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所得稅法修正:
民國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第 88、89、92、94-1、111、112、114、114-3、126條條文;行政院民國113年8月27日發布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使權責相符。
(二)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民國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第 6-1、32-1、50 條條文;增訂第 48-2 條條文;行政院民國113年8月30日發布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
(一)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該部公告之。
(二)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三)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用語,及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
三、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6條之2規定,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