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修版序
本書自2003年問世以來,受到廣大讀者的喜愛,年年再版,或作為專業進修,或作為大學用書,或作為高普考考試用書,各取所需,非常感謝。
此次增修版,請讀者特別注意,立法院於110年1月27日修正了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81-2條及第87條。
另外本書第364頁「房地合一稅」是屬於所得稅法不動產交易部分,於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7月1日施行。
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打房5大重拳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47條之4、第79條之1、第81條之2、第81條之3第1項及第81條之4。
曾文龍
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
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 理事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自序
土地法規體系龐大,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等。今年為中華民國100年,當年國父孫中山先生推翻滿清建立民國時曾說:「欲解決中國的問題,必先解決土地問題,要解決土地問題,須先解決地價問題」,此句話放在今天,地價飛漲,炒地皮嚴重,貧富懸殊,亦然熠熠生輝啊!
土地法規正是以民國19年6月30日國民政府頒布的「土地法」為基本核心,為「領軍」,「土地法原則」九項之前言曰:「國家整理土地之目的,在使地盡其利,並使人民有平均享受使用土地之權利。總理之主張平均地權,其精意蓋在乎此。欲求此主張之實現,必要防止私人壟斷土地,以謀不當得利之企圖;並須設法使土地本身非因施以資本或勞力改良結果所得之增益,歸為公有。為求此目的唯一最有效手段,厥為按照地值徵稅及徵收土地增益稅之辦法。」也因此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乃處處有 中山先生憂國憂民的影子與精神啊!
平均地權條例第83條規定:「以經營土地買賣,違背土地法律,從事土地壟斷、投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民國43年8月26日總統公布施行的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炒地皮罰金「七千元」,今日來看當是笑話一則而需修法,然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應為可嚇阻土地投機之盛焰,但目前為止,應無案例,亦屬空包彈一則。
土地法規目前雖不能達成孫中山「平均地權」之理想,但為考試院許多高普考考試的必考科目,重要性無人能忽略,考生當仔細研讀教材,勤練考古題與研析考試方法,當能金榜題名,美夢成真,終生受益啊!
曾文龍
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
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 理事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