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1980年代前期,臺灣與亞洲四小龍正值經濟快速成長;進入了八○年代末期,臺灣與許多第三波民主化的國家開始民主轉型。1985年,我帶著滿懷的希望,到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配合教育部的公費留學計畫,攻讀環境法。
八○年代的氛圍,環境法仍保有濃濃的保護性管制色彩,對抗的對象就是那些不負責任的污染者,包括無良的跨國企業。因而,環境法與勞工法跟消費者保護法,被認定為三大對抗不當開發與無良企業的良心公益學術領域,這與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法、貿易法、證券交易法、財稅法等法律範疇形成對比。因此,到美國專攻環境法所釋放的訊息是:比較喜歡公益事務、樂於從事公共參與。
這樣的定位基本上沒有錯,初到耶魯法學院的學術殿堂,我就感受到學術理想很高,關心的議題很廣,公益性格濃厚,大大碾壓過去認為就讀後將成為商務大律師、在貿易金融業上呼風喚雨的傳統印象。然而,當時美國在雷根(Ronald W. Reagan)總統的主政下,正上演一場大變革,上比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的新政,下比當今川普(Donald J. Trump)的美國再度偉大。
面對日本與亞洲四小龍的超額貿易逆差,美國一方面施壓這些國家讓匯率升值,另一方面對內則尋求管制舒緩(regulatory relief),除了減少不必要的管制,也透過內部機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及管制影響評估(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當時,雷根所發布的行政命令也一樣很有名,最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命令12291與12498號,建立了聯邦行為的成本效益影響評估機制。而其中首當其衝的,就是環境管制事項。可以想像,環保署署長被鎖定為配合政策的人,環保團體則惴惴不安,因為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強勢環境管制,開始要向市場靠攏了。
不僅是如此,耶魯與哈佛兩個法學院的當家公法學者阿克曼(Bruce A. Ackerman)與史都華(Richard B. Stewart)教授,竟破天荒地聯手寫了一篇文章,批判強勢環境管制缺乏效率,好似蘇聯的計畫經濟一般,並呼籲美國政府盡速納入經濟誘因的管制改革。美國環保署也配合趨勢,採用了污染泡政策(bubble policy),讓企業在防治污染上,取得更多的彈性。這項具有爭議的政策,引起環保團體的不安與不滿並告到法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卻做出了美國管制史上最有名的Chevron判決(Chevron U.S.A., Inc. v. NRDC, 1984),肯定行政部門追求環保成本效益的努力,建立了司法對專業行政機關順從(judicial deference)的判例。環境法真的從骨子裡轉變了,而從臺灣來學習環境法的留學生,躬逢變局,思路面臨磨練與考驗。終究,臺灣正值經濟剛起飛,環境隱憂日顯,與美國「過猶不及」的情形有所不同。
這樣一個豐富的脈絡發展,在臺灣的發展歷程上,也是如質如實地反覆呈現。在環境法的學習上不斷論辯,除了以法律為基礎思考環保外,更必須在制度、人心、科技與市場面向上反覆辯證,最終孕育出從管制看待環境的環境法,而這也是本書的精神韻味所在。
動態的脈絡,反映了社會的真實,也看穿了政治的現實。美國環境政策深受總統理念與風格影響,更難逃大時代的變遷轉折。同樣地,回到臺灣任教的留學生,更深刻感受到臺灣解嚴後的環境吶喊,與公害救濟事件在民主化啟動後的大爆發。這麼需要掌握方向的環境課題,卻必須受到轉型臺灣各種勢力無情的拉扯,形成了政府與民間、國內與國際、中央與地方、實體與程序、專業與政治、科技與法律的暴力衝撞。其中,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引進與實際運作,從制度移植、去脈絡化的實踐到套牢無序,從學術的角度來看真是精彩萬分。
希望透過環境系列的第二本書《環境管制》,呈現環境問題的管制結構與脈絡論辯。全書的各章議題當中,除了環境影響評估最具有議題代表性外,傳統命令控制式的管制相對於改革環境主義的變化,也是最精彩的部分之一。改革方向中朝程序發展的協商,以及翻轉政策工具的經濟誘因,都是新型環境法的重點。協商與經濟誘因後續在國際環境議題上的運用(例如氣候變遷的碳稅或碳交易市場),更是當中我自認最精彩的部分。
感謝的名單總是列不完。由於參與環境議題的緣分,我有許多機會與游錫堃、陳定南、謝長廷、張隆盛、蔡勳雄等共事學習。從最年輕的臺大副教授開始,因為環境課題讓我受惠並結識臺大內外許多跨領域的學術同好,與他們的互動甚至多於法律學院的同事。包括於幼華、張石角、劉小如、蕭新煌、黃榮村、劉兆漢、周昌弘、余範英……,以及李玲玲、蕭代基、駱尚廉、劉錦添、王俊秀……等研究夥伴。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的同仁、學生助理,尤其是張文貞與林春元兩位同事,以及歷年來諸多優秀的研究生助理。此外,也要向許多環保團體的中堅分子致敬與致謝。這本書都有你們貢獻的足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