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選擇回到──那個有「正常」死刑的年代
──對壞人仁慈,就是對好人殘忍
台灣在戒嚴時期(一九四九─一九八七),法令及社會管制嚴格,死刑制度穩定地運作,解嚴之後到二○○○年,死刑的審判和執行或多或少,執行死刑人數在一九九○達到高峰七十八人,此後下降,到了一九九七年達到小高峰三十八人,此後再下降,二○○○年有十七人。
二○○一年開始,死刑的判決及執行人數均持續下降,除二○○一年外,死刑的執行人數都只有個位數,二○○六年首度出現無執行死刑,接下來的三年也都沒有執行。二○一○─二○一五年,恢復每年都有執行死刑,但都僅個位數人數,二○一六─二○二五年,死刑執行數巨幅下降,十年間總共只有執行四名死刑犯。
∥死刑式微
死刑何以走向幾近廢除?首先,政治方面,歐盟及部分亞洲和美洲國家都主張廢除死刑,並有國際特赦組織等人權機構譴責及施壓,導致我國政府為了避免減少與這些國家的合作與交流,故減緩死刑制度的運作。二○○九年,我國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國內法化,並於當年年底正式生效。其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核心精神包含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範圍,並應逐步廢除死刑。
此後,國內死刑的限縮便有了依據,到了二○一六年,民主進步黨再度執政,民進黨相較中國國民黨更具進步價值,更傾向廢死,以致執政至今幾乎凍結死刑。
其二,法令修改讓死刑逐漸式微,刑法與特別刑法陸續修正,將部分「絕對死刑罪」改為「得判死刑」或提高門檻,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於製造、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死刑門檻提高,需要達到特定數量與情節重大才會判死刑。二○一三年震驚全國的「洪仲丘事件」,更是促使軍事審判法修正,非戰時軍人犯罪案件移交一般司法追訴、審理,導致軍紀廢弛的隱憂漸增。司法官在國內法令寬鬆的情況下,加上國際人權理念的影響,也順著趨勢從輕量刑,對於死刑當然更加避免。
其三,著名的死刑冤案,例如江國慶案(已執行)、蘇建和案、鄭性澤案,造成重大的悲劇,使法官為避免死刑冤案的發生而避免判處死刑。此外,主政者的態度若是傾向不執行死刑,法官便會認為判處死刑並不會發生作用,如此乾脆不判死刑,以免徒增爭議。
如今,原本用來保護好人,嚴懲和嚇阻壞人的死刑制度,已經變成四不像,彷彿代表正義的刀懸在死刑犯的頭上,卻遲遲下不來。政治人物陷入口水戰,幾乎沒有人有勇氣和智慧來面對和解決死刑的問題,而司法人員也紛紛求自保,失去了保護善良人民該有的決心與使命。
∥來看看廢死組織的主張
一、死刑有替代方案,例如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等等
二、廢死是國際趨勢
三、死刑是國家暴力,侵害生命權
四、死刑無法遏制犯罪,犯罪是社會問題
五、死刑剝奪改變的可能性
六、死刑是殘酷的刑罰
七、沒有完美的司法,死刑不可逆
……
此外,他們還宣稱國家的刑罰制度為公共議題,更是一種公共政策,死刑存廢關乎你我,公共議題本來就需要不一樣的聲音跟討論,不應限定特定的人才可發表意見。
不是對或錯的問題,而是價值觀的選擇
廢死組織提出的死刑替代方案中,我認為唯一可以考慮的是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使犯人可以永遠隔絕社會。然而,對於罪大惡極者,我支持使用死刑,死刑不但發揮更大的報復功能,使罪犯永遠消失於世界,且對於受害人及家屬來說,可以更大程度地消除其夢靨。
至於廢死是國際趨勢,因此國內也應該推動廢死,這種論點我深以為不可取,甚至難以理解。先不論這些廢死的國家未來會不會為其所做的決定後悔,或是他們因此付出了多少代價,最重要的是,我們國人自己認為應該怎麼做。以世界上最強大的兩個國家來說,美國和中國,此二國擁有不同的政治和經濟體制,卻都依然維持死刑。我們要相信自己的選擇,不要被他國的趨勢所盲目,畢竟每個國家國情不同,但大家都要承受自己的決定帶來的後果。
廢死組織認定死刑是國家暴力,而且侵害犯罪者的生命權。沒錯,死刑確實是國家暴力,死刑也確實剝奪犯罪者的生命,但是這種國家暴力是正當的而且必要的。想想看,我們之所以有法律,就是要避免社會冤仇相報源源不絕,讓公定的法律維持著社會秩序,因此人民授權公權力執行正當和必要的國家暴力,如果沒有這樣的國家暴力,我們可能眼睜睜地看著惡霸不斷地欺負善良人,或是社會的衝突不斷,永無寧日。面對罪大惡極者,剝奪其生命是必要做法,正因為這些人先剝奪了其他人的生命,否則難道我們還要給他吃免錢的牢飯或甚至讓他假釋出獄?
「死刑無法遏制犯罪」的論點讓我懷疑如何能有這樣的證據,照著同樣的邏輯,是不是所有的刑罰都可以廢除,因為即便是死刑都無法遏制犯罪?再退一步來說,如果死刑無法顯著降低重大犯罪率,至少也達到一個重大的效果,就是使犯罪者付出最沉重的代價,讓受害者家屬得到最後的安慰。「犯罪是社會問題」這部分我是有同感,許多的犯罪問題是多種因素造成的,舉現在的社會為例,貧富差距正走向極端,這樣的環境勢必是各種犯罪的溫床,不可不慎重對待!因此社會的各種制度都需要適時調整,包含經濟和教育等等。話說回來,如果沒有像死刑這樣的嚴刑存在,那犯罪者不就更囂張倉狂,整個社會崩潰失序?我認為正確的做法是要全方面的解決社會犯罪問題,而死刑絕對是其中重中之重。
廢死組織認為死刑剝奪改變的可能性,其論點是罪犯一旦被判處死刑,便意味著不被認為有矯治的空間,必須永遠跟社會隔離,如此一來便剝奪許多的「可能性」,其中之一是否認其「再社會化」的可能。所謂「再社會化」,精確地說,是透過一套處理機制協助犯罪者能夠回歸社會生活。
看到廢死組織的這個論點,我不禁搖頭無語。死刑犯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毀了數個家庭,我們難道還要給他「可能性」?甚至讓他回歸社會?當廢死方在擁護死刑犯的權益時,你們把受害者和全體社會擺到哪裡?萬一這些犯罪者再回到社會,又傷害了別人,那我們還能承受得起這種後果嗎?
廢死組織認為死刑是殘酷的刑罰,常見的行刑方式包含槍決、電刑、絞刑、藥物注射等等,沒有一項被廢死方認為是「人道」的,他們還提出了一些說法表示這些行刑方式都會造成死刑犯的痛苦。
大家來想想這些死在死刑犯手裡的受害者的慘烈死狀吧,這些受害者中有被勒斃、被砍殺上百刀、被霰彈槍槍擊、被毒殺、被縱火……
我們應該知道槍決是多麼人道了吧,而且死囚被處決前還能打麻藥使其昏迷。我個人不贊同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做法行刑,因為太過慘烈,不宜模仿,然而我還是必須說,槍決的方式已經很優待這些死囚了。
我們都知道司法不是完美的,許多問題亟待改善,這點當然也被廢死組織提出作為重要反對死刑的理由,包括鑑定可能出現錯誤、證據可能有瑕疵,甚至法律可能被誤用等等,加上死刑具有不可逆的特性,倘若錯誤地被判決甚至執行,將造成萬劫不復的結果。
這一點確實值得我們深思,錯判死刑的狀況的確發生過,例如前面提到過的江國慶案、蘇建和案、鄭性澤案,其中江案已經執行,導致無法挽回的結果,更不用說在解嚴之前有眾多死刑冤案導致的悲劇。
但是,隨著科技發展和經驗累積,鑑定方法、採證方式和辦案程序都成熟和透明許多,死刑冤案的發生趨近於零也是可預期的。前述的江、蘇、鄭等案都是距今二十年以上的舊案,當初的時空背景與現今已不可同日而語。
在死刑冤案發生機會微乎其微的情況下,我認為廢除死刑等於因噎廢食、矯枉過正。我們社會的目標,是要讓司法檢警系統持續完善,使無辜者不被冤枉、犯罪者被繩之以法。對於死刑案件採取最嚴格的審視,這點近年來我們似乎做得不錯,我們也要永遠地記住此重要性。
那誰才有資格談死刑廢除的問題呢?我也認為這是公共議題,大家都可以討論。但是,受害者及其家屬具有分量最重的發言權,為什麼呢?因為他們承受的苦難程度,非當事人無法體會,而且絕大多數的情況是受害人已經遇害,無法表達立場了。至於死刑犯的受害者家屬是否有支持廢死的呢?有,但極端稀少,倒是許多受害者家屬認為死刑犯應該要受千刀萬剮,這樣的反應非常正常,一點也不難理解。
那台灣一般大眾對死刑的看法又是如何?一點也不訝異,連續數十年的結果都是穩定七成以上支持維持死刑,並經常達到八成以上。既然受害者家屬和一般大眾的看法是如此,我不禁不解,我們的執政團隊和立法委員到底在想什麼?
∥判決在眼前
在此舉出幾例幾年前的重大刑案,都是惡性極為重大卻沒有判處死刑的案例。
‧內湖隨機殺人案(二○一六年)
犯罪者尾隨女童及其母,後在女童母親面前持刀將女童斬首,導致女童屍首分離。
犯罪者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華山草原分屍案(二○一八年)
犯罪者性侵酒醉女子,後將其勒斃,再將遺體支解,部分準備製成標本,其餘丟棄在陽明山。
犯罪者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玉井縱火案(二○一九年)
犯罪者求助於某信仰組織被拒後,憤而買油縱火,造成七人死亡。
犯罪者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新店隨機殺人案(二○二○年)
罪犯者因與其妻發生口角,為發洩情緒而隨機刺殺一名停於路邊的騎士。
犯罪者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輪胎行縱火案(二○二二年)
犯罪者向父母討錢不成,憤而出門購買汽油返家縱火,造成自家八人死亡。
犯罪者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
以上只是眾多案例的冰山一角,其中也不乏所謂「符合自首條件」、「患有精神相關疾病」而免除死刑的案例。
這樣的司法你能接受嗎?
∥現今發生的大刑案
二○二四年七月,新北毒駕逆向衝撞員警致死。(一審判刑十八年半)
二○二四年九月,新北毒駕拒檢拖行員警致死。(起訴中)
二○二四年十一月,高雄連續謀殺分屍三死。(起訴中)
二○二五年五月,新北汽車衝撞攻擊共四死。(犯罪者死亡不起訴)
二○二五年七月,台中詐騙滅門輕生五死。(偵查中)
……
一個吸毒的人開車逆向衝撞警車,導致警察弟兄慘死,而他只需要坐牢十幾年,這是開玩笑嗎?害死執行公權力的警察都這樣輕判,那如果是一般人是否更輕判?
也許犯罪者「有悔意」,也許他「犯後態度良好」,也許他「犯罪時精神不濟」,又或是「非屬惡行重大」,說這些都沒用了,一命賠一命是理所當然,何況吸毒開車實屬蓄意謀殺,這樣的犯罪者都是死有餘辜的。如果這樣還不是惡行重大,那什麼才是?難道害了五條命才算嗎?
有個簡單的道理可以讓我們思考,就是當這樣的犯罪行為和判決結果量化之後,我們是否仍然覺得合理。舉此新北毒駕逆向衝撞員警致死案來說,如果這樣的案件每天都發生,那判刑十八年半還合理嗎?如果是判決死刑,那我們會讓這些犯罪者都付出生命的代價,並以此警醒社會勿再發生同樣的事。但如果每個犯罪者都判十八年半,那豈不是完全縱容這些犯罪者,我甚至可以說是變相鼓勵。
再來談肆虐全國多年的詐騙危機,據媒體報導,警方平均每天受理詐騙案超過五百件,金額共數億元,二○二四年全年共被詐騙超過一千三百億元,還要加上不知多少未通報的黑數。媒體還報導,一年內因受詐騙而尋短的人就高達十一位,如此驚人的數據,完全是一個動搖國本的危機。
我個人就是詐騙的受害者,還記得,詐騙發生後的一個月裡,每天醒來都是想到這件事,或應該說,我睡覺的時候也都在想,是個非常慘烈的經驗。
有人說,被詐騙的人都是因為「貪心」,我認為即便有,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現在詐騙手法已經太多種,真真假假難以分辨,因此有人說,沒有被詐騙的人不是不會被詐騙,而是還沒有遇到符合他的「詐騙劇本」而已。詐騙集團已經是專業的組織,有強大的科技和訓練,並利用騙來的錢繼續壯大。
詐騙加害者已經很難抓了,而抓到的人,據媒體報導,竟然也只被判輕刑。現在的詐騙謀財害命,我們的司法難道繼續如此麻木嗎?我支持嚴厲加重詐騙犯刑期,最高可處死刑,因為這些詐騙者除了害慘這麼多人,更是把我國的善良風俗徹底敗壞,使台灣社會走向黑暗深淵。
∥別再耍花樣
二○二三年十二月的總統大選辯論會(1-1),國民黨的侯友宜表態反對廢除死刑,並提問其他候選人的態度,民進黨的賴清德回答廢除死刑需要有社會高度共識,目前台灣還沒廢除死刑,並說是馬英九總統執政時期將「兩公約」國內法化(二○○九年時國民黨完全執政),又說最好的刑事政策其實是社會政策;台灣民眾黨的柯文哲則說華人文化傳統上支持死刑,但因為面臨國際廢死壓力,因此如果要廢死,則必定要改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我們都知道賴清德回答的是什麼,我們也知道侯友宜真的要問的是什麼。沒錯,台灣還沒有廢除死刑,我們也應該從社會政策來杜絕犯罪的源頭。然而,真正的問題是我們是否支持一個「正常」的死刑,而非現在幾乎實質廢除的死刑。二○二五年七月,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蔡秋明表態反對廢除死刑(1-2),也說根據釋憲結果,要判死刑已經非常難。
這就是問題所在,白話來說,我們的死刑已經被廢除了百分之九十九,卻還聲稱沒有廢除死刑。司法不願判、不敢判死刑,判了行政單位也不執行,久久才處決一個死刑犯,把代表公平正義的司法判決搞得變成政治手段,只是對外釋放還沒廢死的訊息,或是轉移政治焦點,這些都不是我們要的。
在台灣的重大社會議題中,死刑是難得一件共識程度如此高的議題,卻被我們的政治搞得違背民意、遮遮掩掩,令人憤怒不解。
殺人償命的道理我們都懂,即便是百分之百過失造成的車禍致死,我也支持死刑,除非受害者家屬堅持不判死刑得例外,但也應該重判加害者。廢除因加害者具有精神方面問題而不得判死刑的這種荒謬規定,因為對加害者仁慈,就是對被害者殘忍,並縱容社會繼續發生不幸。
我們要回到有「正常」死刑的年代,那也代表社會還有最後一道的秩序、是非、正義,我們的司法和行政體系要勇於承擔這個艱鉅的責任。已經死刑定讞也結束救濟途徑的死囚,趕快依法執行吧!讓受害者的家屬可以放下,讓社會大眾因為正義的彰顯而感到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