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審計法規,係財務法規之主要部分。現行我國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必須遵行之主要會計審計法律,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相關法律包括憲法、國家賠償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公庫法、國庫法、國營事業管理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有關行政命令則包括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公庫法施行細則等等。
現今(民國102年)行政院主計總處,草擬會計法修正草案乙種,通函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中,似值欣慰。筆者,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擬俱最新會計法修正草案,予以研析,並提出部分條文評析;用為學子學習之參考資料。
新版修正之重點係根據民國102年12月18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預算法第28條及第63條條文之規定予以配合修訂;另將課本研析內容不盡妥適部分予以修正或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