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西方的英美法德(本书专指盎格鲁撒克逊、法兰克、日耳曼三个原是西方蛮邦所建的国家)曾是西方帝国主义者,也是世界文明的先驱。他们社会进步、民富国强的因素很多,唯在诸多因素中,其健全的法律,功不可没。他们独到的司法体系,让社会在默默中循序运行,造成进步与繁荣。其他国家自是竞相仿习西方体制,制订法律,期能早日结成善果。 本书借近代「亚非式民主」与「西方原版民主」,作一对照,说明西方先有健全的法律,才有真实的法治民主。同时,以西方法律两大根源-基督教的律法(the Law)与罗马十二表法(The Law of the Twelve Tables)为基点,从历史事实解说西方法律文化的演进及特质。在此两大根源中,基督教义的主干,圣经的律法(the Law),对西方文化的影响,至深且巨。那些西方蛮邦人自六世纪起,就从罗马教会接受基督教的开化,深受律法的教化与约束,自始就与基督教一体共生。不但法律源自基督教,就连西方的哲学,绘画、建筑、雕塑、音乐,都与基督教密不可分。而在文艺复兴之前的基督教世界,古希腊罗马文化尚遭斥为异端劣俗,深受蔑视,知其事者极少。 即使备受西方学界政界所推祟的查士丁尼法典(Code of Justinian),虽源于罗马十二表法,却是罗马正统基督教派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527-565在位)眼见帝国境内各教派林立,文争武斗不止,异教信仰仍然残存于社会;为统一基督教信仰,他特令编写这部法典的基督教学-者及教士,自始至终都要以上帝之意,亦即基督教的律法(the Law)为本。由此历史事实即知基督教的律法,the Law,对西方法律的深刻影响。 律法, 英文为: t h e L aw( 即拉丁文的 l e x ; 复数为leges),原是犹太教律,Torah 的中、英译名,其原意为:训示、规距,其内容除了神意天启之外,还含有许多道德规范。自宗教改革后,西方基督徒为反抗罗马教会的神权压制,开始注重圣经中的道德训示、耶稣言行,并视之为基督教义的主轴。十七世纪时,许多新教地区,包括北美殖民地,还明言以圣经为「法律」。自此,原属宗教性的道德规范,不断演进,终成社会规范的「法律」。由此看来,律法(the Law)不但是今日西方法律(Law)的根源,也是西方人思想、文化的根源。 中西文化在本质上就存有巨大的差异,不易互融相通。为让读者能够充分了解西方文化的基础及观念,本书特将罗马十二表法的拉丁文版作出中英解译,以力求接近原义;又将西方法律(Law)的主要根源,基督教的律法(the Law),挑选具有代表性的处世规范及道德训示(但不含神性或宣教文句),选用适合版本的英文经句,共约三百则,依性质分门别类,编辑而出。本人虽不是基督徒,但对基督教尚有相当的认识,为求准确及避免宣教之嫌,对各家英文经句的译注,都以英王詹姆士版及拉丁版为根本依据,且未采用中文版经句。不止于此,十三世纪罗马教会权威学者,艾奎那(Thomas Aquinas,1225-74)在其名著 Summa Theologiae 中,对「Law」的解说,亦加以简明介绍,期望国人能从这些解说中,对西方法律的文化与传承,能有深层的认识。本书所述事迹,有些或许与一般认知或市面书籍不尽相同,但这并无困扰,更可促使读者多方探索,追寻事实,从切磋明辨中获益。 当见到这些律法(the Law)的训言时,不难发现就是为人处世的「道德规距」(moralia-拉丁字:即英文morals)而己,也是西方法律(Law)的根基。事实上,在我们的古书及传统文化中也有同様的道德训示,只是久己不受重视,甚至痛遭打倒之灾。反观那些西方蛮邦人所建的国家,虽然反抗罗马教会,却仍重视其文化根源的律法-the Law。他们积极实行律法的训示,让社会普受律法道德的教化,终造出法治的文明社会。 为说明国民的「道德教化」与「法治社会」的关系,特在附录中附上「英国 39 条信规及英国社会的道德教化」以及「英国大宪章及依法治国的浮沉简录」,以供多方参考。 由此看来,处于中国文化下的人(注:本书所说的「中国」,亦可视为广义的古中国文化圈,包括:中、韩、日、越、琉),实应像西方人一样,重视自己的固有文化,将自已祖先所传下的古训,亦即是:「The Law of Chinese」,包括孔孟四书,作为基础,去芜存菁,择优而用,作为学校、社会的生活教材,让国民培育出遵法守序、自律尊人的习性与社会风气,才足以让「法律」(本意为:训示、规距)融入社会、根植于人心,成为打造「法治社会」的坚实基础。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若只想仿习西方现成的法律、制度,或引用西方法律名言及判例,就指望能够达成法治,那才真是缘木求鱼。至此,特用 Law 的语法表达其意:
Behold! Chinese, Wake up! You shall study the Law of Chinese and do th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