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拉德布魯赫在二戰後的唯一一本專著,也是其生前最後一本法哲學論著,由其在海德堡大學任教的法哲學課程記錄稿修訂而成。如果說出版於1932年的《法哲學》依然浸透著濃厚的實證主義與相對主義色彩的話,那麼到了《法哲學入門》中,以正義和人權為核心的自然法傾向則佔據了上風。
由此所引發的一段“學術公案”,也即他的法哲學是否發生了根本轉向至今仍然爭論不休。無論如何,這本出版於1948年的小冊子是其一生法哲學思考的蓋棺定論之作,論域涵蓋了法律科學的諸分支、法理念、法的概念與效力、法與其他文化形式(社會規範)的關係、主要法律傳統、法的分類、法律科學的新思潮、法的歷史哲學、法美學以及當代法哲學的重要問題。
考慮到書中一些未能盡展之處,中譯本除了《法哲學入門》的正文外,另增加了一個附錄,收入了拉德布魯赫於1934—1948年間發表的六篇重要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