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十二登上王位後,不僅是瑞典和芬蘭絕對的、穩妥的主人,而且還統治著利沃尼亞、卡累利阿、因格裡亞。他擁有維斯瑪律、維堡、魯根群島、厄賽爾群島、波美拉尼亞的大部分、不來梅和費爾登公爵領地。所有這些他的祖先征服的土地被他長期擁有,又得到被瑞典軍隊的恐怖力量維護的芒斯特和奧利瓦的莊嚴條約的保證。
查理十二穩妥可靠地保存、擁有這些土地。在父親查理十一的贊助下開始談判締結的裡斯維克①和約,在兒子查理十二的贊助下締成。後者自統治之日起就是歐洲的調停者。
瑞典法律把國王的成年親政年齡定為15歲。然而查理十一卻擅權獨斷,留下遺囑把他的兒子的親政年齡推遲到18歲。這項安排有助於他的母后、查理十世的遺孀、霍爾斯泰因的埃德威吉一埃勒奧諾爾的野心勃勃的圖謀。這位元母后根據她的兒子制定的法律被宣佈為她的孫子、年輕國王的監護人,並和五人樞密院共同擔任王國攝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