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科目是司法考試中難度最大的科目之一,其難度不僅體現在有數以百計的罪名需要記憶,數以萬計的法條、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需要熟悉,最具難度的地方在于其考察的精細。刑法司考命題一向以“細節決定成敗,對比體現差異”特征而著稱。
刑法考察的精細,首先體現在知識點考察的細致化、細微化方面。以刑法總論中的共同犯罪為例,共同犯罪是歷年司考的必考知識點,幾乎每年的案例分析題都圍繞著共同犯罪的問題展開。對于共同犯罪這一知識點,除了考察共同犯罪成立、部分犯罪共同說、共犯人的分類這些大的傳統的知識點外,還會考察間接正犯、犯罪集團、聚眾犯、對向犯、同時犯、片面共犯、共犯的責任範圍、共犯與身份、共犯與未完成形態、共犯與不作為這些細小的知識點,有時還會增加新的知識點。例如,在2007年司考中,首次考察了承繼共犯這個知識點,題目是︰周某為搶劫財物在某昏暗場所將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經過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後應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順利地將王某錢包拿走(2007年第2卷第53題)。問二人是否構成共犯?這里考察的是承繼共犯的成立條件。這個知識點在2008年司考中再次出現,題目是︰甲手持匕首尋找搶劫目標,見到丁後便實施暴力,用匕首將其刺成重傷,使之喪失反抗能力,此時甲的朋友乙駕車正好經過此地,見狀後下車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財物(約2萬元),然後逃跑,丁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2008年第2卷第94題)。該題不僅問二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而且問後加入者乙是否應對被害人的重傷、死亡承擔責任。相對于2007年只考察承繼共犯的成立條件這個知識點,2008年對于承繼共犯的考察,深入了一個層次,進一步考察了承繼共犯人(後加入者)承擔責任的範圍。這說明,司法考試中刑法對于知識點的考察,絕非一般化的泛泛而談、粗粗地考,而具有求精求細求深的趨勢。司法考試是選拔法律職業精英的資格考試,要求法律學人對于法律規定的掌握、對于法律理論的運用,更為細致深入,有高于常人的過人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