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創制和實施是法治國家的路徑選擇,同時也是防止權力專橫的有效手段。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遷使得再細膩的法律都可能存在漏洞。如何解決法律漏洞?如何保障法律能被准確地理解和適用?西方國家走上了兩種不同的道路:歐洲大陸各國嚴格地限制執法者創制法律的權力,而英美法系各國則謹慎地要求法官解釋法律以創造先例。新中國成立以后,由於法律的闕如和改革開放以來激劇的社會轉型,法官從被動的法律適用者變成了主動的法律解釋者,法律解釋也因此演變成為司法解釋,成為最高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種集體的、抽象的造法模式。應該說,造法性司法解釋具有解決我國法律糾紛的正當性,開創了法律解釋的中國模式,形成了中國特色的法律解釋制度,走出了一條我國法律治理的新型道路。
洪浩,1967年6月生,湖北省黃梅縣人,法學博士。現任武漢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事訴訟法學科負責人、教授、博士生導師,系武漢大學訴訟法學科博士點創始人之一;國家「2011」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全職教授。兼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會基礎理論專業委員會理事,湖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