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戰持續了四年零三個多月――從1914年7月28日奧匈帝國向塞爾維亞宣戰,到1918年11月11日協約國接受了德國的要求而簽訂停戰協定。停戰之后,協約國需要五年多的時間去完成全面的和平安排。
1919年協約國和參戰各國同德國簽訂了凡爾賽條約(6月28日),同奧地利簽訂了聖日耳曼條約(9月10日),同保加利亞簽訂了納伊條約(11月27日),1920年同匈牙利簽訂了特里亞農條約(6月2日)。但是直到1923年7月23日,才在洛桑與土耳其簽訂了最后的和平條約;隨着該條約於1924年8月6日生效,和平最終得以在全世界正式重建。
與此同時,1921-1922年冬天,與太平洋有利害關系的各國在華盛頓召開會議並締結了一系列條約,旨在將維持遠東的現狀建立在堅固的基礎之上。
或許可以說,所有這些條約,以及由它們派生出來的許多較小的條約和協定,構成了戰后的和平安排。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的年代里,幾乎每一件國際性的重大的政治事件,都是這些安排的直接或間接的產物;因此,我們的研究就有必要從4簡潔概述這一和平安排的最重要的內容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