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提到“司法過程”這個詞時,很多人特別是法律人,就會聯想到卡多佐的《司法過程的本質》。
《司法過程的本質》,是美國法官本傑明·卡多佐1921年在耶魯大學法學院所做講座的講稿。1918年,耶魯大學法學院邀請時任紐約上訴法院的法官卡多佐擔任一年一度的斯托爾斯講座主講人。沒想到,卡多佐回信拒絕了這個邀請,理由是“沒有什麼可以說”。經過安排,耶魯法學院院長與卡多佐進行了面談,有幾位教師陪同,卡多佐再次重複了信中的內容,說他沒有什麼可以說。這時,一位教師提議:“卡多佐法官,您能否向我們的學生解釋一下做出案件判決的過程,以及在這個過程中借助哪些資源?”卡多佐回答說,“我認為可以做得到”。經過一年的準備,卡多佐於1921年2月中旬分四天做了講座。每天1個小時,從下午5點開始,到6點結束。據耶魯法學院科賓教授回憶,第一次講座時,250人的演講廳擠滿了聽眾。演講效果出奇地好,聽眾不斷鼓掌,直到卡多佐法官離開會場。後面三次講座移至可以容納500人的場地,同樣爆滿。演講結束之後,耶魯法學院提議將演講稿提交給耶魯大學出版社出版。該書的出版第一年,光紐約一地就銷售了3000冊。這本於1921年出版的著作,到2018年的銷量已經超過20萬冊,被公認為是一部法律經典。
《司法過程的本質》,既是一本對司法實踐進行總結的書,也是一本法學理論著作。作者闡述了法官在作出司法裁判時所採用的方法,包括哲學的方法、歷史的方法、傳統的方法和社會學的方法,並通過很多的案例進行論證。正如波斯納法官所言,“《司法過程的本質》是一位法官解釋法官如何推理的首個體系性的思考”,“而且它是一位法官闡述一種司法哲學的首個嚴肅的思考”,書中所蘊含的法理思想是使它獲得持久生命力的重要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本書將書名中的nature譯為“本質”,而不是“性質”,書名因此變為《司法過程的本質》。之所以這樣翻譯,不是因為想創新出奇,而是基於兩個理由:一是,在英文中,依據《韋氏大學英語詞典》,nature指的是本質(essence),即人或事物的固有特徵或基本構成(theinherentcharacterorbasicconstitutionofapersonorthing,《韋氏大學英語詞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14年版,第826頁);二是,在中文的語境下,根據《現代漢語詞典》,“本質”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展的根本屬性”,而“性質”則指“一種事物區別於其他事物的根本屬性”(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63、1470頁)。從本書論述的司法過程這一主題來看,作者採用了哲學、歷史學、社會學等方法對司法的過程進行分析,是偏向司法過程的本質的探討,而不是關於性質的討論,因此,我認為將其譯為“本質”似乎更加貼切。”——本書譯者王紹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