三間全部出租,每個月光是收租就超過十萬元。他的投資哲學是買「好地段的爛房子」,重新裝修後再出租或出售。
不過,他也曾經因為這項進帳豐厚的投資,被一狀告進法院。
◎嚴重漏水找人整修,卻搞到上法院
根據報導,蘇逸洪買下台北市內湖區的一戶中古屋後,因為屋內嚴重漏水找工人整修,結果造成鄰居浴室、廚房牆壁的磁磚龜裂,牆面嚴重受損,庭院也因此積水,鄰居憤而提告。所幸檢察官認為他只是沒做好相關安全措施,並非蓄意破壞,不構成刑法的毀損罪,所以沒有將他起訴。
其實現代都市人大部分都住在公寓大廈裡,難免會遇到漏水糾紛。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全台房地產糾紛案件數量最多的,就是房屋漏水。曾有案例:剛裝潢好的全新廚房,卻被樓下住戶說是天花板漏水的元凶,要求整個打掉,重新抓漏、修理。
沒人會故意害樓下鄰居漏水,何況就這樣打掉剛精心做好的裝潢,更是捨不得。與其此時再來想該怎麼辦,還不如事先做好功課,不讓自己陷入這種兩難局面,避免遭到檢舉,甚至被告上法院。
◎砸千萬風光開店,只賺到官司一件
藝人孫耀威的情況比蘇逸洪更慘,他在台灣投資的夜店才風光開幕一天,就被勒令停業。
原來他在二○一三年底時與藝人包小柏合夥,一起斥資三千五百萬元在微風廣場二樓的露台,開了一家號稱好萊塢級的夜景酒吧「CA Club Cafe」。但才開幕一天,台北市建管處就接獲檢舉,指出這個在露台上搭建的三十坪建物,不屬於一九九四年以前可列為緩拆的既存違建,必須立刻拆除,並勒令停止營業。建管處擔心酒吧會私下偷偷營業,還派員監工,確定違建已經拆完才離開,讓孫耀威付出的心血一夜之間就化為烏有。
時任台北市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他並沒有合法的室內營業空間,而是在露台完全沒有建築物情況下,蓋了一個違建物用來營業」,並指出此酒吧並未通過安檢。但孫耀威的說法是:「當初遭到檢舉,原以為只是違建問題,我們積極改善,卻被通知該區屬於『住三用地』,根本就不能用來營業。」
他還表示,當初和微風簽約時,就已清楚告知他的用途,微風還是租給他,害他白白浪費了三千多萬元的投資金,若再加上兩個多月來的租金、人事開銷及員工遣散費,總損失將近四千萬元。花了大筆金錢和心力開店,卻因為沒搞清楚營業相關法令,不但店面無法營業,還必須花錢請律師控告房東,相當不值得。
除了藝人開夜店,也有許多人選擇自己開間小餐廳、咖啡店;或是租個小店面,販賣自己在日韓親自挑選的服飾。不管是大明星還是一般民眾,誰都不想讓自己努力存到或好不容易借到的創業資金,因為法規問題丟進水溝裡。如果能事先預防,就能避免花冤枉錢、花時間打令人精神耗弱的官司。
◎為公司付出20年,因不是理由的理由就被踢走
知名律師,也是暢銷書《噬罪人》、《幸福了,然後呢?你該知道的家事法律》的作者呂秋遠,在臉書上分享了一則故事:有一位婦女因為向先生討家用不成,先生惱羞成怒把一桌碗盤全掃在地上。她認定這是家暴,於是找上呂秋遠,要委託他辦理離婚官司。但呂秋遠在聯絡男方的過程中,意外發現他早就被公司開除並告知女方已知情,男方才坦承他已經離開公司三個月,因為不敢讓老婆知道,這三個月來天天假裝出門上班,卻又拿不出家用錢來,才會一時情緒失控。
但他為什麼會被開除?原來他在同一家公司已經服務超過二十年,滿心以為能在公司做到退休。但是公司不斷有新進員工,使用電腦或網路的能力都比他強多了,雖然有心想學,卻還是拚不過年輕人。他無奈地說:「我只是個過時的經理,什麼都不懂。公司業務緊縮,第一個就是拿我開刀。」
不過,公司當然不會用這種理由叫員工捲舖蓋走路,而是說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並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不經預告期間,直接開除員工,而且不需要給遣散費。
呂秋遠問男方究竟犯了什麼情節重大的疏失,他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以為公司要他走,他就得走。事後他向公司主管問清楚的開除理由,竟然是違反公司的規定:穿著制服在公司外面抽菸,被總經理撞見。
深諳法律的呂秋遠馬上幫他寄出存證信函,要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最後公司讓步,願意讓他以優退的方式離職。這位先生拿到了一筆退休金,可以重新展開第二人生。
◎懂職場法律,才不會吃悶虧
呂秋遠之所以能幫上忙,是因為他知道穿制服抽菸並不屬於「情節重大」的業務過失,這樣就把員工開除,百分之百是公司理虧。但這位先生因為不懂法律,才會差一點讓二十年的退休金就這樣飛了,還差點引發家暴事件。
不過,可別以為只有忍耐力較強的中年族群才會吃這種悶虧。曾有一家公司的主管,一下就無預警裁掉一個大約六、七人的團隊,要求他們當天下午就必須走人,而且強勢地表示這個團隊都是約聘人員,所以不必給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當天辦公室的氣氛非常凝重,沒有人敢出言安慰他們,也沒有人敢出面質疑主管的做法是否合理。這個團隊都是二十幾歲、剛出社會不到三年的年輕人,沒有社會經驗也不懂法律,他們真的默默收拾完私人用品,也沒有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就離開了。不僅頓時沒了工作,連失業補助都無法申請。
根據行政院勞動部統計,勞工局在二○零二三年受理的勞資爭議案件,共計兩萬六千多件,較前一年增加10.4%,其中以「工資爭議」最多,占48%左右;其次是「給付資遣費爭議」占25%左右;「職業災害補償爭議」及契約爭議則占7%左右。
◎真正的自保,是不要走到訴訟這一步
當糾紛走到必須打官司的地步時,不管輸或贏,都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好比轟動一時的亞力山大健身房倒閉案,當時健身房的負責人唐雅君、唐心如姊妹,試圖隱瞞公司財務窘況,在半年內以「預付型」會員方案,詐欺消費者三億多元。
儘管兩位負責人都已入監服刑,也期滿出獄了,但當時委託消基會代為求償的一萬兩千多名受害者,他們的訴訟卷至今仍躺在台北地院。多年來有人和解、有人放棄退出,目前剩九千人改求償八億元,但官司何時才定讞,沒人敢給答案。
可見訴訟程序往往曠日費時、遙遙無期,又未必能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因此,不管開店圓夢,或是在職場上遇到勞資糾紛,從以上的實例來看,只要懂得法律知識,就能達到「預防重於治療」的效果,可以少吃很多悶虧,也可以少付一點學費。
接下來,本書整理出幾十個最常見的糾紛狀況,以及相對應的法律須知,是所有在社會走跳的人,都一定要知道的法律常識。
前言
不懂法律,就算你是名人也會吃悶虧!
知名主播蘇逸洪,除了是節目主持人,還有另一個較不為人知的身分,就是靠購買中古屋成為包租公。
早在二○○九年,他就已經累積了五間房子,除了一間自住、一間給父母住,其餘三間全部出租,每個月光是收租就超過十萬元。他的投資哲學是買「好地段的爛房子」,重新裝修後再出租或出售。
不過,他也曾經因為這項進帳豐厚的投資,被一狀告進法院。
◎嚴重漏水找人整修,卻搞到上法院
根據報導,蘇逸洪買下台北市內湖區的一戶中古屋後,因為屋內嚴重漏水找工人整修,結果造成鄰居...
目錄
前言 不懂法律,就算你是名人也會吃悶虧!
第1部 江湖走跳你早晚相堵ㄟ丟,因此你需要懂……
【第1章】法律之前該如何自保?慎重簽名、看清契約
◆一旦簽下名字,就脫不了關係
〔圖1〕在文件中簽名,法律上就代表為內容負責
〔圖2〕屬於個資的東西,不要毫無防備交給他人
◆口頭與書面合約,法律效力相同
〔圖3〕不合法的契約,簽了名也不具法律效力
〔圖4〕看合約要注意人、事、時、地、物
【第2章】有糾紛一定要打官司嗎?可用和解及調解
◆打官司花錢又花時間,先尋求和解或調解
〔圖5〕遇到糾紛不一定要打官司
〔圖6〕請律師打官司,費用無公定標準
◆好好說、自己喬,解決糾紛最簡單的方式――和解
〔圖7〕法庭上的和解,法律效用比私下和解大
〔圖8〕有效和解書必須具備5大要件
◆請人主持公道,不上法院的判決――調解
〔圖9〕專業的調解委員居中協調,能顧及雙方利益和方案
〔圖10〕和解、調解、訴訟的差異比較表
◆和解或調解必做的3件事:錄音、結伴、蒐集證據
〔圖11〕為了採證,秘密錄下自己和對方的對話不算違法
〔圖12〕和解或調解時,最好結伴前往
〔圖13〕若因糾紛受傷,記得驗傷取得證明
第2部 達人用66張圖,教你用法律防身自保50招!
【第3章】工作職場篇――老闆突然將你減薪、低報勞保……
◆Q1、老闆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嗎?
〔圖14〕雇主解雇員工應預告的時間
◆Q2、薪水3萬元,勞保投保金額變2萬8千元,公司違法嗎?
〔圖15〕投保薪資不論少報或多報都是違法
◆Q3、到職日當天就要投保,否則萬一發生職災不賠?
〔圖16〕到職日加勞保,若當天下班出車禍,可申請職災補助
〔圖17〕上班第一天,提醒公司「一定要在當天加保」
〔圖18〕車禍申請職災補助,應準備的5張表格
◆Q4、公司要我簽人事保證契約書、找保人,可以拒絕嗎?
〔圖19〕找保證人、簽人事保證契約書,完全合法
〔圖20〕人事保證契約書,看清楚再簽!
◆Q5、只不過把幾支筆拿回家,老闆就告我侵占,合理嗎?
〔圖21〕辦公用品是公司財產,私自帶走就是侵占
◆Q6、職場單身條款、禁孕條款合不合法?
〔圖22〕懷有身孕的員工,可要求調任較輕鬆的工作
◆Q7、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老闆卻把我資遣,合理嗎?
〔圖23〕員工不論男女,在子女滿3歲前都能請育嬰假
◆Q8、還沒過試用期,公司開除我不必付資遣費?
〔圖24〕在試用期被解雇,要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
〔圖25〕工作滿3個月,有0.125個月的資遣費
◆Q9、競業條款規定,離職後不能到同業上班?
〔圖26〕有效的競業條款,必須搭配補償措施
〔圖27〕若員工非自願離職,競業條款就無效
◆Q10、老闆可以隨便扣我的薪水嗎?
◆Q11、違反工作合約,真的要賠鉅額違約金?
◆Q12、「責任制」就可以不發加班費嗎?
〔圖28〕有加班就要發加班費,責任制也不能規避
〔圖29〕加班費這樣計算,一天總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
◆Q13、雇主可以任意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嗎?
◆Q14、公司規定離職前3個月要提出申請,合理嗎?
〔圖30〕員工請假扣薪,超過規定就是違法
【第4章】消費糾紛篇――店家收錢卻貨不到、惡意敲竹槓……
◆Q1、旅遊實際行程和合約上的不同,可以提告嗎?
〔圖31〕出國旅遊要找合法的旅行業者,並詳閱契約內容
〔圖32〕若旅行社消極處理爭議,可向觀光署等單位投訴
〔圖33〕發生旅遊糾紛,必須蒐集的5個證據
◆Q2、簽了買賣(定型化)契約,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無效?
〔圖34〕不公平、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不用照單全收
〔圖35〕定型化契約不可違反3個原則
◆Q3、廠商倒閉了,為什麼我還得繼續繳費用?
〔圖36〕若選擇小額信貸分期付款,得對銀行負起清償責任
◆Q4、商品標示效果與使用後的差異很大,該怎麼辦?
〔圖37〕對於誇大不實的減肥商品,可向消基會申訴要求退錢
〔圖38〕以保健食品形式上架的減肥產品,絕不能宣稱有療效
◆Q5、店家收了定金卻反悔,可以請求賠償嗎?
〔圖39〕收定金的人反悔,不僅要還定金更要賠償
◆Q6、團購餐券一過期,就變成廢紙了嗎?
〔圖40〕禮券使用無期限,別被店家拗了
◆Q7、7天鑑賞期的適用範圍為何?
◆Q8、租來的車撞壞了,賠償被敲竹槓怎麼辦?
〔圖41〕租車契約仔細看,才不會當冤大頭
◆Q9、新車已經掛牌,有重大瑕疵也不能退嗎?
〔圖42〕買新車盡量不要改裝,發生問題才能證明有瑕疵
〔圖43〕新車出現6種重大瑕疵,可退錢或換車
◆Q10、網拍買到瑕疵品,怎麼保障自身權益?
〔圖44〕商品有瑕疵,7天內都可退錢
〔圖45〕網購商品退貨有4個原則
【第5章】租售房事篇――黑心房東和房仲不說,但你要知道的事
◆Q1、管委會規定不能裝鐵窗,但擔心小孩墜樓怎麼辦?
◆Q2、如果鄰居檢舉,老違建也會被拆除嗎?
〔圖46〕鐵皮屋只要被檢舉或提告,不論新舊都會被拆除
〔圖47〕既存違建施工前,必須提出申請
◆Q3、搬家時,房東要求回復所有出租物的原始狀態,合理嗎?
◆Q4、被房仲的不實話術欺騙,怎麼把錢拿回來?
〔圖48〕解析不動產買賣要約書
◆Q5、新家裝潢完成後,發現建材長蛀蟲怎麼辦?
〔圖49〕若業者不負責,保固期內要提出訴訟
〔圖50〕房子裝潢好,驗收要注意3大事項
◆Q6、房東提高租金或房客不付租金,如何應對?
〔圖51〕房東有增加租金的權利
〔圖52〕房客遲遲不付租金,房東可採取3個步驟
◆Q7、天花板滲水,到底樓上樓下誰該負責修?
◆Q8、管委會有權力將大廳租給攤販賺租金嗎?
〔圖53〕社區大廳不得違法進行商業行為
【第6章】與親友財務篇――總以為自己人還好,但扯到錢就糟糕!
◆Q1、爸爸分配遺產不公平,竟然一毛錢都不給我?
◆Q2、離婚後,如何避免分擔對方債務?
〔圖54〕沒有特別約定採用哪個制度,婚後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Q3、信用卡債或房屋貸款,付不出來怎麼辦?
〔圖55〕有心還錢但沒錢可還,可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
〔圖56〕申請更生方案,填表要注意7個項目
◆Q4、寫了借據卻沒有約定利息,事後該怎麼算?
〔圖57〕借錢時雙方可自訂利息,但不能超過年息16%
◆Q5、合夥開店不賺錢,賠錢該誰負責?
◆Q6、欠錢不還,怎麼把錢要回來?
〔圖58〕金錢往來的最大原則,就是一定要寫借據
〔圖59〕借據需要載明這些資訊
◆Q7、為朋友作保,真的要替他還錢嗎?
〔圖60〕只要當了連帶保證人,必定有還債責任
〔圖61〕在保證人欄位簽名,就是為人作保
【第7章】交通車禍篇――被撞切勿慌掉,得學會保護自身權益
◆Q1、發生車禍,警察說是我的錯,該直接賠償嗎?
〔圖62〕遇到車禍別為了省事,被說服現場和解
◆Q2、車禍被撞,一定要報警才能拿到賠償嗎?
〔圖63〕出車禍時要報警,取得人證和物證
〔圖64〕輕微車禍處理的3項重點
〔圖65〕較大車禍處理的4個步驟
◆Q3、出了車禍怕影響交通,可以隨意移車嗎?
〔圖66〕移車前先採證,日後賠償有保障
◆Q4、好像遇到假車禍,怎麼辦?
◆Q5、因為禮讓救護車而違規,該怎麼申訴?
【第8章】訴訟相關Q&A,別讓律師唬弄你!
◆Q1、勝訴後,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我的官司費用嗎?
◆Q2、被告但勝訴了,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Q3、不懂法條又沒錢請律師,就只能等死嗎?
〔圖67〕有許多免費法律資源,民眾可多加利用
◆Q4、被判緩刑會留下前科嗎?
〔圖68〕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步驟
結語 懂法律、講證據,誰都別想拗到你!
前言 不懂法律,就算你是名人也會吃悶虧!
第1部 江湖走跳你早晚相堵ㄟ丟,因此你需要懂……
【第1章】法律之前該如何自保?慎重簽名、看清契約
◆一旦簽下名字,就脫不了關係
〔圖1〕在文件中簽名,法律上就代表為內容負責
〔圖2〕屬於個資的東西,不要毫無防備交給他人
◆口頭與書面合約,法律效力相同
〔圖3〕不合法的契約,簽了名也不具法律效力
〔圖4〕看合約要注意人、事、時、地、物
【第2章】有糾紛一定要打官司嗎?可用和解及調解
◆打官司花錢又花時間,先尋求和解或調解
〔圖5〕遇到糾紛不一定要打官司
〔圖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