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冊】
憲法的理論與實踐∕翁岳生
中譯I本導讀:我們為什麼要翻譯這本書∕蘇永欽
中文版序
前言(原書序)
第一編 憲法審判權
Christian Starck著∕楊子慧譯
憲法規範與政治實務中的聯邦憲法法院
【中譯導讀】
壹、憲法規範中的聯邦憲法法院
一、憲法最高性
二、憲法的功能秩序
(一)憲法機關
(二)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及政府的關係
(三)聯邦憲法法院與一般法院的關係
三、聯邦國原則
(一)各邦為獨立國家
(二)各邦權限的保護
(三)基本權作為中央集權化的操縱桿
四、憲法解釋與憲法之續造
(一)憲法解釋
(二)憲法之續造
五、憲法訴訟法:程序、裁判及其理由
貳、政治實務中的聯邦憲法法院
一、政治實務與憲法規範
二、透過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的社會基本共識
三、對外國的影響作用
四、政黨
(一)基本法第21條關於政黨資助的解釋
(二)政黨對聯邦憲法法院的影響
Fritz Ossenbuhl著∕吳信華譯
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
【中譯導讀】
壹、憲法的維護與形塑作為立法者與聯邦憲法法院的共同任務
貳、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者的緊張關係
一、立法的倡議與義務
二、聯邦憲法法院作為立法者的導師
三、聯邦憲法法院作為替代立法者(預備立法者)
四、聯邦憲法法院成為立法者的監督者
五、聯邦憲法法院成為一般法秩序的威權闡釋者
六、國際條約的同意法律
七、修憲的審查
一、立法作為決策過程——程序與結果
二、實質的審查模式
三、規範審查的棘手地位
肆、憲法基準、審查密度與立法的裁量空間
伍、結語
Stefan Korioth著∕劉淑範譯
聯邦憲法法院和司法裁判(「專業法院」)
【中譯導讀】
壹、問題提要:部分任務重疊下之任務劃分
貳、程序種類:對抗法院判決之憲法訴願
參、對於審查權限之基本準則:「特殊憲法」之輕忽
一、事實之認定與評價
二、普通法律之解釋與適用
三、訴訟程序之審查
四、侵害強度之重要性
五、受涉基本權利之重要性
六、法官之恣意
肆、發展之可能性
Hans Meyer著∕陳春生譯
德國統一與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之關係
【中譯導讀】
壹、前言
貳、憲法爭議性
一、事後追溯與特別之序幕
二、統一過程或機關訴訟之問題
三、對德國統一社會黨∕德國統一民主黨
四、選舉爭議
(一)聯邦憲法法院與舊政黨之聯合
(二)門檻條款:果斷的暫時處分還是法院扮演立法者角色?
(三)作為書信作者之法院
(四)德意志社會聯盟與基督教社會聯盟:德東與德西名稱爭議
(五)對於基本席位條款且因此對德國民主社會主義黨之選舉審查
(六)法院處於僵局:超額席位問題
五、國會法之爭議性
(一)德國民主社會主義黨對於黨團地位之奮鬥前段
(二)德國民主社會主義黨為其黨團地位奮鬥(第二部分)
(三)無國會調查權之國會調查:Gysi對抗聯邦眾議院
(四)在聯邦憲法爭議事件中聯邦憲法法院徒勞無功之積極作為
(五)些微之權利保護
(六)有效之假定的管轄權
參、憲法訴願
一、統一過程之勞動與勤務關係
(一)貫徹公營機構中勤務關係之清算
(二)研究機構之處理
(三)法官與檢察官轉任之權限爭議
(四)欠缺個人適合性之解約特別條件
(五)解約可能性之延長與欠缺專業資格之解約
(六)對Stasi員工之特別解約權
(七)持續在職之大學教師之身分問題
二、統一過程之年金權與年金期待
Matthias Schmidt-Preu著∕詹鎮榮譯
前東德經濟之轉換與未決之財產問題
【中譯導讀】
壹、德國統一與經濟轉換程序
一、再度統一作為歷史之出發點
二、前東德經濟朝市場經濟轉換
三、轉換及未決之財產問題
貳、自由──社會之市場經濟作為經濟憲法上之目標規定
一、貨幣、經濟暨社會聯盟條約
二、自由──社會之經濟秩序的憲法原則
參、所有權保障與未決之財產問題
一、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對於他人不法行為欠缺「被動正當性」
(一)未決之財產問題
(二)「被動正當性」及基本權之可歸屬性
二、合憲賠償之基準
(一)法治國原則之作用效力
(二)賠償與衡量
三、未決之財產問題以及溯及既往
(一)溯及既往之學說
(二)施行日與信賴
肆、轉換程序及未決財產問題之平等疑義
一、平等原則之釋義學
二、在未決財產問題領域中之平等原則
(一)返還排除對抗返還原則
(二)衡平給付之必要性
(三)「價差」問題
三、東西關係下之平等
四、貨幣與經濟政策上之彈性
伍、介於政治形成自由與憲法拘束間的轉換程序與未決之財產問題
一、政治形成特權與法律拘束
二、形成與判斷特權:以返還排除為例
陸、合社會之利益衡平作為憲法要求
一、矛盾調解與衝突解決
二、轉換程序中之衝突領域
(一)返還或補償?
(二)舊所有權人對抗投資人
(三)所有權人對抗使用人
柒、評價
Horst Dreier著∕江嘉琪譯
憲法國家對歷史過往的克服
【中譯導讀】
壹、過往之克服之不可能性與不可避免性
貳、1945年與1989年之後的德國歷史過往的自我克服
參、法律上過往之克服的主要課題
肆、國家人事問題:繼續或不繼續,續任或解職?
一、1945年後公職的重建
二、1989年後東德國家人事之清算與過渡
三、小結
伍、受害者:賠償、補償、復權
一、對於過往評價改變之容許性
二、1945年後納粹政權不義之補償
(一)規定與法源的多樣性
(二)償還
(三)補償
(四)受迫害者地位
(五)國際法的規定
(六)刑法上的復權
(七)憲法問題
(八)批評與回顧
三、前東德政權受害者之財產返還、損失補償與復權
(一)財產,特別是土地所有權的返還
(二)職業與行政法上的復權
(三)刑法上之復權
(四)小結
陸、加害人:刑法是過往之克服有效的工具嗎?
一、受法庭審判的納粹主義
(一)占領國法庭與占領法
(二)德國法庭與德國刑法典
(三)「普通」刑法之適當性?
(四)溯及既往問題
二、東德政權不法的刑法克服
(一)特殊途徑的延續
(二)對於枉法行為的新裁判?
(三)柏林圍牆射殺案件與溯及既往之禁止
柒、代結論
Jochen Abr. Frowein著∕王服清譯
憲法的歐洲化
【中譯導讀】
壹、開端
貳、基本法第23條非完整認清的憲法革命
參、特殊的歐洲共同體憲法之規範
肆、歐洲聯盟的憲法訴訟程序作為成員國的憲法訴訟
伍、基本權利的保護之歐洲化
陸、結論
Jurgen Schwarze著∕程明修譯
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之「合作關係」
【中譯導讀】
壹、前言
貳、「只要 I 」判決引發的效應
參、聯邦憲法法院的「馬斯垂克」判決
肆、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的最新發展
伍、結語與展望
Christian Tomuschat著∕吳志光譯
作為其他國家憲法法院比較對象的聯邦憲法法院
【中譯導讀】
壹、前言
貳、憲法審判權的歷史
參、憲法審判權的組織及程序
一、憲法法院的類型
二、憲法法院之組成
(一)憲法法院法官之任用
(二)憲法法院法官人數
(三)憲法法院法官的資格
(四)憲法法院法官選任方式
肆、憲法法院的權限
一、規範審查
(一)預防性(事先的)規範審查
(二)抽象規範審查
(三)具體規範審查
(四)規範審查之基準
(五)結論
二、中央(聯邦)與地方(各邦)之權限爭議
三、機關權限爭議
四、政黨違憲審查制度
五、憲法訴願
六、其餘的程序
七、總評
伍、重要的個別議題
一、政治問題
二、司法自制
三、審查基準
陸、憲法裁判之若干重點
一、生命權之保障∕死刑
二、墮胎問題
三、廣電自由
四、歐洲整合
柒、結論:憲法法院間的對話——期望或實際?
Klaus Lange著∕陳耀祥譯
聯邦憲法法院及邦憲法法院
【中譯導讀】
壹、聯邦憲法法院及邦憲法法院之基本關係
一、各邦憲法法院及其任務
二、聯邦憲法法院基本上承認邦憲法法院之自主性
三、聯邦及邦憲法法院審判權之限制
貳、聯邦法之適用作為聯邦憲法法院及邦憲法法院之審查對象
一、邦憲法法院審查權之開放
二、邦及聯邦基本權利之內容相同
(一)重要性
(二)內容相同及結果相同
參、基本法作為聯邦憲法法院及邦憲法法院之審查標準
一、內容相同之基本權
二、基本法作為邦憲法法院中間審查之標準
三、基本法規範置入邦憲法規定中
肆、結論
Peter Huberle著∕吳志光譯
聯邦憲法法院作為一種憲法審判權獨立建制的模式
【中譯導讀】
壹、獨立建制憲法審判權之觀點——空間與時間的比較法研究
一、方法論的問題
二、獨立建制憲法審判權作為歐洲憲法史的部分結果及成果
三、獨立建制的憲法審判權之典型要素清單──七個特徵
四、邁向憲法審判權憲法理論之道
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典範」特徵
一、「典範特徵」及模式問題的先決條件
二、聯邦憲法法院個別的典範要素
參、個別的缺點及(改革的)問題
一、對於比較法領域的保留,歐洲憲法審判權的缺點?
二、抽象規範審查之商榷?
三、憲法訴願的改革?
四、德國國家法學僅僅是聯邦憲法法院的「事後釋義者」?
肆、結語
Peter Lerche著∕陳顯武譯
憲法判決實務的風格與方法
【中譯導讀】
壹、處於風格與方法爭論中的聯邦憲法法院
貳、形成風格之要素
一、法官在使用上將憲法當作一既有的、具有標準性質的規範體系
(一)法是否一既有之法律?
(二)憲法是否一標準?
(三)缺乏標準之效果
二、法官理解憲法為一整體意義之體系
三、法官視著憲法為一待具體化之規範作品
(一)導引詮釋之中間理解
(二)理解憲法為一外框或為一指揮事務之基本秩序
(三)過度清晰之具體化?
四、法官視憲法為一必須依時代而實現之規範作品
參、方法典型之部分
一、權衡
(一)概說
(二)適用範圍
(三)合理化之努力
(四)在個別權衡中之規範內涵的解析?
(五)控制強度
二、特別涉及聯邦之解釋準則
(一)由權能規範而來之嚴格解釋?
(二)就聯邦體系紊亂之論證形態而言
三、相對於憲法法院之其他憲法操作的方法上特殊性
四、鑒於作為標準之憲法的方法上特殊性
(一)一般之解釋規則
(二)盡量使效果強大之解釋?
(三)符合憲法之解釋
五、國家實踐之重要性
六、判決結果之考量;接近之命題
七、憲法法院論證技術之問題
(一)涵攝鏡頭
(二)其他案件之共同判決
(三)附帶意見
Gerd Roellecke著∕張永明譯
不同意見書
【中譯導讀】
壹、現行法的演進
一、形成的歷史
二、實際的影響
貳、從王公貴族式到官僚式的司法裁判
參、法院判決附具理由
肆、不同意見書的可能性評估
一、歷史發展的結果
二、不同意見書的實務
三、法官的被辨認可能性
Helmuth Schulze-Fielitz著∕張嘉尹譯
憲法法院判決的作用與遵循
【中譯導讀】
壹、問題的提出:憲法法院判決的作用層面
一、憲法法院判決獨特的廣泛作用
二、透過憲法法院判決拘束者的遵循
三、個別憲法法院關鍵性判決的作用
四、作為制度的憲法法院在憲法生活中的作用
貳、憲法法院判決的拘束力
一、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1項的拘束力
(一)憲法法院判決實務的判決形式
(二)判決主要理由的客觀拘束性?
(三)透過重複立法禁止對立法者的主觀拘束?
(四)憲法法院判決的事實拘束力
二、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2項的法律效力
參、憲法法院關鍵性判決的形塑力
一、憲法釋義學的關鍵性判決與其持續的發展
二、聯邦憲法法院的政治性原則判決
(一)政治權力衝突的仲裁
(二)憲法國危害的防禦
三、針對個別社會作用場域的關鍵性判決
(一)憲法法院形塑秩序的場域
(二)憲法法院自制的場域
四、尋找個案正義的判決
肆、聯邦憲法法院作為憲法生活制度的作用
一、聯邦憲法法院的政治作用
二、聯邦憲法法院的公眾作用
三、對相似制度的示範作用
四、對國家與社會的整合作用
伍、憲法法院作用力的界限與危機
一、對憲法法院判決欠缺遵循的表現形式
二、內在於判決而對於憲法法院遵循要求的危害
三、憲法法院判決的接受危機
陸、結論
Thomas Oppermann著∕黃錦堂譯
聯邦憲法法院與憲法理論
【中譯導讀】
壹、威瑪時代的憲法理論對於聯邦憲法法院的影響
一、憲法理論有助於戰後聯邦憲法法院的設立
二、威瑪時代憲法理論對於聯邦憲法法院早期裁判的影響
貳、憲法學者作為法官,以及所面對之聯邦憲法法院體制之限制
一、Maitin Drath(1951-1963)
二、Ernst Friesenhahn(1951-1963)與Gerhard Leibholz(1951-1971)
三、Konrad Hesse(1975-1987)
四、Helmut Steinberger(1975-1987)
五、Roman Herzog(1983-1994)與Dieter Grimm(1987-1999)
六、Ernst-Wolfgang Buckenfurde與Hans Hugo Klein(1983-1996)
七、Paul Kirchhof(1987-1999)
參、展望:被聯邦憲法法院的魔力所吸引的德國憲法理論
Rainer Wahl著∕蘇永欽譯
體制改革
【中譯導讀】
壹、機構的改革
一、憲法機構少見改革
二、外部改革與內部改革
參、從比較法看聯邦憲法法院典型特徵的改革需要
一、德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的典型特徵
二、從比較法看各種程序種類的範圍
三、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的多樣性與國家發展的守常性
參、外部改革
一、司法違憲審查已經過度的批評
二、各種機構改革建議
三、有關程序種類的廢除或修改建議
(一)聯邦與邦的爭議及機關爭議
(二)具體法規審查
(三)抽象法規審查
(四)憲法訴願
四、聯邦憲法法院的案件負擔與減壓問題
五、法官遴選
六、小結
肆、內部改革
一、經由判決做成改革
二、聯邦憲法法院為歐洲憲法法院整體架構的一環
Klaus von Beyme著∕葛祥林譯
由政治及社會科學角度看聯邦憲法法院
【中譯導讀】
壹、社會科學與憲法法院
貳、法官社會學、議決社會學以及公共輿論之外部效力
參、政治科學有關憲法法院與其他權利機構──尤其聯邦議會──間的關聯性
肆、結論
第二編 憲法訴訟
Eckart Klein著∕徐筱菁譯
經由法律及法官裁判所形成的訴訟程序:聯邦憲法法院「訴訟法」
【中譯導讀】
壹、問題綜覽
貳、聯邦憲法法院不具訴訟主導權
一、聯邦憲法法院之見解
二、憲法訴訟法功能暨「獨立性」論點
三、小結
參、評述憲法訴訟法之法律性質
一、聯邦憲法法院法及其修訂
二、堅持由立法者規範之主張
(一)減輕負擔
(二)代理規定與抽籤程序
(三)不同意見、投票行為、卷宗送達、錄音與錄製無線電廣播
(四)回復原狀
肆、裁判之形成性效果
一、剩餘的和保留的裁量空間
二、範例解釋
(一)以訴訟目的之定位
(二)與職權擴張有關的爭議案例
(三)不一致解釋與警告性裁判
(四)解除立法者之規範重複之禁止
(五)暫行命令與法官拒絕
伍、結論
Brun-Otto Bryde著∕李玉君譯
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的事實認定與社會現實
【中譯導讀】
壹、聯邦憲法法院與現實
一、具體的事實與一般的社會、經濟資料
二、事實認定作為方法論上的問題
(一)證據調查程序
(二)政治性的與多元的事實調查
三、憲法法院涉及事實審查之權限問題
貳、憲法法院作為(自我節制的)事實審級
一、準刑法上的訴訟程序
二、國事法院的訴訟程序
(一)機關爭議
(二)選舉訴訟的審查
三、由於法律救濟途徑的縮減,聯邦憲法法院作為非意願性的事實審級
(一)透過法律擬定的計畫
(二)政治庇護
參、專業法院與聯邦憲法法院之間的事實認定與評價
一、欠缺權利保護的補償
二、憲法在一般法律上的具體化
肆、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者之間的事實與預測
一、監督者與行動者不同的觀點
二、審查的工具
伍、現實影響下的憲法解釋及其界限
陸、聯邦憲法法院與現實:結語
Peter Selmer著∕傅玲靜譯
聯邦與邦之爭議
【中譯導讀】
壹、概說及本文討論之範圍
貳、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之聯邦與邦之爭議(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7款以下、第68-70條、第71條及第72條)
一、概說
二、關於依聯邦憲法而成立之權利與義務之各種見解
(一)合於憲法之權利與義務
(二)聯邦國中特定之憲法關係
三、聲請權限及權利保護必要
參、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1及第72條第2項、第75條第2項規定之聯邦規範審查(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款之1、第76-79條)
肆、結論
Jost Pietzcker著∕陳淑芳譯
機關爭議
【中譯導讀】
壹、基本問題
一、前例與並例
二、政治上與法律上的衝突
三、毫無缺漏的法律救濟
四、實務上的意義
五、憲法解釋與爭議裁判
貳、程序要件
一、當事人能力
(一)最高聯邦機關
(二)政黨
(三)機關之單位
(四)當事人能力的喪失
二、聲請權能
(一)憲法上之地位
(二)不具法律重要性之措施
(三)涉及自己之地位
三、訴訟擔當
四、被指責的措施
五、聲請期間,聯邦憲法法院法第64條第3項
六、權利保護之必要
參、有關一邦之內機關爭議的裁判
Werner Heun著∕楊子慧譯
法規違憲審查
【中譯導讀】
壹、基礎理論
貳、依據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及第2款a、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款、第76條以下之抽象法規違憲審查
一、與其他程序之關係
二、程序要件
參、依據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5款、第100條第1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1款、第80條以下之具體法規違憲審查及其他法官訴請法律違憲審查
一、程序之特性及目的
二、訴請權人
三、訴請客體
四、訴請權及法院之訴請義務
五、審查基準
肆、依據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a、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款a、第90條以下之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之憲法訴訟範圍內的法規違憲審查
一、程序受理問題
二、法規違憲審查及審查範圍
伍、其他法規違憲審查程序
陸、審查密度
柒、法規違憲審查之裁判類型
一、基礎理論
二、無效及量的部分無效
三、單純違憲之宣告
四、警告性裁判
五、合憲解釋及質的部分無效
捌、結論
Christoph Gusy著∕石世豪譯
憲法訴願
【中譯導讀】
壹、憲法訴願之進退維谷
貳、憲法訴願之功能
一、權利保護功能
二、憲法法之續造
三、動員國民以貫徹憲法法
參、聯邦憲法法院與憲法訴願:從自身地位之爭到自身功能健全之爭
一、針對法規範之憲法訴願
二、針對判決之憲法訴願
肆、憲法訴願之未來
Robert Uerpmann著∕王服清譯
憲法訴願的受理之判決
【中譯導讀】
壹、聯邦憲法法院的過度負擔與解除負擔
一、負擔加重的情況
二、受理程序之發展
三、解除負擔之最近的討論
貳、司法判決的反映之受理程序
一、基礎
二、許可憲法訴願的小法庭之決議
三、不受理之判決
參、受理與理由
一、具有理由的憲法訴願之不受理
(一)暗藏性的允許
(二)「隨機之違憲確定」的滿足與安定之功能
(三)其他剩餘的案件
二、在顯然的成功預期時之不受理──不確定性的因素
肆、最後的評語
Friedrich Schoch著∕林明昕譯
暫時命令
【中譯導讀】
壹、憲法法院之暫時權利保護的功能與意義
一、緊急權利保護在國家實務上的意義
(一)聯邦憲法法院在暫時命令運用上的矛盾態度
(二)有關憲法法院緊急程式之適用廣度的事例
(三)對於聯邦憲法法院實務批判性反思的必要
二、憲法法院之暫時權利保護的功能
(一)保全功能
(二)暫時止爭功能
貳、聯邦憲法法院之衡量模式與法官實用主義
一、暫時命令降低為備用功能
二、開放性結果取向的衡量模式
(一)基於雙重假設的結果取向衡量
(二)採取衡量模式之理由
三、在法院實務中的結果衡量
(一)裁判之方法
(二)「不能修復性」作為矛盾的論證邏輯
參、憲法法院之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作為略式程序
一、對衡量模式的批評
(一)方法混合主義
(二)功能之不足
二、略式程序在憲法訴訟上之實用性
(一)聯邦憲法法院實際的審判態度
(二)憲法法院之暫時權利保護的實效性
三、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2條之略式程序的模式
(一)命令之請求與命令之原因
(二)命令之內容
肆、緊急命令聲請之合法性與程序問題
一、聲請之必要性
二、管轄
三、救濟方式正確性
四、聲請之提出
五、權利保護必要性
六、程序問題
伍、結論與展望
Georg Hermes著∕陳愛娥譯
各庭與小法庭
【中譯導讀】
壹、小法庭的地位與功能
一、組織與程序
二、決定權限
(一)不受理憲法訴願
(二)憲法訴願有理由的決定
(三)確認法官審查聲請不合法
(四)暫時性權利保障
三、小法庭從屬性的追隨執行功能
貳、缺乏足夠之各庭先例的小法庭裁判
一、針對可疑之證據取得方法的三件小法庭裁判
二、說理的欠缺與旁論
三、參照一般原則
(一)憲法訴訟法:附具理由的要求
(二)比例原則
(三)「擴散」與「交互作用」
(四)有效的權利保障
(五)其他案例
參、作為法律審的小法庭
肆、「小法庭化」之無可避免
上冊索引
【下冊】
第三編 憲法的闡釋與續造
Klaus Stern著∕林三欽、張錕盛譯
基本權利及其限制
【中譯導讀】
壹、基本權之保護範圍
一、基本權的多重功能
二、基本權的客觀法面向
三、基本權的結構
四、保護範圍作為基本權之實質內容
貳、基本權之限制
一、限制體系之問題
二、基本法作為所有基本權限制的基礎
三、憲法之直接限制與間接限制的區別
四、無保留基本權之憲法直接限制
參、法律保留
一、法律僅遵憲法之基準
二、法律保留的類型
肆、所謂「限制的限制」
一、「限制的限制」的思想與緣起
二、個案法律與個人法律禁止
三、應指明條文
四、基本權本質內容之保障
五、比例原則
Hans D. Jarass著∕李建良譯
基本權利:防禦權與客觀之基本原則規範客觀之基本權利內涵,尤其保護義務及形成私法之效力
【中譯導讀】
壹、起始基礎
一、所謂基本權利之雙重性質
二、個別之自由基本權
貳、自由基本權客觀內涵之作用範疇
一、提供對抗第三人之保護
二、擴散至私法
(一)擴散至私法解釋及適用之作用
(二)私法之立法與私法之適用
(三)附論:擴散至公法之作用?
三、給付與分享
四、滋有疑義之子領域
(一)不公平對待
(二)程序
參、共通性問題
一、主觀權利之性質及裁量空間
(一)學說與司法裁判中之主觀權利
(二)支持主觀權利性質之理由
(三)裁量空間
二、關於概念上之名稱,尤其是保護義務
肆、對於平等權、給付權及保護基本權之重要性
一、平等基本權
二、給付暨保護基本權
Wolfgang Rufner著∕蔡震榮譯
基本權利的個人關聯性與法人的基本權利保護
【中譯導讀】
壹、前言
貳、基本原則
參、基本法第19條第3項與個別基本權之關係
一、依個別基本權而來的集體基本權之實施
二、基本法第19條第3項之意義
三、法人之活動範圍與權利能力的相對性
四、法人的個別基本權之使用
肆、無基本權能力的法人
一、基本原則
二、外國法人與歐聯成員
三、公法人與隸屬於一定國家下的私法人
伍、結論
Michael Kloepfer著∕李震山譯
人的生命與尊嚴
【中譯導讀】
壹、25年後個人的開場白
貳、導言
參、生命與尊嚴共同屬於生命內容
肆、人的生命與尊嚴之法律保護
一、一致的保護法益
(一)人之生命
(二)人之尊嚴
(三)生命與尊嚴的時間界限
二、保護範圍
(一)防禦功能
(二)保護義務
(三)給付權
三、基本權利之權能,基本權利之主體
(一)基本權利權能
(二)基本權利主體
四、干預
(一)干預生命基本權
(二)干預人性尊嚴
五、正當理由
(一)干預人性尊嚴的正當理由
(二)干預生命權的正當理由
伍、人性尊嚴與生命基本權間之基本權一致性?
陸、基本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及第2條可限制性之將來可行性
Friedhelm Hufen著∕翁曉玲譯
人格保護與資訊自決權
【中譯導讀】
壹、前言
一、令人印象深刻的「人格自由發展」歷程
二、人類學上的鏈環:人類圖像、領域理論和黃金法則
三、本文目的
貳、人格保護──隱私保護
一、出發點──體系位置
二、個別的保護範圍與保護領域
三、侵害定義的問題
四、限制
參、資訊自決權利
一、出發點
二、資訊自決權──回應新興科技的挑戰
三、反應
肆、發展自由──一般行為自由
一、出發點:自由的發展
二、一般行為自由的發展
三、限制
伍、展望
Juliane Kokott著∕李惠宗譯
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中的平等原則與歧視禁止
【中譯導讀】
壹、一般平等原則——權利主體與相對人
一、不只是對基本權主體有效
二、對本國人歧視的可適用性?
貳、基本法第3條第1項範圍內的審查密度
一、評價的開放性
二、從恣意禁止之公式到違反比例的不平等對待之禁止
參、類型的建構
一、基本原則
二、與個人因素有關的區別
(一)與個人有關因素的區別及其範圍分級
(二)與個人因素相關的區別之例證與反例證
(三)審查標準的修正∕影響
三、與事件因素有關的區別
四、在基本權保護領域的影響
(一)一般行為自由(基本法第2條第1項)
(二)婚姻與家庭之保護(基本法第6條第1項)
(三)職業自由、考試(基本法第12條第1項)
(四)有效的權利保護(基本法第19條第4項)
(五)其他基本權
五、立法的審查、特殊領域
(一)稅法
(二)規定日期規則
(三)大量事件的類型化
六、對法院判決的審查
(一)法院判決是否違反恣意禁止
(二)一般類型的影響
(三)法院的訴訟程序:訴訟上的武器平等
七、就與其他國家的關係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
八、國家保護給付事項採取較輕的審查密度
肆、男女平等權(基本法第3條第2、3項)
一、權利主體、相對人
二、基本法第3條第2與第3項的關係
三、婦女之保護與促進(基本法第3條第2項)
(一)社會實態的列入考慮
(二)積極措施
(三)對積極措施的審查密度
(四)基本法第3條第2項第2句
四、歧視禁止(基本法第3條第3項與第3條第2項之舊解釋)
(一)連結禁止的嚴格審查
(二)男性所受到的劣待
(三)基於何種要素的劣待(基本法第3條第3項)
伍、基本法第3條第3項所涉其他歧視禁止
一、籍貫
二、信仰、宗教或政治觀點
三、身體殘障
陸、進一步的特別平等原則
一、婚姻及家庭之保護(基本法第6條第1項)
二、非婚生子女之相同地位(基本法第6條第5項)
柒、違反平等原則∕歧視禁止的法律效果
捌、結論
Hans Peter Bull著∕江嘉琪譯
政治意見論爭的自由與界限
【中譯導讀】
壹、自由權——民主的前提與產物
貳、基本法下的背景
一、對於政治論爭自由的基本決定
二、「意見論爭」——理想與現實
三、憲法的任務
參、聯邦憲法法院在憲法上的建構
一、「歐洲的德國國家民主黨」案件裁定
二、言論自由裁判的其他要素
(一)內容與形式的區別
(二)自我表述的權利
三、「一般法律規定」作為意見自由的限制
四、事實陳述與價值判斷
五、諷刺作品的界限?
六、聯邦憲法法院的意義審查
肆、對於憲法法院判斷公式的批判
一、原則性爭論或個別批判?
二、推定原則與「政治」意見的價值
三、反擊理論與知名人士的新聞評論地位
四、謾罵
伍、對民主的危害?
一、政治氛圍與政治積極分子的情況
二、政治文化的淪喪?
三、以「公平協定」加以彌補?
四、對於徵召政治人物產生的後果
陸、跨越國界一瞥
柒、結論與展望
Martin Bullinger著∕石世豪譯
媒體、報業自由、廣播電視憲法
【中譯導讀】
壹、概論
貳、服膺民族國家之手段性廣播電視自由作為向世界開放之自利性報業自由之對照模式
一、廣播電視自由為民族之憲法國所徵用
二、依變動後之事實關係或認知進行調適
參、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