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洛克,自由主義之父
公認的政治和社會理論經典
政治權力就是為了管制、保障財產而制定法律的權利。
動用共同體的力量執行法律、保衛國家,
一切都只是為了公共善。
上篇辨明羅勃特.菲爾默及其追隨者的錯誤理論,駁倒其論述基礎。
下篇關於公民政府的起源、權限及目的。
政府的目的是謀求人民的福利
當政府企圖非法謀取人民的權利及財產時
人民就免除了服從政府的義務
本書首次出版於英國光榮革命之後,並以匿名方式發表。由於書中觀點超越了英國同時代的政治思想,因此不斷重印、散播各地。後來更是譯成各種語言,很快成為一部政治經典之作,是全世界政治學系的學生都熟知的作品與大量著作探討的主題。對於後世的政治哲學和實際政治皆影響深遠,尤其是自由主義的發展,洛克因此被視為自由主義之父。
他主張人類生來自由、平等而獨立,擁有自我保護的權利,並享有維持生命及便利生活的財產權。不得未經本人同意就使任何人脫離這種狀態,屈服於其他的政治權力。若要放棄天生的自由並接受公民社會的約束,唯有為了舒適、安全、平靜的生活,而與其他人達成共識,聯合組成一個共同體,讓彼此之間能夠安穩享用各自的財產,並得到更大的保障以抵抗外人。
在政治社會裡,每個成員都放棄裁決他人的自然權力,並背上義務,對該社會中的每個成員負責,即必須服從多數人的決定、受到多數人的決定所約束。在所有人皆能訴諸法律的保護下,把裁決權交由共同體處置,大家共同使用長期有效的規則,並且明確無私、一視同仁。政府所擁有的一切權力只能為社會謀福利,不該專斷、任意地運用,應該根據既定且頒布的法律來行使。
本書特色
◎全新完整譯本
◎歷久不衰、全世界政治學系的學生都熟知的經典作。
◎周家瑜(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專文導讀
作者簡介:
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知名英國哲學家、自由主義之父,最具影響力的啟蒙哲學家之一。
他是英國最早的經驗主義者之一,與休謨、柏克萊三人同為英國經驗主義的代表人物。他對「社會契約論」也做出重要貢獻,在哲學和政治哲學界產生極大影響,影響了伏爾泰、盧梭、康德,以及許多蘇格蘭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義的發展,可說是現代政治自由概念的奠基者。他主張生命、自由、財產等天賦人權,影響許多美國的開國元勳,激勵了後來的美國革命、法國大革命,並呈現在《美國獨立宣言》的內容上。
他原本是醫師,一六六六年認識後來的輝格黨創始人沙夫茲伯里伯爵(First Earl of Shaftesbury),成為伯爵的個人醫師。也受到伯爵的影響和鼓勵,開始參與各種政治活動並撰寫《政府論》一書。一六八三年受懷疑參與查理二世的謀刺案,與伯爵一同逃亡至荷蘭,僅管並沒有證據。
一六八八年光榮革命後,才返回英格蘭。其後不久,將在荷蘭完成的書稿陸續出版,包括《論寬容》(1689)、《政府論》(1690),以及《人類理解論》(1690)。一六九一年,受密友馬薩姆女士之邀,在她的埃塞克斯鄉間別墅定居,但健康狀況始終不好,於一七○四年過世,葬於當地教堂墓地,終身未婚亦無子女。
譯者簡介:
謝章義
國立台灣大學哲學博士畢業,研究領域為中國哲學,倫理學。現為自由譯者,工作上對於思想、歷史等人文社會科學領域都有所涉獵。近期譯有:《新西班牙征服史》、《如果柏拉圖也有Podcast》、《全球客家:重構中的客家認同》等書。聯絡方式:staco310@gmail.com。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周家瑜(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專文導讀
書評
洛克的各方評價:
◆《政府論》由於碰巧為光榮革命力辯,很快成為一部政治經典之作,且歷久不衰。因此,在百年之後,美國的麥迪遜和傑佛遜理所當然的認為,洛克在論政府上是最後且唯一之人。——史壯伯格(Roland N. Stromberg),《近代西方思想史》。
◆本書自第一版扉頁上註明一六九○年出版以來,印刷了一百多次。已經被翻譯成法語、德語、義大利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語、挪威語、日語和印地語,也可能被翻譯成其他的語言。這是一部公認的政治和社會理論經典,也許不是第一部經典,但全世界八個世代的政治系學生都熟知此書,也成為大量評論著作的主題。──彼得.拉斯雷特(Peter Laslett)。
◆洛克哲學的最大要旨超越了英國同時代的政治解決辦法,在美州和法國奠定了政治思想的基礎,於十八世紀末葉的兩次大革命中達到了頂點。洛克學說中為捍衛個人自由、個人同意以及自由獲得並享有財產的不可剝奪權利而進行抗爭的思想,在這兩次革命中收到了充分的效益。——賽班(George H. Sabine)《政治學說史》。
◆洛克的《政府論》中新穎之見絕無僅有。在這一點上,洛克和憑思想博得名聲之人大都類似。一般而言,首次提出新穎見解之人,遠遠走在時代前端,以致人人認為其無知,致使其始終湮沒無聞,不久就被世人遺忘。後來,世間之人逐漸有了接受此見解的心理準備,於此幸運時刻發表之人便獨覽全功。例如,達爾文就是如此。——伯特蘭.羅素(Bertrand Russell)《西方哲學史》。
◆也許沒有人比洛克更像一哲人,更像一方法論的天才,更像一位正確的邏輯論者。——伏爾泰(Voltaire)。
◆民主思想的傳統中存在著一種分裂。有一種傳統淵源於洛克,它強調貢斯當(Benjamin Constant)稱為「現代人的自由」的東西——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某些基本的個人權利和財產權,以及法治。另一種傳統則淵源於盧梭,它強調貢斯當稱為「古代人的自由」的東西——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價值。這種由傳統因襲下來的對立導致了深刻的衝突。——羅爾斯(John Rawls),《作為公平的正義》。
◆絕大多數美洲人都如饑似渴地從洛克那兒汲取養分,視之為一種政治福音。〈獨立宣言〉在形式上和文句上與洛克的第二篇《政府論》極為相似。——卡爾.貝克(Carl L. Becker)《論獨立宣言》。
◆所有現代自然權利論的導師中,最為著名和影響最大的就是約翰.洛克。——列奧.施特勞斯(Leo Strauss)《自然權利與歷史》
名人推薦:周家瑜(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專文導讀
書評
洛克的各方評價:
◆《政府論》由於碰巧為光榮革命力辯,很快成為一部政治經典之作,且歷久不衰。因此,在百年之後,美國的麥迪遜和傑佛遜理所當然的認為,洛克在論政府上是最後且唯一之人。——史壯伯格(Roland N. Stromberg),《近代西方思想史》。
◆本書自第一版扉頁上註明一六九○年出版以來,印刷了一百多次。已經被翻譯成法語、德語、義大利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語、挪威語、日語和印地語,也可能被翻譯成其他的語言。這是一部公認的政治和社會理論經典,也...
章節試閱
導讀:
為不受支配的自由人所寫的宣言
周家瑜(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一、「審慎的洛克」
如果讀者們穿越回到十七世紀下半,閱讀到一本結論是「人民應當奮起反抗君主」的書籍,相信也能真切感受到此書帶來的莫大震撼與爭議性。在一個君主自認為上受上帝唯一真神賜予統治權利,下承祖先們據說六百年統治的漫長歷史形成的君主特權傳統的社會,洛克犀利地主張:君主統治權來自人民同意,人民應有反抗政府之權利。為什麼一個平民選擇投身於這樣充滿風險的政治志業?
一六三二年洛克出生於薩莫賽特郡的威靈頓,一七○四年底於好友馬薩姆的別墅中去世。在後來出版的洛克傳記中,他被稱為「一位多才多藝之士」,洛克不僅在神學與宗教方面有許多獨特見解,也以哲學家身分聞名於世,英國財政革命前後洛克也撰寫數篇經濟論文,甚至也出版過如何教養兒童的教育書籍,然而洛克最為人所知的身分可能是影響後世啟蒙運動與自由主義興起的政治思想家,此處所導讀的《政府論》便是奠定此一聲譽的經典作品。
洛克早年以學者身分在牛津大學基督教會學院(Christ Church)長達十五年,主要的作品環繞著宗教寬容的議題,此時的洛克明顯與後來人們熟知的政治哲學家洛克抱持相當不同的政治態度與原則,此時的作品《政府二論》(Two Tracts of Government)採取相當威權的保守立場,主張在許多事物上,行政長官的權威必須是絕對的,認為在進入政治社會之後,人們須放棄原先的自然自由,絕對地服從行政權力;然而,真正奠定洛克為「自由主義思想家」的成熟時期著作則是本書《政府論兩篇》(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即《政府論》),在其中洛克的政治立場一百八十度地轉變為對有限政府與自然權利的堅定支持,許多研究者相信這與洛克生涯中的贊助者、雇主與貴族庇護人艾希利(Anthony Ashley Cooper)──艾希利勛爵一世(First Lord Ashley),後來的沙夫茲伯里伯爵(First Earl of Shaftesbury)──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後者不僅曾在英國議會中獨握大權,極具政治眼光與才幹,在英國政局最是詭譎多變的時期中先是效忠國王,後來又成了議會派對抗國王的領袖,曾擔任審判了查理二世並將之送上斷頭台的克倫威爾政府的部長,後來又成了克倫威爾的敵人,促成了王室復辟大業。一六六六年洛克因緣際會憑藉醫術結識沙夫茲伯里伯爵之後,因志趣相投很快便投身艾希利家中,成為他的顧問與好友。
這個機緣也讓原本遠離政治的洛克一夕之間踩進了政局的深水區,在一六七九年以沙夫茲伯里伯爵為首的議會派反對查理二世與很可能成為其繼承人的天主教徒詹姆士(後來的詹姆士一世),這場撼動朝局的對立史稱「黜王危機」(The exclusion crisis),一六八四年據傳議會派甚至試圖在查理二世與詹姆士從賽馬會回程途中綁架他們,此一「黑麥房密謀」(Rye House Plt)失敗後,許多議會派成員被捕並處死,洛克流亡荷蘭。事情爆發後著名的輝格黨成員席德尼(Algernon Sidney, 1623-1683)被處絞刑,在他的審判罪名當中有一項就是撰寫具有煽動性的手稿,其中包含對當時著名的君權神授論理論家菲爾默(Robert Filmer)著作《先祖論》(Patriarcha)的批判,後來發表出來即《政府論集》(Discourses on Government)。這個事件為我們解釋了為什麼洛克終身沒有公開承認自己是這本舉足輕重、被認為是自由主義與天賦人權主張之源頭的《政府論》的作者──更精確的說是持續否認──一六八九年洛克仍對友人莫利紐克斯(William Molyneux)否認自己撰寫了《政府論》,即便後者是他畢生最親密的好友之一,因為洛克著名的《政府論》中正是以批判菲爾默為起點,最終推導出人民享有革命與反抗政府的權利。
另一件軼事也可看出《政府論》內容在當時政治氛圍下的敏感度,後世研究者發現在洛克藏書室中此一作品被偽稱為《論法國病》(De Morbo Gallico)──這個法國疾病當時通常指涉梅毒,但也可以理解為暗指法國路易十四統治下達到全盛的專制權力──當代讀者不難從這個謹慎措施中看出這本著作的高度政治危險性。那麼究竟「審慎的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了甚麼犀利論點呢?
二、專制政府的永恆對手
在一六八三年,洛克離開英國流亡荷蘭的前夕,牛津大學震撼於黑麥房密謀事件,召開宗教會議並提出了一份煽動這種陰謀的「天譴教義」(damnable doctrines),於同年七月二十一日發布,正式譴責其中所條列出來的原則,不出意料,洛克《政府論》的手稿中包含了這二十七條原則中的數條諸如「政治權威來自人民」、「君主與臣民之間存在某種契約關係」以及「暴君可以被剝奪統治權利」等,雖然沒有留下紀錄,但有論者相信當時洛克很可能人就在牛津,在各種包含這些原則的書籍被確認為「毒害人心的書籍」之後,被集中一起於牛津博德里安廣場(the Bodleian Quadrangle)上焚燒之際,洛克很可能便在自己基督教會學院的房間裡思考著如何逃離這個逐漸擴大的政治風暴。
儘管對於洛克撰寫《政府論》的時機有所爭論,──劍橋大學出版的《政府論》之編者便認為至少有一部分的《上篇》撰寫的時間點必然早於《下篇》──但是至少就理論內容上,讀者若要把《下篇》論有限政府當成是延續《上篇》反對絕對君主制的延續,也是沒有問題的。洛克在《上篇》與《下篇》所探討處理的都是當時最爭議且政治敏感度極高的主題:《上篇》處理的是統治者政治權力正當性基礎以及聖經文本中對於統治權力的論述,洛克主要目的在於駁斥當時廣泛受到保守派保皇人士與教會歡迎的羅伯特.菲爾默爵士提出的父權論述,菲爾默以聖經文本為主要證據,指出在世界的最初,神聖歷史的開端,上帝便給予世界第一個父親──亞當作為所有人類的先祖──對世界的統治權,可以說除了這個權力源自上帝授予以外,亞當的統治權的正當性基礎首要便是這個做為人類共同先祖、第一個父親的父親身分(Fatherhood);其次,菲爾默也從聖經文本中找出上帝也授予亞當在家庭中統治夏娃的絕對權力,最終推導出人民需絕對服從其當下統治者的絕對主義結論。
當代讀者可能認為這些論點荒誕無稽,根本無需與之爭辯,然而這些在我們的時代看似荒謬不可思議的論述,在洛克的時代則是一個連國王也肯認的看法,詹姆士一世著名地強調:人們應當將他們的君主認知為一個父親,而相對應地,君主作為所有人民的父親應當盡其父親的責任來「關照、撫育與教養臣民的美德」,在討論到臣民是否有可能可以被允許反抗君主?詹姆士一世回答道:「假設父親怒氣沖沖地持著武器追著他的兒子們,難道這就使得他們能夠正當地轉向並攻擊他嗎?或是做出任何反抗而非逃走嗎?」,由此可見此種家父長思維與絕對主義論點實為當時主流觀點。
《下篇》的論證則是從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的區分開始,作為社會契約論思想家的洛克從缺少一個共同的統治權威的前政治(自然)狀態開始,探討人們如何因為生活中的不方便之處,選擇放棄或交託部分自然權利,願意離開一個祥和自由的狀態接受某個權威的管理與統治,訴說這樣一個政治社會的形成過程是要讓人們了解到最初願意服從政府的理由──為了保障生命、自由與個人財產權──這個理由與目的因此便構成了政治權力的限制。確立了政府權力範圍與限制之後,洛克接下來分別討論當時英國立法權與行政權(也有人翻譯為執行權)的範圍與性質,最後特別強調三種權力──即父權、政治權力與專制權力──性質之不同。
整體而言,若要掌握《政府論》的核心關懷,可以說洛克主旨在於對任意權力的批判,任意權力可能以不同形式與面貌出現,有時甚至會以法律偽裝起來使人無法辨認。洛克提出的對不同權力的剖析便是要警示人民任意權力之存在,例如任意權力可以以父親權力的形態出現,甚至以聖經論述為依據──「根據父親的自然權利,亞當擁有絕對、無限的權力來支配所有後裔[…]他所有後裔就絕對都是他的臣民[…]都是他的奴隸」(《政府論上篇》六十九節)──有時也會以行政權力的面貌出現──「同樣的,當行政機構或立法機構掌握權力之後,要是他們企圖開始奴役人民或摧殘人民,人民和立法機構之間[…]因為統治者在這類的嘗試中所行使的,其實是人民從未交到他們手上的權力」(《政府論下篇》一六八節)。如果這些看似太抽象與遙遠,那麼借用當代政治理論家佩蒂特(Philip Petit)的描述,洛克所描述的任意權力之後果便是使人民「受他人支配之苦」,這種被支配的不幸就是「妻子發現丈夫可以隨心所欲地虐待自己,卻沒有辦法擺脫他;雇員受到程度不一的不公平待遇,卻不敢向雇主提出任何抗議;債務人不得不委曲求全地博得債權人或銀行要員的歡心,以免陷入絕對的貧困和破產狀態;領取福利救濟的人不得不忍受辦事人員的百般刁難,畢竟這些人掌握著決定是否為他們的孩子發放食品優惠券的權力」。在任意權力的支配下,人們只有屈從與受奴役的可能,洛克藉由《政府論》中各種權力的剖析,不僅要警示人民任意權力之危害,更呼籲人們起身捍衛自己「自由人」的身分!
三、洛克論財產權
《政府論》的當代重要性還不僅如此,書中對於財產權利的論證以及對於當時美洲殖民地的許多描述,都成了後續批判資本主義與殖民主義的重要資源。洛克在書中提出的關於財產權利的論述在一九七○年代成為馬克思主義學者們的關注焦點。洛克對於人們如何藉助自身能力進行勞動,開發與利用外在自然界並將之歸為己用的過程做了詳細的描述,洛克的論述解決了長期以來許多他同時代之人思考的問題:倘若聖經上告訴我們,「上帝把土地賜給世人,由天下所有人共用」,那麼如何去解釋世界上各種由私人獨占且排除他人使用資格的私有財產權利呢?這絕非某種理論上空中樓閣的抽象討論,洛克在《下篇》中提出關於土地佔有、貨幣的出現與財產權的建立等深入分析,實際上反映著洛克對於當時逐漸興起的商業社會的深刻思考,在必須高度依賴海外貿易的英國社會之中,人們如何看待海外貿易帶來的利潤與投機風氣?英國本身自然資源不足以自給自足,要如何倚賴國際貿易維繫經濟成長,同時又能避免奢侈浪費之習氣?洛克在《政府論下篇》中一一剖析人與自然資源的關係,貨幣的出現與人類勞動如何創造價值的過程,可以說先於德國哲學家馬克思一百五十年,洛克便已經提出某種勞動價值論。如果在當代社會中,資本主義自由市場下的貧富差距與社會不平等問題是你/妳關切的政治經濟現實,那麼洛克提出的財產權理論與許多後續的討論與爭議便是很好的理論資源與線索。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洛克的經濟論述與分析也與其個人政治事業的起伏緊密相關,他曾出任貿易與國外墾殖事務委員會,在該委員會中擔任重要職務數年,個人也投資殖民地事業,據說收益相當不錯,換句話說洛克於公於私都直接涉入英國對外殖民事業,也因此對於國際政治、海外貿易與殖民地治理都有第一手的資料與觀察。這並不是要說洛克必然為殖民主義辯護,而是要指出:洛克並不是象牙塔裡的學者,《政府論》也絕非不切實際的理論空談,相反地,可以說《政府論》裡的每字每句都源自洛克所面對的時代困境與政治危機,《政府論》實際上是洛克採取的「政治行動」,藉此洛克積極地介入與掌握當時的政治現實。
四、結語
洛克的《政府論》處理了政治權力的性質、探討何謂正當的政治權威,論證政府的目的在於保障生命、自由與財產權。這些論述在今天可能是讀者耳熟能詳的口號,然而在洛克的同時代人眼中,這些論點則是面對冷酷政治現實與任意權力的危險理論武器。筆者撰寫此文的當下正逢現實政治中憲政體制改革爭議、行政權與立法權形成僵局,朝野爭執不休之際,相信此時閱讀《政府論》必然能為讀者們帶來更豐富的政治思考角度與視野。
原文版本與編輯體例說明:
本書實際首次出版時間是一六八九年十二月,但按當時印刷習慣標示為一六九○年。且因政治敏感問題,採用匿名的方式出版,僅管許多人都知曉洛克是作者,但他直至臨死前才在遺囑中正式承認。
初版內容有許多印刷上的錯誤,於是洛克分別在一六九四年的第二版、一六九八年的第三版都做了部分修正。但他仍不滿意,於是在第三版印刷的書頁上,直接以手寫方式在頁邊、行間、扉頁等空白處持續進行修改,但洛克並未看到第四版出版,就於一七○四年過世。修正稿交給了友人皮埃爾.科斯特(Pierre Coste),於一七一三年才出版第四版。一七二七年的第五版是重印第四版,有少許的編輯說明。但由於本書不斷重印,市面上的版本相當紊亂。直到一七六四年托馬斯.霍利斯(Thomas Hollis)取得科斯特的原始稿件,經過編輯校對後,交由劍橋大學基督學院出版的第六版,才有一個比較接近洛克希望看到後世流傳的版本。(詳盡的版本和細節說明,請參考Peter Laslett, "introduction",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960)。
由於過去版本眾多之故,至今重新出版的內容細節也不盡相同,存在許多差異。故本譯稿的編輯校對,最終以一七六四年托馬斯.霍利斯的第六版為準,不同版本的重大文字變更之處,則盡量以編註加以說明。洛克原著中的重點字、引文,以及人名地名皆以斜體字標示,中文版則依本地慣例,重點字以粗體標示、引文前後以引號框起,人名地名則不另作標示。尤其是重點字的標示,第二講的前三版相當少,大多是第六版增添的,包括第一講也有添加,本譯本皆依第六版為準。至於譯文中的雙引號『』,則是為方便理解譯文所加,特此說明。
下篇 探討公民政府真正的起源、權限及目的
第一章 引論
1. 上篇已經表明:
第一,亞當並沒有如同某些人的宣稱,憑著父威的自然權利或上帝的確實授予而享有統治其子女的權威,或支配世界的權力。
第二,就算亞當擁有這種權力,他的繼承人也無權擁有。
第三,就算亞當的繼承人擁有這種權力,由於缺乏能夠在任何情況下都足以決定出合法繼承人的自然法,或上帝的實定法,因此無法確實決定繼承權及統治權的歸屬。
第四,即使有確定繼承人的辦法,然而亞當嫡系後裔的資訊早已無從查考,因此在人類的各家各族當中,任何人都不會比別人更有理由自稱為亞當嫡系,從而享有繼承的權利。
我認為,以上這些前提都已經交代清楚了,所以就算把亞當的私有支配權和父權當成是一切權力的根源,當今世上的任何統治者都無法藉由這種說法獲益,或是從中得出一絲一毫的權威。因此,任何人只要無法提出正當的理由接受以下這種想法――世上所有政府都不過是強權暴力的產物,共同生活的人類所依靠的法則沒有別的,正是那野獸般的弱肉強食,從而奠定了無窮無盡的混亂、災禍、騷擾、暴動、叛變(這全是那種假設的支持者大力聲討的現象)――那他就必須在羅勃特.菲爾默爵士的教誨之外另尋他路,找出另一種說法解釋政府的產生、政治權力的起源,並找出另一套能夠指定、指明掌權者人選的辦法。
2.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就對『何謂政治權力?』提出自己的看法,我想這不至於有什麼不妥。我認為,行政官員統治臣民的權力有別於父親之於子女、主人之於奴僕、丈夫之於妻子、領主之於奴隸之類的權力。由於這些不同的權力有時是集於一人之手,如果我們從各種不同的人際關係進行探討的話,將有助於我們一一區別各種權力,說明一個國家的統治者、一個家庭的父親、一艘船的船長所具有的權力有何差別。
3. 因此,我認為政治權力就是為了管制、保障財產而制定法律的權利,用來判處死刑及其他比較輕微的處分;同時也是動用共同體的力量來執行法律,用來保衛國家、抵禦外侮,一切都只是為了公共善。
導讀:
為不受支配的自由人所寫的宣言
周家瑜(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一、「審慎的洛克」
如果讀者們穿越回到十七世紀下半,閱讀到一本結論是「人民應當奮起反抗君主」的書籍,相信也能真切感受到此書帶來的莫大震撼與爭議性。在一個君主自認為上受上帝唯一真神賜予統治權利,下承祖先們據說六百年統治的漫長歷史形成的君主特權傳統的社會,洛克犀利地主張:君主統治權來自人民同意,人民應有反抗政府之權利。為什麼一個平民選擇投身於這樣充滿風險的政治志業?
一六三二年洛克出生於薩莫賽特郡的威靈頓,一七○四年底於...
目錄
周家瑜導讀:為不受支配的自由人所寫的宣言
序言
上篇 辨明羅勃特.菲爾默及其追隨者的錯誤理論,駁倒其論述基礎
第一章 引論
第二章 論父權和君權
第三章 論亞當的主權來自上帝創造
第四章 論亞當的主權來自上帝授予(《創世記》第一章二十八節)
第五章 論亞當的主權來自夏娃的服從
第六章 論亞當的主權來自父威
第七章 論父威及財產權共同成為主權的根源
第八章 論亞當至高君權的轉移
第九章 論承襲自亞當的君權
第十章 論亞當君權的繼承人
第十一章 誰是繼承人?
下篇 探討公民政府真正的起源、權限及目的
第一章 引論
第二章 論自然狀態
第三章 論戰爭狀態
第四章 論奴役
第五章 論財產
第六章 論父權
第七章 論政治社會或公民社會
第八章 論政治社會的起源
第九章 論政治社會及政府的目的
第十章 論國家的體制
第十一章 論立法權的權限
第十二章 論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及外交權
第十三章 論國家權力的從屬
第十四章 論特權
第十五章 綜論父權、政治權力、專制權力
第十六章 論征服
第十七章 論篡奪
第十八章 論暴政
第十九章 論政府解體
譯名對照表
周家瑜導讀:為不受支配的自由人所寫的宣言
序言
上篇 辨明羅勃特.菲爾默及其追隨者的錯誤理論,駁倒其論述基礎
第一章 引論
第二章 論父權和君權
第三章 論亞當的主權來自上帝創造
第四章 論亞當的主權來自上帝授予(《創世記》第一章二十八節)
第五章 論亞當的主權來自夏娃的服從
第六章 論亞當的主權來自父威
第七章 論父威及財產權共同成為主權的根源
第八章 論亞當至高君權的轉移
第九章 論承襲自亞當的君權
第十章 論亞當君權的繼承人
第十一章 誰是繼承人?
下篇 探討公民政府真正的起源、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