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施塔姆勒的代表作。在本書中,施塔姆勒從法哲學方法論入手,對二十世紀初葉德國法哲學理論進行了顛覆性論述。施塔姆勒秉承康德的二元論傳統,重新確立了法的形式與法的質料、法的理念與法的概念,以及理論法學與技術法學、經驗法律規則和先驗法律原則之間的區分的價值。施塔姆勒基於「理想社會」,進一步推出了四項「正義法」的原則:1.一個人意志的內容不得被迫經受另一個人任意欲望的控制;2.每一種法律要求必須如此提出,以使義務人可以成為他自己的鄰居;3.一個處於法律義務中的個人不得被任意地逐出一個法律社會之外; 4.每一種所授予的處置能力不得是排斥性的,除非受到排斥的那個人可以成為他自己的鄰居。施氏的「正義法」理論是人類認識史上第一個法律正義論,是永恆的「引路星辰」。
施塔姆勒是德國近代最傑出的法學家之一,新康德主義法學大師,公認的新康德主義法學派領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