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著作中所描述的法學部分被稱為“當代羅馬法”(das heu tige Roemische Recht)。較之單純的標題所顯示的,在以下的對立中,此特別的任務才會被界定地更為準確。
1.本著作所描述的是羅馬法。因此只有以下法律制度才屬於本著作的任務,即這些法律制度(Rechtsinstitute)起源於羅馬法,但包括其之後的發展,儘管這些發展可能並不能被回溯于其羅馬起源。由此,所有起源於日爾曼的制度就必須被排除。
2.本著作所描述的是當代羅馬法。由此排除以下內容:首先是這種法律制度的歷史; 其次是屬於早期法而並不屬於優士丁尼法的所有具體規定,因為只有優士丁尼法這種羅馬法的最近形態與我們的當代法狀態存在聯繫;最後是雖然屬於優士丁尼法但是在我們的法狀態中已經消失的所有制度。
3.只有私法(das Privatrecht)屬於本著作的任務,公法(dasffentliche Recht)並不屬於;因此,其範圍包括被羅馬人稱為市民法(jus civile)(在這個術語眾多意義中的其中一個意義上)的那些內容,或者在共和國時期被視為法學家(Jurisconsultus)的絕對知識或真正意義上的法學(Jurisprudentia)的那些內容。但此限制部分地被視為是前一個限制的結果,因為只有羅馬私法在整體上才成我們法狀態的組成部分。雖然羅馬刑法對於我們的法狀態而言並不陌生,但它只是部分地成為我們法狀態的組成部分,較之私法而言要少得多。
4.最後,屬於本著作的任務的只是權利體系(System der Rechte)本身,排除程式或法救濟制度(der zur Rechtsverfolgung bestimmten Anstalten);也就是說,只包括被許多人稱為實體私法(das materielle Privatrecht)的那些內容。因為,程式是通過歷史上不同淵源的混合以一種獨特的方式而發展出來的,以至於有必要對其進行獨立的研究,而不是像羅馬法學家那樣認為程式與實體法理論之間的直接聯繫不僅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如果涉及我們的任務在這方面的界限,那麼雖然此界限在原則上是沒有疑問的,但是在具體應用中,它常常被錯誤認識,尤其是因為同一個制度可能事實上同時屬於兩個領域。例如法官判決, 根據其形式和條件,它屬於程式;但一旦它具有既判力(rechtskrftig),它就具有兩方面的效力:產生於已決案(res judicata)的訴(actio和抗辯(exceptio)(它們屬於權利體系本身),以及屬於程式理論的執行(Exsecution)。如果這些限制被概括於共同的觀點之下,那麼它們實際上就在以下意義上對於羅馬法進行了準確界定,即對於歐洲大部分地區而言,羅馬法成為了共同法(gemeines Rec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