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條約制度與美國在華商務的開展
一、前言
自鴉片戰爭以來,中外關係的運作大抵建立在不同階段的條約關係上,學者亦有稱之為「條約體系」或「條約制度」(Treaty System)。然而不同階段的條約對美國在華商務發展究竟產生那些影響,或者說條約制度在實際的商務交涉中具有怎樣的功能,乃至於條約制度的實際運作在個別的商務個案呈現怎樣的形貌?
過去研究中國近代條約的論著,可謂汗牛充棟,由於條約關係的形成係伴隨著帝國主義的侵略中國,因而不少觀點指出帝國主義國家依賴不平等條約進入中國市場,而條約關係所保護的利益則是進一步妨礙了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究竟條約與外人在華商務活動的實質關係如何?條約關係所建構的商業利益究竟有多大?過去有關條約制度的研究角度較偏重政治外交層面,而較少從中外經貿關係和條約內容的運作來考察其意義。本章主要希望以個案來呈現條約關係如何落實於近代中美經貿發展關係中,藉此釐清條約利益在商務發展中的實質面向。
五口通商以後各國陸續派有領事官進駐中國口岸。口岸領事為各國對華政策的執行者,並負有保護本國僑民在華利益的職責。早期美國駐外領事的奉派,往往商業功能大於政治意味,1896年美國國務院出版的領事規範手冊,揭示領事的任務是「使每個國家的貿易情景盡可能完整而正確」。美國商人形容領事制度是「對外貿易的偵察者,我們製造產商的眼和耳。領事與美國海外貿易之拓展可謂息息相關。
由於美國旅華商人和對華貿易在19世紀末以前的重要性不大,在中國口岸陸續開放後,有不少口岸往往不派任領事或委任其他國家之口岸領事兼代;美國政府即使派任駐華領事又往往具商人身份。另一方面,清政府方面對於「有領事方准通商」及「領事不得兼任商人」持以向來之定制,而美方則否定此一規定曾明載於中外條約之中,中美雙方針對天津條約中有關領事規範數度辯論。由於美國在海外拓展的起步較晚,領事制度不及歐陸國家;更與在中國最大利益的英國駐華領事制度殊為不同,此係清末中美關係中值得注意的現象。
在早期中美關係中,另一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對於條約所規範的商業利益,往往因認知不同,時起爭議。根據1858年中美天津條約第12款:「大合眾國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居,均准其居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並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處,聽大合眾國人與內民公平議定租息……」。據此美國取得貿易和租地權利;但條約所列租地自行建樓,並未提到紡織工廠或機器進口的事項。因此,在1880年代以後歐美國家在中國市場的開拓從茶、絲、棉花貿易,逐漸擴充到原料的加工和機器進口,且為爭取清廷批准或合作時,外人在通商口岸設廠的合法性便浮出檯面,引起爭議。
過去對於外國公司在華活動的普遍看法,似乎認為帝國主義挾船堅砲利之優勢和條約關係的保障,在中國隨意設棧和設廠,可謂無往不利。然而,通過個案交涉,所呈現的具體面向,應更可以釐清此一問題的複雜性。筆者認為帝國主義挾制船堅炮利存在於中國是不爭的事實,但條約的簽訂其所規範的內涵不論如何為解決過去中外糾紛的結果,並且是開展和規範新關係的基礎,而第一線的美國駐華領事——中國各口岸政治和商情的偵察者,同時也是維護己國在華利益的保護者,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理解美國駐華口岸領事制度的演進,係掌握清末中美政治與商務發展關係的重要背景因素,但對於此一議題的探討,過去相關研究並不充分。
由於早期的中外條約多包含政治、法律、外交和商務的綜合性內容,一直到1903年一個純粹以商務發展作為經貿往來的條約依據,才在清政府和英、美、日等國家分別訂立,顯現中外關係的發展在當時已迫切到需要一清晰明白的商務條文之規範。以中美經貿發展而言,1903年中美商約亦深具指標性意義(參見本書第二章)。1903年商約訂定以前,中美之間對於有關商業活動的條約內容之解讀爭議頗大,因此本章討論時間下限大抵止於1903年。本章探討以下議題和案例:一、從「有領事方准通商」至「領事不得兼任商人」的的交涉,探討清末美國駐華領事制度的專業化過程。二、美商韋特摩耳(W. S. Wetmore) 設置紡織公司與機器進口案。以此考察條約制度在清末中美經貿外交中的適用程度,以及美國在華商業利益的具體面貌。
二、美國在華領事制度的專業化
(一)「有領事方准通商」與「領事不得兼任商人」的爭論
據統計1900年以前,美國對華貿易在其外貿中的比重微少,1841-1845年為1.6%,1861-1865年為2.5%,以後逐年下降,1872-1876年為最低0.2%;1880年代以後逐漸上升,1897-1901年始達到1.0%。以在華行號和旅居人數而言,美國亦遠落於英國之後。1872年美國居華人數只有538人,行號42,遠落於英國居華人數1,780人,行號221。1882年美國居華人數約410人,行號不增反降到24個。1888年美國居華人數始破千名(1,020人),行號為29,英國則有297個行號,居華人數有3,682人。
中美經貿關係展開之初,美國居華人數不多。由於商業利益微小,駐華領事的奉派不受到美國政府的重視,且因領事薪資微薄,無法吸引外交人員來華,因此多由商人兼任;即使是駐華公使的位階,也一直要到1858年(咸豐8年),美國才派出第一位特命全權公使(Minister Plenipotentiary)列威廉(William B. Reed)。列威廉抵華後,深感美國駐中國各口岸領事業務繁重與其微薄薪資不能相應,且領事館館舍簡陋,而一再向美國務院請求加薪和改善館舍,及至第二任全權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於1861年抵華後此一情況仍未見改善。
由於清政府要求各國如欲在通商口岸貿易,須設有領事官方准通商,蒲安臣抵華後便遭遇九江口岸的領事交涉案件。此案起於咸豐11(1861)年5月28日,美商瓊記洋行(Augustine Heard and Company)於九江戡定琵琶亭空地數十畝,因地勢低漥,即興工用土填高。瓊記洋行表示由於美國領事官尚未定人,法國領事官亦無來九江之打算,但美國通商事件,該國商人向來均自行專主,惟租地換約各事宜,須等候領事官抵九江,方可會辦。總理衙門給江西巡撫毓科的諭令:「查各國通商口岸,必須設立領事官,方准通商,庶有責成,而示限制。今法、美兩國,尚無領事到潯,該商等已經戡定地界,雖經聲稱租地換約各事宜,須俟領事官抵潯,方可會辦,惟現在竟自專主,先行興工填土,此端究不可開,所有通商各口岸,如領事官未到,曉諭該商人等,一概不得與地方官商辦」。
針對有領事官方淮通商一事,美駐廣州領事裨治文(E. C. Bridgman ) 據1858年中美天津條約第19款內載:「遇有領事等官不在港內,應准美國船主商人託友國領事代為料理,否則逕付海關呈明,設法妥辦」。因此,從美方對條約的解釋而言,清政府毫無理由提出無領事官不准通商的規定。「既各港遇有領事等官不在,凡地方官職守,皆當遵照定章,所有新港未有領事官,凡地方官亦應一律辦理,是別國領事官無論肯不肯代辦,本國商人皆可得到新港貿易」。
中美之間對於「有領事方准通商」的爭議未休之際,接著引發對於領事官身份的討論,包括是否具商人身份、是否通曉漢語。1862年4月初,清政府查出牛莊領事鼐德(Francis P. Knight)係商人充任,要求新任駐華公使蒲安臣撤換鼐德。中美之間開始展開針對「領事不得兼作買賣事」的辯論。恭親王表示「中英法天津條約中均明載領事不得兼任商人,中美之間也一體適用」。蒲安臣則反擊說牛莊領事的派遣,係來自中英條約第11款牛莊開港,美國緣最惠國條款一體適用;但遍查中英、中法和中美天津條約均無「商人不得奉派領事」的規定。另外,蒲安臣辯稱之前列威廉公使與總理衙門公文往返中,清政府所限定的「開行之人不能領事說」,係指五口通商的領事,「今新開天津、漢口、牛莊等處,國家尚未設官頒祿,倘不選舉至誠之人暫作領事,則天津、漢口、牛莊各口,美國船隻往來之多,將委何人而理事乎」。
恭親王的回覆針對二點,一、有關「開行之人不得領事說」,不僅止於五口。緣於訂定中美天津條約時無載明此項,後來李鴻章在議定善後章程時曾照會列威廉申明此禁,因此善後章程中有此一附件。二、如果美國執意要以條約為據,則條約內並無准令美國商民到牛莊貿易明文,現今美國商民與英、法各國一體在牛莊通商,而英、法條約俱載明,不准商人充當領事,則美國亦應一體照辦。恭親王要求美使「即速行文回國,趕緊派真正領事官前赴牛莊接管,不宜久以商人代理。貴國係在大國之列,自必不致無員可派,此後貴國商民所到通商各口岸貿易,所有各該處領事,應照此次議定辦理,不得再以商人充補,致滋辯論」。恭親王給通商大臣崇厚的函件中提到經此次辯論:「條約雖未載明,而有前次列大臣照會,確鑿可據,與之反覆辯論,該使尚未照覆,想已理曲詞窮,不能狡展矣」。
就在和恭親王辯論的同時,蒲安臣請示國務卿西華德(William H. Seward)有關清政府對於商人不得兼任駐華領事的堅持態度,國務卿西華德表示必須通過美國國會修法,因適逢國會即將休會,需待下一會期才能討論。蒲安臣給總理衙門的照會說:「各國通商口岸,領事官甚多,凡奉本國特旨食俸之領事官,照例不准兼作買賣,買賣人未曾食奉,署理領事官,向來可行,此是本國一定之例」。他也坦承買賣人作領事官,恐有不便之處,已請示美國政府派遣食俸領事官前來,將未食俸領事官替回,以便辦事。蒲氏照會用語甚為恭順:「至現在各處買賣人兼攝領事官者,雖未食俸,照本國定例,實是真正官員,希貴親王飭諭貴國地方官,須要一體重待,如有輕慢之處,似屬不情,實非兩國和好之道。」針對恭親王所言英、法條約載有領事官不得兼作商人的文字,蒲安臣仍認為係恭親王誤記:「本大臣將英、法兩國條約詳細查看,並無此條,是知英、法兩國不令商人作領事官,乃係恐自己不便,並非謂條約內載明此款,此事恐係貴親王誤記。本大臣並查知俄法兩國,現在中國地方,亦有以買賣人兼作領事者。若本國以後特派食俸領事官前來,亦係恐有不便,非拘定條約也」。由這件交涉案可看出蒲安臣對華交涉態度頗為誠懇平和,在其抵華初期對華外交手段即為柔軟,此為奠定中美友好關係的基礎;也說明後來為何1867年蒲安臣能以卸任駐華公使的身份率領清政府所派遣第一支使團赴歐美考察的端倪。
就在辯論中外條約是否規範領事不得兼買賣案的同時,美國方面由上海領事西華(George Seward,又譯秀華)和蒲安臣公使聯手展開要求改善美國駐華領事制度和待遇的請求。鑑於美國駐華領事待遇過低,且領事裁判制度使得原已簡陋的領事館由於必須設置關閉美國人犯的監獄,不論人力、空間和設施都嚴重不足,希望國會通過一系列改善駐華領事制度和待遇的法案。
西華於1862年4月奉派上海領事之際,清政府亦對其是否具商人身份詳加調查,調查結果證實其非商人,於次年9月始接受其任命。「據代辦總稅務司費士來覆稱,查西領事係美國管理各國事務大臣之姪,向未做過買賣,亦不通曉漢語,到中國之日尚淺,其人年紀尚未及三十歲」。駐華領事不通漢語是普遍現象,美國傳教士兼漢學家衛三畏(Samuel Wells Williams, 1812-1884)於1860年代初期就表示據其旅華長達三十二年的觀察僅有一位領事通曉漢語,即廈門口岸領事海雅多(T. H. Hyatt),他一方面聲援西華要求國會改善駐華領事制度,同時也建議美國政府應訓練通曉華語的外交人才,特別是翻譯官。
西華後來於1875年奉派駐北京公使,在他任內(1875-1880)一方面由於清政府嚴加調查各口岸美國領事身份是否為「善良且可靠之人」(good and reliable man)始接受派任,一方面美國領事待遇確充斥不少問題,此兩道壓力促使西華努力向美國國務院爭取改善駐華領事制度。
究竟美國駐華領事的待遇有多微薄?由表1-1〈1861年美國駐上海領事與駐歐洲貿易口岸領事薪水比較表〉,歐洲船隻入港數目為1861年9月以前的統計,上海船隻數為該年6月底以前的統計(不含7月至9月),相較之下,若以美國船隻入港次數而言,上海口岸還遠勝於倫敦和里約熱內盧(巴西:Rio de Janeiro),然而美國駐上海領事的年薪僅4,000美元,與該國駐歐洲口岸領事的年薪相距懸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