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哈貝馬斯提出對法律和憲法的范式性背景理解加以澄清,它所針對的是法學界日益流行的法律懷疑論,尤其是我怕謂的虛假實在論,它低估了現存法律實踐的那些規范性預設的經驗效用。
在我們自17世紀以來不斷進行着的關於政治共同體之法律構成的討論中,還表現出了一種對整個現代笥的道德實踐自我理解。
這種自我理解不僅存在於一種普遍主義道德意識的種種證據之中,而且存在於民主法治國的自由建制之中。商談論所要做的工作,是對這種自我理解作一種重構,使它能維護自己的規范性硬核,既抵制科學主義的還原,也抵制審美主義的同化。
這是一本非同尋常的著作。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可能是哈貝馬斯最好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