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共和主義的系譜
一、前言
共和主義(republicanism)乃為西方政治思想傳統中歷史最悠久的觀念之一。當前各國名稱中有著「共和」一字的,不在少數,尤其當國家獨立建國運動所推翻的舊政權為君主政體時為然。在這個意義上,共和乃是與君主政體相對立的政治體制,並以獨立自主以及政治自由為根本的政治價值。然而,悠久的歷史以及官方文件上出現的頻率並不保證相應之現實影響力。事實上,共和主義自十九世紀中葉以後便逐漸式微。我們所熟悉的現代意識型態,如自由主義、民主思潮、民族主義以及社會主義等,取代了歷史悠久,但卻似乎難對現代社會的人類情境提出針砭,並對未來提出願景之共和主義。
是以,一九七○年代以前的政治理論文獻,少有關於共和主義之討論。但七○年代中期以後,共和思想逐漸復興,並蔚為風潮。這個轉變的理論背景在於,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的論戰中,共和式政治社群觀念得到學者的重視,成為社群主義者訴求的典範之一。社群主義者在批判自由主義過分強調原子式個人主義、程序正義以及政治生活的工具性格之餘(Sandel, 1984a),有必要提出較積極的政治社群理想。回顧西方政治思想史,可歸納出三個主要的政治社群觀:保守主義式政治社群、共產主義式政治社群以及共和主義式政治社群。德國浪漫主義為保守取向之代表,它嘗試恢復人際之間直接情感的社群(Gemeinschaft; community)以克服現代社會的異化情境。但英美思想界向來對此種具有集體主義傾向的社群論有所保留。另一方面,馬克斯主義的理想社會始終未曾在東歐社會主義國家落實,更隨著社會主義陣營的解體而煙消雲散。於是古典共和主義的共同體理念便被標舉為足以與自由主義社會觀相抗衡的政治社群理論(Gardbaum, 1991: 719-732)。
以下就基本信念、歷史發展與當代意義三方面分析共和主義與現代政治,提出全書綱領。筆者主張,在古典共和主義轉變為現代共和主義時,由於思想家強調之重點不同,產生了兩種具有緊張性之典範:一為激進的民主共和主義,主張建構被治者與統治者的同一性,從而使人民成為唯一可能的主權者;另一則為憲政共和主義,強調法治觀念以及相應的權力分立憲政體制。二者各有其理據,對現實政治也產生了完全不同的影響。十九世紀以後政治意識型態發展的關鍵課題之一,便是自由主義對兩種共和主義典範的吸收與批判。而當代政治理論中的審議民主與爭勝精神乃是共和主義兩個最重要的思想資產,並對現代公民社會政治觀之建構仍具有參考價值。
二、共和主義的意義及基本信念
共和主義完整之表達方式為「公民共和主義」(civic republicanism)。而就其原始意義而言,civic以及republic指涉的都是環繞著希臘羅馬古代城邦共同體所形成的觀念:civic源於羅馬的civitas,可上溯到希臘的polis;republic則淵源於拉丁文的res publica。在近代社會領域興起之前,西方政治思想傳統的主軸乃是以公民為核心之政治共同體(希臘的koinonia politike,羅馬的societas civilis)論述,所以我們可以將共和主義視為古典政治哲學的主要資產(Ritter, 1983; Riedel, 1984: 133-137; 1996)。
整理學者之分析(Isaac, 1988; Sunstein, 1988),共和主義的核心價值包含了自主性(autonomy)、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平等(equality)、公民身份(citizenship)、自治(self-government)、共善(common good)、政治作為所有成員參與審議(deliberation)的公共過程、愛國情操(patriotism)、公民德行(civic virtue)以及克服腐化(corruption)等。所謂的自主性乃指不被支配的自由狀態,這除了政治共同體對外不受強敵的奴役外,更意味著對內全體公民不受少數統治菁英的專斷支配,而能平等地在法治架構中自由議決公共事務。共和主義思想家區分公私兩個領域,並將政治事務隸屬於公共領域且具有優越性;公民必須依照彼此能夠接受的共善觀念來審議政治事務,私人利益不應涉入公共事務的考量。共和主義並強調政治活動的優越性,主張唯有在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議決時,才有可能透過溝通論辯而超越個人私利的範囿,並建立追求共善的德行。公民自治的政治制度,並非自然而致,而是在人性以及制度易趨腐化的傾向下,通過個人的德行典範或制度的運作加以克服,方有可能維繫公共生活的持續繁榮,並彰顯其存在價值。對共和主義思想家而言,能夠保障政治共同體全體公民獨立自主,並實施自治的政治制度,乃是最佳體制。而當公民認知到其個人福祉和自由與政治體制間的緊密關係時,愛國情操便油然而生,所以共和主義思想家重視愛國情操對於凝聚公民意識的重要性(Viroli, 1995)。
共和主義最有代表性之思想家包括了:古希臘的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古羅馬的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 106-43 B.C.)以及波利比烏斯(Polybius, 約200-118 B.C.)、義大利的馬基維利(Niccolò Machiavelli, 1469-1527),英國的彌爾頓(John Milton, 1608-1674)、哈靈頓(James Harrington, 1611-1677)以及英國內戰時期的「共和派」(commonwealthmen);法國的孟德斯鳩(Charles-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 1689-1755)、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西耶斯(Emmanuel-Joseph Sieyès, 1748-1836)以及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 1805-1859);以筆名普布利烏斯(Publius)發表《聯邦論》之美國思想家麥迪遜(James Madison, 1751-1836)、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 1755-1804)以及激進思想家潘恩(Thomas Paine, 1737-1809);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 1724- 1804)、黑格爾(Georg W. F. Hegel, 1770-1831)以及青年馬克斯(Karl Marx, 1818-1883)等。至於發揚共和主義傳統的當代學者,則有政治理論家鄂蘭(Hannah Arendt, 1901-1975)、史學家波考克(J. G. A. Pocock)、史金納(Quentin Skinner)、哲學家佩提(Philip Pettit)以及法學家桑士坦(Cass Sunstein)等。我們自無法於簡短的篇幅中完整地論述個別思想家之理論內容,而僅能就各思想家最具原創性的論點提綱挈領地加以闡釋,以說明共和主義思想之內涵,並進而探索其當代意義。
三、古典共和主義
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乃共和主義論述的理論淵源。他主張理性言說是人有別於其他動物的獨有天賦,這使得人類能夠辨識正義與利害,並形成了政治生活(江宜樺,1995a、1995b)。基於此種「人是政治動物」的觀點,城邦或政治共同體之目的乃通過公民之溝通審議而追求最高最廣的善。關於理想的政治秩序,亞里斯多德提出了「政治統治」(political rule)的概念,其對立面乃主奴之治以及家計管理:主奴之治存在於天賦能力強者與弱者之間,其方式為不平等的支配;家計管理乃家庭中家父長的父權支配;政治統治則是施行於城邦之中,平等的公民之輪流統治。在政治統治的觀照下,政治共同體所共者為統治活動,並使它得以與其他共同體(家庭、氏族等)明確地區隔開來。
「統治」之基本特色在於區分治者及被治者,而二者所具備之德行(arete; virtue)顯然有別:統治者應具備的乃是以實踐智慧為首的積極德行,而被治者則應有節制的消極德行。只有在政治統治之中,透過公民輪流成為治者與被治者,積極與消極兩種德行方有可能同時發展,互相補足,使「政治生活之目的在於促進公民德行」的理想得以落實。而亞里斯多德理想的「共和政制」(politeia; polity)則由於混合了寡頭與民主政體,成為能夠實現政治統治的最佳實際可行政體。
亞里斯多德用「自足」(autarkia; self-sufficiency)來統攝其政治理想;但自足並不是一種個體孤獨的生活,因為人既有政治之本性,便需要有同邦之人共同生活,特別是公民間之情誼(philia; friendship),方有可能達到一種共同的自足狀態。但是他強調政治共同體的構成必須要有一個界限,而不能無限制地擴展。亞里斯多德所主張的有限度而自足的共同體理想,構成古典與現代共和主義的主要分野。
亞里斯多德的實踐哲學可能是思想史上最豐富且複雜的古典共和主義理論,但在制度面真正影響歐洲歷史進程的,則為羅馬共和政制。羅馬共和主義所標舉的主要價值是“liberta”(政治自由),究其意涵,一方面指政治共同體必須獨立自主,不受外力支配;另一方面則指政府形式必須是共和體制。共和政體的對立面是一人統治的王政(monarchy),因為羅馬人將王政視為一種不平等的支配關係,其中的成員缺乏自由,而處於被奴役狀態(Wirszubski, 1968: 5)。與王政對照之下,羅馬共和主義的基本精神乃得以彰顯,也就是西塞羅所提出的著名主張:「公共事務(res publica)乃人民之事務(res populi),但人民不是人們某種隨意聚合的集合體,而是許多人基於法律的協議性(iuris consensu)和利益的共同性(utilitatis communione)而結合起來的集合體(sociatus)。」(Rep. I: 39)西塞羅並強調,共和主義的真正精神乃是,公民在法律架構之中共同參與公共事務的審議(concilium; deliberation),並達成階級之和諧(concord)(蔡英文,1999: 80-81)。
西塞羅將「人民」的概念引入其定義中,而且羅馬的公民資格範圍比起希臘要更為廣泛,因而預留了民主的共和主義論述發展之可能。另一方面,羅馬共和主義比希臘思想更為強調依據自然法之正義觀念所建立的法律體系對保障社群共同利益以及政治自由的重要性。在實踐上,羅馬的共和政制仍然以貴族世家所形成的統治階層為主,一般公民的自由雖受法律保障,其政治權利也能通過護民官而加以爭取,但是統治權的實際行使,仍以具有聲譽以及權威的望族後裔較有機會與聞(Wirszubski, 1968: 14, 36-37)。羅馬貴族的理想,乃在於贏得公共職務以及參與公共生活,並通過這些活動來完成服務國家的偉大行為,展示其德行以獲致榮耀(Earl, 1967: 35)。
在政治制度方面,羅馬共和主義的主要貢獻是建立了「混合憲政」(mixed constitution)的理想,主張王政、貴族以及民主政體三者,就其簡單的樣態都容易濫權與腐化,並導致政體之循環變遷。唯有國王、貴族與平民三者同時並存於憲政體制之中,並通過權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才能保障社群集體的政治自由,並克服政體循環變遷的宿命,得以長治久安。史學家波利比烏斯在其《歷史》第六書提出這個混合憲政的理論,對其後歐洲憲政主義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本書第一、二章分析了亞里斯多德、波利比烏斯以及西塞羅的共和理論。值得注意的是,「共和」概念的建構係對雅典民主的修正:一方面接受民主派的核心政治價值如公民間之平等以及德行等,但對於民主易導致「極端民主」的疑慮,則是古典時代思想家普遍抱持的觀點。所以,亞里斯多德主張混合民主制與寡頭制,羅馬人則主張混合王政、貴族制與民主制,它們都是通過權力平衡的機制來達到長治久安的效果。
然而,西方古典時期尚乏明確的「憲法」(constitution)概念,所以混合憲政還是一種權力體制。更確切地說,古典政治哲學以亞里斯多德提出的「政制」(regime)概念作為核心,他並指出「政制是對具有權威性官職安排所產生的秩序」,而「統治團體(politeuma; governing body)即為政制」。這個政治概念成為希臘與羅馬古典共和主義討論政治制度安排的基礎,也是本書前兩章致力加以探討的主題。
至於現代共和主義,則隨著共和意識與西方在中古時期所形成的憲法以及代表等觀念結合之後,逐漸產生完全不同的分析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