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游牧民族收繼婚俗看漢初「嫚書之辱」―兼論收繼婚俗在歷史研究中的重要性
一
內藤虎次郎在《支那上古史》曾有言:「中國史並非僅是所謂漢族的歷史而孤立發展,它和周邊各種族的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中國社會內部的發展必然會擴散至周邊各種族的世界,而後者之種族發展又會影響中國社會。」姚大中先生於《古代北西中國》也云:中國歷史內容可視為是一種定居社會與草原社會;農業文化與游牧文化,一方面相互衝突與調合,一方面卻又各自並行成為雙軌發展,這種情形持續到十七世紀清朝完全統一農業中國與游牧中國為止。換言之,一部中國的歷史,可說是中原農業民族和北亞游牧民族競爭史。這些看法雖不免失之簡略,將中國歷史的發展過於化約,但仍點出中國與周邊民族關係發展中特殊意義,正如同族群理論中「工具論者」(instrumentalists)所強調,將族群認同視為政治與經濟資源的競爭與分配,用以解釋族群的形成、維持與變遷。
傳統史家常從自身的文化立場觀察歷史事件,並賦予特定的歷史意義,設若我們採以民族學、人類學的方法,重新考察過去的歷史,或可得出不同的新解。
二
自秦、漢以降,華夏中原一統,約在同一時期,塞北草原最早的游牧帝國(imperial confederacy)―匈奴帝國,也正式形成,正式發展出中原農業王朝對周邊少數民族之間的民族政策與外交關係。秦、漢在對外關係上,北方的匈奴帝國自始即是主要強敵。西漢王朝和匈奴關係的發展,大扺經歷了「對抗―和親―對抗― 統轄」的過程。自漢高帝劉邦「白登之圍」(前二○○年)後,西漢王朝結束對匈奴第一階段的武力對抗,進入以和親為核心的對匈政策,這一政策持續到元光二年(前一三三年)漢武帝從王恢之議,遣聶壹(聶翁壹)誘騙匈奴騎兵入侵馬邑(史稱「馬邑之謀」),開始對匈
奴展開第二階段的武力對抗。在漢、匈和親的這六十七年間,最為前人所詬病的要算是匈奴冒頓單于向呂后請婚一事,也就是後世所習稱的「嫚書之辱」。
關於「嫚書之辱」,《史記.匈奴列傳》記載:
高祖崩,孝惠、呂太后時,漢初定,故匈奴以驕。冒頓乃為書 遺高后,妄言。高后欲擊之,諸將曰:「以高帝賢武,然尚困於平城。」於是高后乃止,復與匈奴和親。
《漢書.匈奴傳》對於事件始末有較為詳細完整的敘述:
孝惠、高后時,冒頓寖驕,乃為書,使使遺高后曰:「孤僨之君,生於沮澤之中,長於平野牛馬之域,數至邊境,願遊中國。陛下獨立,孤僨獨居。兩主不樂,無以自虞,願以所有,易其所無。」高后大怒,召丞相平及樊噲、季布等。議斬其使者,發兵而擊之。樊噲曰:「臣願得十萬眾,橫行匈奴中。」問季布,布曰:「噲可斬也!前陳豨反於代,漢兵三十二萬,噲為上將軍,時匈奴圍高帝於平城,噲不能解圍。天下歌之曰:『平城之下亦誠若!七日不食,不能彀弩。』今歌唫之聲未絕,傷痍者甫起,而噲欲搖動天下,妄言以十萬眾橫行,是面謾也。且夷狄譬如禽獸,得其善言不足喜,惡言不足怒也。」高后曰:「善。」令大謁者張澤報書曰:
「單于不忘弊邑,賜之以書,弊邑恐懼。退日自圖,年老氣衰,髮齒堕落,行步失度,單于過聽,不足以自汙。弊邑無罪,宜在見赦。竊有御車二乘,馬二駟,以奉常駕。」
匈奴冒頓單于這封向呂后請婚的書信,兩漢時期一直被君臣視為恥辱。賈誼在〈陳政事疏〉有云:
今匈奴嫚娒侵掠,至不敬也,為天下患,至亡已也,而漢歲致金絮采繒以奉之。
漢武帝決定開拓西域、征伐匈奴,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即是為了雪恥呂后嫚書之辱。《史記.匈奴列傳》記載:
漢既誅大宛,威震外國。天子意欲遂困胡,乃下詔曰:「高皇帝遺朕平城之憂,高后時單于書絕悖逆。昔齊襄公復九世之讎,《春秋》大之。」
東漢時,侍御史何敞曾上疏和帝:
臣聞匈奴之為桀逆久矣。平城之圍,嫚書之恥,此二辱者,臣子所為捐軀而必死,高祖、呂后忍怒還忿,舍而不誅。
靈帝熹平年間,議郎蔡邕於〈難夏育請伐鮮卑議〉亦云:
昔高祖忍平城之恥,呂后弃慢書之詬,方之於今,何者為甚?
此外,歷代史家也不齒冒頓單于此舉,杜佑怒指為「詞甚悖慢」,司馬光也斥之「辭極褻嫚」,及至近代,中外學者也普遍認為這是冒頓單于對呂后有意的侮辱。
三
我們認為,要理解「嫚書事件」應從幾個面相進行思考:此一事件是由匈奴國君冒頓單于所提出,提出的時間是在漢高帝劉邦崩逝後,而冒頓單于所提出的內容是欲與漢高后呂雉聯姻。是以,此事件既是由匈奴提出,內容又是與婚姻有關,因此,欲探明冒頓單于為何會向呂后提出聯姻,是否如學者所言有意侮辱呂后,當從游牧民族的婚俗入手,較能客觀觀察事件的原由。
關於匈奴婚俗,《史記.匈奴列傳》記載:
父死,妻其後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匈奴父子乃同穹廬而臥。父死,妻其後母;兄弟死,盡取其妻妻之。
匈奴的此一婚俗即是所謂「收繼婚制」(levirate)。「收繼婚」,又有「夫兄弟婚」、「利未婚」、「轉房婚」等不同名稱,係指女性在丈夫死後嫁給其兄弟的行為、習俗或法律。廣義的收繼婚也包括改嫁給夫家其他男性,例如亡夫的叔、伯、子、侄、甥等的情況。游牧民族的婚姻制度是實行族外婚(clan exogamy),婚姻關係是氏族(clan)之間或所屬集團間的社會性結合,也就是嫁到夫家的女子,不僅是夫家的一個家庭成員,也是屬於夫家所有氏族的成員。當配偶死亡時,由死者家族提供其代替人,這一方面是盡義務,也是一種權利,以維持氏族之間的既存婚姻關係,為了要使女子留在本氏
族內,故有「若夫死,由夫之子嗣或夫之兄弟繼承他的婚姻關係」,這就是匈奴妻後母、妻寡嫂的婚俗,這在游牧文化圈的婚俗中,是一個極為普遍的特徵。這種習俗之形成建立,是因應游牧民族特殊生活,基於以下幾個原因:一是,游牧民族的生活資源來自於飼養的牲口,為避免牲口近親繁殖,以致降低牲口品質,因此在實施族外婚之同時,利用由外部落娶來的婦女所攜帶而來之嫁妝,包括屬於婦女所擁有的牲口,用來與本部落的牲口配種,從而有新血緣的加入,避免了近親繁殖;二是,避免女方財產因夫死而外泄,游牧民族因受自然環境限制,生產方式並不發達,要守住一份財產極不容易,當家族中有成家的男性亡故,其配偶勢必因改嫁而帶走她所擁有的牲口,造成家族財產的損失,與生存上之危機。因此亡故男性兄弟子侄必須要負起責任,接納亡故男性之配偶,以避免牲口流失而危及家族集體利益與生存安全;三是,游牧社會經常發生戰爭,收繼婚能保障亡故配偶及其子嗣的生存,避免氏族內骨肉流離失所,導致種族消失。同時,亡故配偶留在本族內,既可補充勞動力,又可同新丈夫生育,為氏族部落提供更多的人口,若非如此,則不能保持其一定的人力資源,且為其團結氏族的一種方法。是以,游牧民族的收繼制,既是婚姻制度,也是繼承制度。中原農業民族對此多無瞭解,而隨和親公主同赴匈奴的中行說,則有深刻的觀察。《史記.匈奴列傳》記載:
漢使曰:「匈奴父子乃同穹廬而臥。父死,妻其後母;兄弟死,盡取其妻妻之。無冠帶之飾,闕庭之禮。」中行說曰:「匈奴之俗,人食畜肉,飲其汁,衣其皮;畜食草飲水,隨時轉移。故其急則人習騎射,寬則人樂無事,其約束輕,易行也。君臣簡易,一國之政猶一身也。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惡種姓之失也。故匈奴雖亂,必立宗種。……。」。
中行說當時雖懷著報復漢朝的心態出使匈奴,但其對游牧民族習俗之見解,可謂鞭辟入裡,十分正確。
漢高帝劉邦在「白登之圍」後,接受婁(劉)敬之建議,行和親之策與匈奴約為兄弟。《史記.匈奴列傳》記載:
是時匈奴以漢將眾往降,故冒頓常往來侵盜代地。於是漢患之,高帝乃使劉敬奉宗室女公主為單于閼氏,歲奉匈奴絮繒酒米食物各有數,約為昆弟以和親,冒頓乃少止。
因此,當劉邦死後,作為與劉邦結為昆弟的冒頓單于,按照匈奴收繼婚「兄弟死盡取其妻妻之」的習俗,始有向呂后請婚之舉。是以,我們認為冒頓此一行為並非是懷有侮辱呂后之意。另外一個可說明冒頓不是有意侮辱呂后的證據是,當冒頓單于收到呂后覆信,同時得知農業民族並未如同匈奴採行收繼婚俗後,特遣使向呂后賠罪。《漢書.匈奴傳》記載:
冒頓得書,復使使來謝曰:「未嘗聞中國禮義,陛下幸而赦之。」。
引文中的「謝」乃賠罪、認錯之意。冒頓單于不僅遣使向呂后賠罪,並云「未嘗聞中國禮義」,也就是不知曉漢人並不行收繼婚俗,希冀呂后能寬赦他這次冒昧行為。涉若冒頓單于真如中外學者所言是有意的侮辱呂后,則事後不需要向呂后賠罪,更不會請求呂后的赦宥。
事實上,游牧民族這種妻庶母、寡嫂的收繼婚俗,秦漢以前也曾流行中原地區,謂之「烝報婚」。《左傳》「桓公十六年」(前六九六年)記載:
初,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為之娶於齊,而美,公取之,生壽及朔,屬壽於左公子。夷姜縊。
《左傳》「閔公二年」(前六六○年)記載:
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齊人使昭伯烝於宣姜,不可,強之。生齊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
夷姜為衛莊公的次妃,莊公死後,次子宣公繼立,收其庶母夷姜作為自己妻室,生下一子名急(伋)子,由右公子輔導。急子成年,宣公替其聘齊女宣姜為妻,但卻被宣公納作夫人,他們生下兩子名壽、朔。宣公寵愛宣姜,欲立壽為太子,夷姜見其勢不利急子,就上吊自殺。宣公死後,宣姜又為宣公庶子昭伯所烝,生下三男二女。這種烝報婚制盛行於貴族間,不僅衛國有,春秋時代晉國、楚國也都有,有些甚至是出於國人的公意,可知烝報婚有其一定的社會基礎,為一普遍現象。從民族學角度觀察,此乃初民社會中婚娶之常例,稱之「寡婦繼承」(widow’s inheritance),是禮教初興時社會必然之現象。烝報婚制盛行於春秋前期,隨著宗法制度確立,名位財產承繼有定則,加上儒家思想逐漸盛行,烝報婚制在中國失去其存立之條件,以至春秋後期逐漸隳衰。及至漢代社會形態轉變,儒家勢力擴張,士人階級興起,婚姻禮制趨於嚴密。一方面禮制理想化,儀文更為確定完備,另一方面禮制普遍化,漸深入民間,使漢代娶親族妻妾以及後母、子女、姐妹、姑母間相亂都被嚴加禁止,連諸侯王犯禁,也被冠以「禽獸行」、「亂人倫」的罪名加以誅殺放廢。
在游牧民族的收繼婚俗中,喪偶的婦女有沒有不被收繼的情形?一般而言,有兩種情形喪偶婦女不被收繼:一是,生母不被收繼,正如史籍所言「父死,妻其後母」(父沒則妻後母);二是,年老已逾生育年齡的婦女也不被收繼,而由其成年子嗣或其他氏族成員贍養。這兩種不被收繼的情形,皆是從避免種族消失、增加人力資源,穩定人口結構作為首要的考量點。由於農業民族並不瞭解游牧民族實行收繼婚的原因與方式,故而以「禽獸」視之,從而有錯誤的認識。例如:東漢蔡邕在《琴操.王昭君》有云:
昭君有子曰世違,單于死,世違繼立。凡為胡者,父死妻母。昭君問世違曰:「汝為漢也?為胡也?」世違曰:「欲為胡耳。」昭君乃吞藥自殺。單于舉葬之。胡中多白草。而此冢獨青。
余嘉錫已指出,據兩《漢書》所言,昭君子不名世違,且未立為單于,昭君亦未自殺。《琴操》之言,與正史不合。除此之外,從游牧民族的收繼婚俗中,子嗣所妻者只能是後母(庶母),並不如蔡邕所
云「凡為胡者,父死妻母」,更不會出現王昭君之子「欲為胡」而妻其生母的情形,凡此皆是漢人對游牧民族汙名化的表現。
四
瞭解游牧民族的收繼婚俗,對於我們研究歷史文獻也可以帶來重要的幫助。
傳統史籍文獻由於對游牧民族的世系關係常常載記不一,使我們在研究傳主家世問題時,往往呈現出撲朔迷離的形態。試以東突厥欲谷設(Yuquq Šad)的出身為例,《舊唐書.迴紇傳》記載:
突厥頡利可汗遣子欲谷設率十萬騎討之,菩薩領騎五千與戰,破之於馬鬣山,因逐北至於天山,又進擊,大破之,俘其部眾,迴紇由是大振。
《新唐書.阿史那社尒傳》記載:
阿史那社尒,……拜拓設,建牙磧北,與頡利子欲谷設分統鐵勒、回紇、僕骨、同羅諸部。
按照《舊唐書.迴紇傳》與《新唐書.阿史那社尒傳》的記載,則欲谷設是東突厥頡利可汗之子。然而,《新唐書.突厥傳》與《資治通鑑》對於欲谷設的出身又有不同的說法。《新唐書.突厥傳》記
載:
(貞觀四年,六三○)思結俟斤以四萬眾降,(頡利)可汗弟欲谷設奔高昌,既而亦來降。
《資治通鑑》「貞觀元年(六二七)條」云:
頡利政亂,薛延陀與回紇、拔野古等相帥叛之。頡利遣其兄子欲谷設將十萬騎討之,回紇酋長菩薩將五千騎,與戰於馬鬣山,大破之。
同書,「貞觀四年八月戊午條」又云:
突厥欲谷設來降。欲谷設,突利之弟也。頡利敗,欲谷設奔高昌,聞突利為唐所禮,遂來降。
《新唐書.突厥傳》認為欲谷設乃頡利可汗之弟;而《資治通鑑》則以為欲谷設是頡利可汗兄子,具體來說是始畢可汗子、突利可汗什鉢苾之弟。從上所徵引史料,則欲谷設的出身有三種不同的說法:頡利可汗之子、頡利可汗之弟、始畢可汗之子(頡利可汗兄子)。
學者指出,漢文史籍之所以對突厥世系會出現如此混亂的記載內容,可能與突厥民族婚俗上採行收繼婚制度,以及漢族文人以父系計世的眼光,看待突厥民族以母系計世的緣故所造成的結果有關。關於突厥民族的起源,《周書.突厥傳》有詳細的記載:
突厥者,蓋匈奴之別種,姓阿史那氏。……後為鄰國所破,盡滅其族。有一兒,年且十歲,兵人見其小,不忍殺之,乃刖其足,棄草澤中。有牝狼以肉飼之,及長,與狼合,遂有孕焉。……狼匿其中,遂生十男。十男長大,外託妻孕,其後各有一姓,阿史那即一也。……或云突厥之先出於索國,在匈奴之北。……訥都六有十妻,所生子皆以母族為姓,阿史那是其小妻之子也。訥都六死,十母子內欲擇立一人,乃相率於大樹下,共為約曰,向樹跳躍,能最高者,即推立之。阿史那子年幼而跳最高者,諸子遂奉以為主,號阿賢設。……。
從引文內容可知,突厥民族是由母系社會發展而來,阿史那氏乃是從母族姓氏轉變成為可汗姓氏,文中所稱「牝狼以肉飼之」、「外託妻孕」、「所生子皆以母族為生」、「十母子內欲擇立一人」等等,皆
是母系社會的表現。然而,至遲到了突厥建國(五五二)以後,突厥民族已從母系社會發展到父系社會,其政治體制與繼承關係皆屬父系。因此,論六世紀以後突厥民族的世系關係,也應該是採用父系為是。如此,則漢族文人書寫突厥世系時,理應不致於會出現如此混亂的現象。
我們認為,漢文史籍文獻之所以出現突厥民族世系混亂的情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突厥民族實行收繼婚俗。在收繼婚俗下,男性親屬之間的家庭繼承關係,存在著「父子」與「兄弟」兩種形式,即父、兄死,庶母、寡嫂和相應的家庭關係與家產一起為子、弟所繼承,年長的兄、父、叔、伯輩及同輩兄弟,都可能因此處於父祖的地位;下代人中,侄、侄孫則可能處於子女的地位,他們與死者子女用同樣的稱謂表示。易言之,子女之間的行輩是隨父而定,親屬關係計算上亦只問行輩,而不問直系或旁系。也因此,在收繼婚俗下,游牧民族家族間會產生出「輩分模糊」的文化現象。
關於欲谷設的出身問題,我們可以試用收繼婚來說明。
東突厥啟民可汗至頡利可汗時代,突厥仍採行收繼婚,繼承關係從父死子繼轉變為兄終弟及。《隋書.突厥傳》記載道:
(啟民可汗)疾終,……立其子咄吉世,是為始畢可汗。表請尚(義成)公主,詔從其俗。
《舊唐書.突厥傳》又記:
(始畢可汗卒)立其弟俟利弗設,是為處羅可汗。處羅可汗嗣位,又以隋義成公主為妻,……處羅卒……遂立處羅之弟咄苾,是為頡利可汗。……頡利又納義成公主為妻,……。
茲將始畢可汗至頡利可汗期間傳位與收繼關係製成以清眉目。在平輩兄終弟及的收繼婚俗中,收繼順序一般是以成年長子為第一收繼順序人,除生母及已故兄弟成年之子女外,其他未成年之子女皆由成年長子收繼者承繼之,同時被收繼者成為收繼者的子嗣。《舊唐書.突厥傳》有一段極為重要的文字:
始畢卒,其子什鉢苾以年幼不堪嗣位,立為泥步設,……立其弟俟利弗設,是為處羅可汗。……俄而處羅卒,義成公主以其子奧射設醜弱,廢不立之,遂立處羅之弟咄苾,是為頡利可汗。
始畢可汗卒逝時,其子什鉢苾因「年幼不堪嗣位」之故,由始畢可汗弟俟利弗設繼承大可汗位,是為處羅可汗。按收繼婚俗制度,當處羅可汗繼立大可汗並妻以義成公主後,始畢可汗未成年之子女皆由處羅收繼,故年幼的什鉢苾因收繼之故,從始畢可汗之子轉變成為處羅可汗之子。處羅可汗在位僅一年(六一九-六二○)即過世,義成公主以處羅之子「醜弱」為由,廢不立之,改立處羅之弟咄苾繼承大可汗位,是為頡利可汗。同樣的,當頡利繼立大可汗位並納義成公主為妻時,始畢與處羅之未成年子女,再由頡利承繼,什鉢苾、奧射設等人,也就一變成為頡利可汗之子。《資治通鑑》記載,欲谷設是始畢可汗之子、什鉢苾之弟,由此可知欲谷設自當比什鉢苾更加年幼,按照游牧民族親屬關係只問行輩,不問直系或旁系,當頡利可汗繼立為東突厥大可汗採行收繼婚時,作為始畢之子的什鉢苾、欲谷設,亦成為頡利的子嗣。是以,欲谷設的出身問題,我們認為當如《通鑑》所記是始畢可汗之子,在收繼婚制度下,當頡利可汗繼位後,未成年的欲谷設則被頡利收繼,從而成為頡利可汗之子。由於撰史者不清楚突厥收繼婚俗,以致於出現記載上的混亂。而《新唐書.突厥傳》所謂欲谷設為頡利可汗之弟,此「頡利之弟」推測是「突利之弟」(什鉢苾之弟)的訛誤。
傳統史籍文獻記載北方游牧民族的風俗習慣,往往失之簡略未詳,加之以漢人對於北族文化認知甚少,使得文獻記載中的一些歷史信息,或看似無所依憑,或無法理解,逕而產生誤讀。如果我們將歷史研究的視角深入到北族,甚至是整個內亞文化傳統(Inner Asia cultural tradition),進行全盤觀察分析,則有助於我們重新解讀熟知的史料,並賦予新的歷史意義。本文從游牧民族收繼婚俗角度,重新檢視被兩漢君臣視為國恥之一的「嫚書之辱」,探討匈奴冒頓單于向呂后請婚的原因,同時分析何以傳統史籍文獻對於游牧民族傳主出身或世系關係會出現載記不一的現象,希冀能對游牧民族歷史有更加客觀持平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