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帝制後期的官員具備怎樣的律法知識,刑名官員的專業程度如何,一直是學界討論的重要話題。本書以現存三十余種明代《大明律》律注為主要材料,探究明代官員通曉律意的一般過程,將明代官員作為一個群體,對其通曉律意的程度作出估量。這一估量成為可能,與本書對制度的強調有關。作者認為制度在激勵、規範和形塑官員群體通曉律意的過程中起到了核心的作用。在制度的框架下,明代官員群體出現律法知識的差異,其中刑部官員和憲府官員成為以《大明律》律注為核心的律法知識創造、流通的主要群體。以制度為依托,明代中後期,一個相對開放的律法知識領域得以形成。書坊本律注帶入了基層、民間、商業的元素,與官員所創造的流通的律法知識形成有效互動,對於明代官員律法專業性的培養起到了相當關鍵的作用。
吳艷紅,北京大學歷史學學士、博士,美國俄克拉荷馬州立大學(Oklahoma State University)社會學博士。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美國艾德里安學院(Adrian College)社會學系、浙江大學歷史系任職,現為美國布林莫爾學院(Bryn Mawr College)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明史、制度史、法律文化史。著有《明代充軍研究》《明朝法律》等,發表中英文論文四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