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既是一本法律理論的書,也是一本關於法律理論的書;這兩個虛詞分別指出了本書的建構的一面和批判的一面。導論、第一編和第六編的各章主要是建構的。
這些章節考察了法官的行為、法律職業結構對法律思想的影響、法律與文學的相互關系、法律辯護推理的經濟學和哲學特征、私隱保護以及社會對同性戀行為的反應等題目,這例證了作者認為應如何研究法律理論。其間各編主要是批判的。
作者考察了從意識形態和方法論的所有范圍內抽取的代表人物,科斯、羅蒂以及羅爾斯,但還有威廉姆斯,斯蒂芬、鮑克、伊利、霍維茨、諾以及其他人。這例證的是作者認為法律理論,包括某些實用主義法律理論,不應當如何做。
法學缺乏批評傳統,因此作者不想辯解,為什麼會花這麼多精力來批評其他理論家;讀過本書手稿的一些讀者告訴作者(而且作者也相信),這些批評章節最為生動。
理查德德•波斯納,先后以最優生和年級榜首畢業於耶魯大學英文系和哈佛大學法學院。曾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聯邦政府律師、斯坦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和講座教授。1981年出任美國聯邦第七巡回區上訴法院法官至今(1993—2000年任首席法官),同時擔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高級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