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 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 112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0.55%,按上漲程度調整為60萬元。
二、 112年5月12日 台財稅字第11100700980號預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3、30、32、36-2、70、74、79、90、94、95、97、99、100、增加111-2條)
三、增列112年1月19日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
(一)理由: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下列條件者:1.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及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一定規模(6%)。2.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12%、15%)。3.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二)租稅優惠:
1. 投資抵減比率:
(1).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率為25%。
(2).購置供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其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規模者,抵減率為支出金額5%。
2.當年度抵減限額: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抵減稅額上限。
3.公司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產創條例10-2條第1項、第2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三)子法:「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