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貴在啟發人的成長,法律重在規範人的行為。過去教育的實施主要是談「情」說「理」,教育領域中的人似乎不喜歡論「法」,多半「情」擺第一,然後才說「理」,最後不得已才論「法」。至於法律界的人,則多半喜歡先依「法、再說「理」,最後再談「情」。兩者初看南轅北轍,但其實共通點則在說「理」。教育法學的研究,就是在跨教育與法學的專業中,說出一番道理,讓教育的目的能在法律的協助下得到實現。這需要跨教育與法律領域的不斷對話與取得共識。
每個人都是教育的主體,也都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主體。作為教育的主體,在教育事務領域中究竟有何權利與義務?各個不同主體間的法律關係又是如何?有爭議時如何在實現教育目的的前提下予以妥善處理與解決?這些都是教育法學研究的課題,也需要每個人的關心以及教育與法律專業領域的持續攜手合作與對話。
本書著者服務於全國唯一的一所跨教育與法律專業的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長年致力於教育法學領域的研究,並實際協助研議各項教育法規,本書收錄自民國100年以來的九篇主要研究成果。內容含括教育法制史、憲法教育權利以及學生、教師、校長、私立學校、家長、新住民等教育主體在教育事務中的權利與義務,其中若干研究結果與建議部分已實現,部分則尚待形成共識,但作為說理的依據,本書的出版就是要讓教育與法律的對話繼續發展下去。
作者簡介:
周志宏
現職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博士
經歷
.七十九年公務人員高等一級考試法制人員及格
.八十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及格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專任講師、副教授
.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專任副教授兼所長、教授兼主任秘書、教務長
.考試院銓敘部部長
.臺灣法學會秘書長、理事、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月旦法學雜誌總編輯
.臺灣教育法學會理事長、常務理事
.臺灣文化法學會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著作
.學術自由與大學法
.教育基本法立法必要性之研究
.私人興學自由與私立學校法制之研究
.學術自由與高等教育法制
.教育法與教育改革
.教育法與教育改革(二)
.教育法與教育改革(三)
.學術自由與高等教育法制(二)
推薦序
教育與法律的對話
序
每個人都是教育的主體,都曾作為學習者或受教育者,也都曾參與教育活動的過程,扮演某種角色、發揮某種功能;每個人也都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主體,在教育活動領域中,享有某些權利也履行若干義務,並與其他教育活動中的主體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國民教育權說的觀點,教育是以學習者(主要是學生)為中心,教師(所有從事教學工作者)、父母(有時為其他家長)、學校(包括校長及其他行政人員)、私校辦學者、地方住民(包括原住民與新住民)都是教育活動的主體,也都是學習者的協助者,在教育事務領域中,為學習者的利益,相互發生法律關係,也享有一定的權利與負擔一定的義務,並承擔一定的責任。然而,這些法律關係與權利義務,都應該是以實現教育的功能與目的,使學習者得以在學習與受教育的過程中,能充分發展其能力,得以完整自我實現。
本書收錄自2011年至2019年間作者所發表的九篇論文,主題包含了台灣教育法制史、憲法教育權利與涉及學生、教師、家長、校長、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及私立學校相關教育法問題的論述,幾乎涵蓋了國民教育權的所有關注的面向,也是作者長期關注教育法學研究的一點心得。其中數篇論文尚屬第一次正式出版,如今彙集成冊,一方面是便利讀者查找,另方面也是對過去研究成果的整理與自我重新檢視。希望在教育與法律的對話過程中,提供說理的依據,以作為教育與法律跨專業領域進行對話與交流的基礎。
由於教育法規的變動快速,部份內容與教育法制的發展現況已有差異,難以一一對照呈現,遂不逐項附註說明。為保留論文發表時的觀點原貌,除了修正錯漏字及統一格式外,均儘量維持原貌,保留當時的見解及觀點,以對自己及學術負責。各篇論文內容若有舛錯誤漏,尚請各界先進不吝指正!
周志宏謹誌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教授
2024/9/1
教育與法律的對話
序
每個人都是教育的主體,都曾作為學習者或受教育者,也都曾參與教育活動的過程,扮演某種角色、發揮某種功能;每個人也都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主體,在教育活動領域中,享有某些權利也履行若干義務,並與其他教育活動中的主體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國民教育權說的觀點,教育是以學習者(主要是學生)為中心,教師(所有從事教學工作者)、父母(有時為其他家長)、學校(包括校長及其他行政人員)、私校辦學者、地方住民(包括原住民與新住民)都是教育活動的主體,也都是學習者的協助者,在教育事務領域...
目錄
目次
中華民國體制與台灣教育
壹、前言
貳、舊中華民國體制-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教育
參、新中華民國體制-中華民國體制的大修與延役
肆、實質教育憲法的產生-教育基本法與台灣教育
伍、結語
大學學生可提起行政救濟權利之範圍及行政法院具體審查學校處分合法性之依據
壹、前言
貳、釋字第684 號解釋的解讀
參、大學生之在學法律關係
肆、大學自治與學生之關係
伍、大學生與私立大學的私人興學自由
陸、大學學生的權利及其範圍
柒、行政法院具體審查學校處分合法性之依據
捌、結論
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對教師申訴制度之影響
壹、前言
貳、教師聘任關係之性質
參、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範圍及處理方式
肆、教師申訴制度之性質、標的與後續之爭訟
伍、教師申訴與勞資爭議處理之比較與適用之競合
陸、教師申訴制度之因應-代結論
國民教育階段課程與教學推動網絡法制化問題之分析-以組織與人員之法律地位為中心
壹、前言
貳、我國課程與教學推動法制之歷史發展
參、我國現行課程與教學推動相關法制現況
肆、課程與教學推動網絡法制化之規劃方向
伍、課程與教學推動網絡法制化之可能方案
私立大學收費管制的合憲性-私人興學自由、大學自治與收費管制
壹、前言
貳、私立大學的特殊憲法保障
參、國家對私立大學之助成與監督義務
肆、私立大學收費管制之合憲性
伍、結論與建議
台灣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政策與法制
壹、前言
貳、台灣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歷史發展
參、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法理依據與相關法制
肆、家長參與教育政策與法制之檢討
伍、結論與建議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與社會正義-平等接受高級中等教育的機會?
壹、前言
貳、教育機會平等與社會正義
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與就學機會平等
肆、平等接受高級中等教育的機會?-代結論
校長培訓過程中應該提供的法律知能
壹、前言
貳、校長的法律地位與培訓之歷程
參、校長法律專業素養之奠基與深化
肆、校長培訓各階段應提供的法律知能
伍、未來的具體建議
新住民子女學習母語的權利與國家的學習扶助義務
壹、前言
貳、新住民子女的學習權與母語之學習
參、多元文化教育與學習母語的權利
肆、國家義務與學習扶助
伍、新住民子女學習母語的權利與國家的學習扶助義務之檢討
陸、結論與建議
目次
中華民國體制與台灣教育
壹、前言
貳、舊中華民國體制-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教育
參、新中華民國體制-中華民國體制的大修與延役
肆、實質教育憲法的產生-教育基本法與台灣教育
伍、結語
大學學生可提起行政救濟權利之範圍及行政法院具體審查學校處分合法性之依據
壹、前言
貳、釋字第684 號解釋的解讀
參、大學生之在學法律關係
肆、大學自治與學生之關係
伍、大學生與私立大學的私人興學自由
陸、大學學生的權利及其範圍
柒、行政法院具體審查學校處分合法性之依據
捌、結論
教師適用勞動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