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仲裁的監督問題,歷來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當前國際投資仲裁裁決的監督體系根據所適用仲裁機制的不同存在差異,ICSID裁決的內部撤銷程式與非ICSID裁決仲裁地法院司法審查機制並行。本書以非ICSID判決司法審查為研究物件,著重探討仲裁地法院這一非締約國國內司法機構如何對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的投資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包括:仲裁地法院是否為國際投資仲裁裁決審查的適格法院,採用何種審查標準對國際投資仲裁裁決進行審查,以及遵循何種規則對他國簽訂的投資協定進行解釋等。同時,進一步探討了我國如何對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護,並對中國參與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改革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