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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術基礎:關於數的概念的一種邏輯數學的研究(德文、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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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術基礎:關於數的概念的一種邏輯數學的研究(德文、漢文) 作者:(德 )G.弗雷格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5-03-01
語言:簡體中文 規格:平裝 / 普通級/ 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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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名稱:算術基礎:關於數的概念的一種邏輯數學的研究(德文、漢文)
內容簡介
《算術基礎》是德國數學家、哲學家G.弗雷格的經典著作,也是數理邏輯與分析哲學的奠基之作。弗雷格試圖從邏輯角度給數下嚴格的定義,他首先批判地考察了施羅德、密爾、洛克、萊布尼茨、貝克萊等人關於數的觀點,並在此基礎上提出自己的核心命題:數的陳述包含的是對概念的斷言;每個數自身是獨立自存的物件,數詞表示的是專名;數不是主觀的表像,而是客觀的對象;物件和概念都是客觀的實在。弗雷格通過一系列的分析與總結,最終給出了0、跟隨(後繼)、1和自然數等概念的嚴格定義。這些極具洞見的觀點對後來分析哲學特別是語言哲學和數學哲學的發展具有深遠影響。
作者介紹
戈特洛布•弗雷格(Gottlob Frege,1848—1925)德國著名的數學家、邏輯學家和哲學家,數理邏輯與分析哲學的奠基人。主要著作有《概念文字》(Begriffsschrift)、《算術基礎》(Die Grundlagen der Arithmetik)、《算數的基本規律》(Grundgesetze der Arithmetik)。
徐弢,安徽潛山人,南開大學哲學博士,湖北大學哲學學院副教授,長期從事分析哲學史、語言哲學、數學哲學、特別是維特根斯坦與弗雷格哲學研究。
目錄
序言
§1 近年來,在數學中已明顯地呈現出一種努力追求嚴格證明與精確理
解概念的趨勢。 _27
§2 這種嚴格的考察最終也涉及基數的概念本身。證明的目的。 _29
§3 這種研究的哲學動機:對於數的法則是分析的真還是綜合的真,是
先天的還是後天的問題的爭論。這些運算式的涵義。 _31
§4 本書的任務。 _33
I 某些學者關於算術命題性質的觀點
數的公式是可證的嗎?
§5 康得否認漢克爾有理由稱為悖論的東西。 _35
§6 萊布尼茨關於 2 + 2 = 4 的證明有一個漏洞。格拉斯曼關於 a + b
的定義是有缺陷的。 _39
§7 密爾關於單個數的定義斷定了可觀察的事實,由此而來的計算的觀
點是沒有根據的。 _43
§8 就合法性而言,這些定義並不需要對那些事實的觀察。 _47
算術的法則是歸納的真嗎?
§9 密爾的自然法則。在把算術的真稱為自然法則時,密爾混淆了算術
的真與它的應用。 _51
§10 反對加法法則是歸納的真的理由:數的異質性;我們並沒有通過定
義而獲得一個數的共同特性的集合。很可能反過來,歸納是以算術
為基礎的。 _55
§11 萊布尼茨的“天賦的”。 _61
算術的法則是先天綜合的還是分析的?
§12 康得。鮑曼。利普希茨。漢克爾。內在直觀作為知識基礎。 _63
§13 算術和幾何的區分。 _67
§14 就其應用領域而言,不同種類的真之間比較。 _69
§15 萊布尼茨和耶芳斯的看法。 _71
§16 反對他們的觀點,密爾對“語言的巧妙運用”的嘲弄。記號並不因
為它不意謂可感知的事物就是空洞的。 _73
§17 歸納的不充分性。數的法則是分析判斷的猜想;使用它們的情況如
何。對分析判斷的價值評估。 _75
II一些學者關於基數概念的觀點
§18 研究基數的普遍概念的必要性。 _77
§19 定義不能是幾何學的。 _79
§20 數是可定義的嗎?漢克爾。萊布尼茨。 _81
基數是外在事物的一種性質嗎?
§21 G. 康托爾與 E. 施羅德的觀點。 _83
§22 反對他們的觀點,鮑曼認為:外在的事物並不表現嚴格的單位,基數
似乎取決於我們的理解。 _85
§23 密爾的這種看法,即認為數是事物聚集的性質,是站不住腳的。 _89
§24 數的廣泛的可應用性。密爾。洛克。萊布尼茨的非物質的形而上學
的圖形。如果數是某種可感覺的東西,那麼,它就不能被歸為無感
覺的東西。 _91
§25 密爾的關於 2 和 3 之間的物理的區別。根據貝克萊,數事實上不
是在事物之中,而是通過精神創造的東西。 _95
數是某種主觀的東西嗎?
§26 利普希茨關於數的構造的描述是不合適的,並且不能代替一種關於數
的概念的規定。數並不是某種心理的物件,而是某種客觀的東西。 _97
§27 數並不像施羅米爾希所主張的那樣,是在一個序列中物件位置的
表像。 _103
作為集合的基數。
§28 托邁的命名。 _107
III關於單位和一的觀點。
數詞“一”表達物件的一種性質嗎?
§29 “ ο ”與“單位”這兩個表述的多義性。 E. 施羅德將單位解釋成
計數的物件似乎是無效的。形容詞“一”並不包含更進一步的規定
性,不能起到謂詞作用。 _109
§30 根據萊布尼茨和鮑曼所嘗試的定義,單位這個概念似乎完全消失了。
_113
§31 鮑曼關於未分性與分界性的標誌。單位這個觀念並不是由每個物件
提供給我們的(洛克)。 _113
§32 不過,語言仍然說明了未分性與分界性的關聯,然而在這裡涵義發
生了變化。 _115
§33 將不可分性( G. 科珀)作為單位的標準是不能成立的。 _117
單位是彼此相同嗎?
§34 相同作為命名“單位”的理由。 E. 施羅德。霍布斯。休謨。托邁。
通過抽象掉事物的不同,人們不能獲得基數的概念。由此,事物彼
此之間也不相同。 _119
§35 如果我們談論多,差異性也是必要的。笛卡爾, E. 施羅德,耶
芳斯。 _123
§36 關於單位是差異的觀點也遇到了困難。耶芳斯的不同的一。 _125
§37 洛克、萊布尼茨、黑塞從單位或一定義數。 _127
§38 “一”是專名,“單位”是概念詞。數不能定義為單位。“和”
與 + 的區別。 _129
§39 化解單位的可區別性與相等性的這個困難由於“單位”的多義性而
被掩蓋。 _133
克服這個困難的努力。
§40 時間和空間作為區別的手段。霍布斯、托邁。與之相對:萊布尼茨、
鮑曼、耶芳斯。 _137
§41 這個目的實現不了。 _139
§42 序列中的位置作為區別的手段。漢克爾的確定。 _141
§43 施羅德通過記號 1 來摹繪對象。 _143
§44 耶芳斯通過抽象掉差異的特徵而保留其實存。 0 和 1 是像其他的數
一樣的數。困難依然存在。 _145
困難的解決。
§45 回顧。 _151
§46 數的陳述包含了一個關於概念的斷言。反對認為數改變而概念
不變。 _153
§47 數的陳述是由概念的客觀性而得以解釋的事實的陳述。 _155
§48 解決幾個困難。 _157
§49 斯賓諾莎的確證。 _159
§50 E. 施羅德的闡釋。 _161
§51 對同樣問題的修正。 _161
§52 在一種德語的慣用法中的確證。 _163
§53 一個概念的特徵和性質之間的區別。存在與數。 _165
§54 人們稱數的陳述的主詞為單位。單位的不可分性與分界性。相等與
可區分性。 _167
IV
基數這個概念
每個單個的數都是獨立的對象。
§55 嘗試補充萊布尼茨關於單個數的定義。 _171
§56 這些嘗試的定義是不可用的,因為它們說明了一個陳述,而數只是
這個陳述的一部分。 _173
§57 數的陳述被看作數之間的一種相等。 _175
§58 反對意見認為,數作為一種獨立的物件是不可想像的。數根本就不
可想像。 _177
§59 一個物件並不能因為不可想像而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_179
§60 具體事物自身並不總是可想像的。如果人們追問語詞的意謂的話,
那麼就必須在命題中考察語詞。 _181
§61 反對觀點認為數是非空間的。並非每種客觀的物件都是空間的。
_183
為了獲得基數的概念,人們必須確定數相等的意義。
§62 我們需要一個表示數相等的標準。 _185
§63 一一對應作為標準的可能性。對定義相等的邏輯質疑,特別是在數
這種特定事例中。 _187
§64 一個類似過程的例子:方向,平面上的位置,一個三角形的圖形。
_189
§65 嘗試一個定義。質疑二:相等的法則是否充分? _191
§66 質疑三:相等的標準是不充分的。 _195
§67 我們不能補充說,人們像引入物件那樣獲得概念的特徵。 _197
§68 基數作為概念的外延。 _199
§69 說明。 _201
我們的定義的完善與證明其價值。
§70 關係概念。 _203
§71 通過一種關係的對應。 _209
§72 一一對應的關係。基數的概念。 _211
§73 屬於概念 F 的基數等同於屬於概念 G 的基數,當且僅當歸屬於概
念 F 的物件與歸屬於概念 G 的物件之間存在一種一一對應的關係。
_215
§74 零是歸屬於“與自身不相等”的概念的基數。 _217
§75 零是歸屬於沒有任何東西落入其下的概念的基數。如果零是這樣概
念的基數,沒有任何物件落入這樣概念之下。 _221
§76 說明“n 在自然數序列中緊跟 m”這樣運算式。 _223
§77 1 是“與零相等”的概念的基數。 _225
§78 借助于我們的定義證明命題。 _229
§79 序列中跟隨的定義。 _231
§80 評注。跟隨的客觀性。 _233
§81 說明運算式“x 屬於以 y 結尾的 φ 序列”。 _235
§82 關於“自然數不存在最後一項”證明的提示。 _237
§83 有窮基數的定義。在自然數序列中任何一個有窮基數都不跟隨其
自身。 _239
無窮基數。
§84 屬於“有窮基數”概念的基數是一個無窮基數。 _241
§85 康托爾的無窮基數;“勢”。命名的不同。 _243
§86 康托爾的順序中的後繼與我的序列中的跟隨。 _245
V結論。
§87 算術法則的性質。 _247
§88 康得對分析判斷的低估。 _249
§89 康得的命題:“離開感性,物件不能被給予。”康得對於數學的
貢獻。 _251
§90 對算術法則分析性質的完整的證明缺乏一種無漏洞的推理鏈條。
_253
§91 通過我的概念文字可彌補這一缺陷。 _255
其他的數。
§92 根據漢克爾的看法,追問數的可能性的意義。 _257
§93 數既不是空間外在的東西,又不是主觀的東西。 _259
§94 一個概念的無矛盾性並不能保證有任何東西落入這個概念之下,
並且概念自身需要證明。 _261
§95 我們並不能立即將“c - b”看成解決減法問題的記號。 _263
§96 數學家也不能任意地創造一些東西。 _265
§97 要區分概念和物件。 _267
§98 漢克爾對於加法的說明。 _267
§99 形式理論的缺陷。 _269
§100 以一種特定的方式擴展乘法的意謂來說明複數的努力。 _271
§101 這樣一種證明的可能性對於一個證明的效力來說並不是不重
要的。 _273
§102 一個運算應該是可行的這樣純粹的要求並不是要求的滿足。 _273
§103 科薩克關於複數的說明僅是定義的引導,並沒有避免引入陌生的
數類。幾何的表徵。 _275
§104 對於新數來說,關鍵是要確定重認新數判斷的涵義。 _277
§105 算術的魅力在於其理性的特徵。 _281
§106—109 回顧。 _281
德中譯名對照表 _291
譯後記 _293
詳細資料
ISBN:9787208193390 規格:平裝 / 普通級 / 初版 出版地:中國
作者:周夢
出版社:東佑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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