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序
在人生的不同階段看待國考這件事情,都會有截然不同的體悟。剛開始準備國考時,總覺得考前一定要看過所有可能出題的考點,且要確認所有爭議的結論才算是完整準備(例如一定要採跟最高法院一樣的見解,會去猜測出題老師,希望可以在結論上跟出題老師採取一致看法),對於新的實務見解、文章非常執著,考前一定要列印一堆最新判決裁定、學者文章,然後在緊迫的時間內掙扎於要先掌握住基礎觀念、考點,還是要再多看幾篇最新文章,進入考場如果看到沒有讀過的考點,就會一陣兵荒馬亂、腦袋空白,開始自我懷疑甚至想著直接放棄、明年再來。
但實際進入法律實務工作之後,會發現我們其實經常要面對許多完全沒有看過、學習過的特別法、案例事實以及法律爭議,要想掌握所有的爭議點跟結論簡直是天方夜譚,在民事法領域尤其如此,除非是非常單純的遷讓房屋、消費借貸等案件,否則要找到全然相同事實的判決作為參照,真的非常困難,甚至類似的案例事實,不同的判決也可能從不同角度去切入而獲致完全不同的結論。因此我認為國家考試以及研究所考試的訓練與準備,其實更重要在培養各位讀者「挖掘爭點」及「完整論述」之能力,這也是法律實務工作者一輩子的課題,從而閱讀文章或是實務見解時,要去學習實務家以及學術家從實際案例中發覺爭議點以及層層推導、獲致結論的過程,作為自己答題的養分。一個律師要扮演的角色,便是找到個案中關鍵爭議點,再說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論點,做出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判斷;一個民事法官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做好爭點整理讓案件聚焦,且最終做出來的決定要可以讓兩造當事人信服,並受到社會大眾、媒體的檢視。而身為一個考生,在考場上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要從考題中抓出考點,即使是沒有看過的爭議,也要能沉澱心情,慢慢從案例事實中挖掘,最後透過環環相扣的論述去說服出題老師。
之所以會老生常談,是因為觀察這兩年的國考、研究所出題趨勢可以發現,近期出題老師已經不太喜歡考一些侵權行為、債之效力、租賃契約等熱門章節的熱門考點,反而喜歡用熱門章節的基本觀念、爭點,搭配比較冷門章節的基本觀念出題(例如109年司律考試的考題,就是考到非常冷門的和解契約基本定義與觀念,再連結侵權行為、連帶債務以及身分法之相關規定與基礎考點,詳細考題解析請參考【債總CH7】範題三)。可以想見考生在拿到考卷時,有很多時候沒辦法第一時間就判斷出所有的考點及切入角度,但筆者想要表達的是,遇到沒有看過的爭議其實是法律實務工作的常態,不需要因此就感到焦慮,反而應該利用平常累積起的正確觀念,穩穩去擊破每個可以掌握的考點,沒有看過的爭議再利用論述能力獲致可以讓人信服的結論。此外,過往可能因為準備時間不夠沒有去讀到一些冷門章節,例如和解契約、保證契約、債之消滅等,但以目前的出題趨勢,恐怕也需要對於這些冷門章節的基礎觀念、定義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真的只能跟現在的考生說聲:辛苦了!
最後,本次改版重點一樣是針對近兩年(109年及110年)的司律、研究所考題進行解析,並且整理了109年修正法院組織法以「大法庭裁定」取代過往之「判例」及「決議」制度後(順帶一題,目前實務上引用過往的「判例」時,會改以「判決先例」或是直接稱「判決」之方式來標明,不會再寫到「判例」,因此考生在考場答題時也應避免再寫到「判例」一詞)與債法相關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目前最高法院大法庭多數意見做出裁定之後,也會一併公布採取不同意見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更可以佐證即使是大法庭多數資深法官做出的決定,也並非無法推翻的真理,考試時只要能論述完整、邏輯一貫,無論採取什麼樣的結論,筆者相信不會是出題老師給分的重點。近期的司律考試考題無論哪個科目,都有更加多元、難以預料的趨勢(刑事法更考出公訴檢察官、律師的交互詰問策略),我想真正能做的,還是努力打下札實的基礎、厚實自己的論述能力,對於所有章節(無論多冷門)的基本條文與概念都有一定的理解,最後帶著自信踏進考場(你不會的、沒唸到的,別人也不會,要相信自己)!
最後一樣祝福各位讀者
金榜題名,一舉成名
陳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