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意義
壹、置入式行銷
置入式行銷,一般指的是「商品置入」(productplacement),但也有稱之品牌置入(brandplacement)、嵌入式廣告(embeddedadvertising)、隱藏式廣告(undercoveradvertising),或是商品融合(productintegration),置入式行銷在實務運作已行之有年,只是一般觀眾沒有察覺而已。
所謂商品置入就是在電影、電視畫面中出現某一商品,這個商品可能是純擺設道具,也可以是演員使用的物品,而要置入商品必須付費給電影或電視製作單位。好萊塢電影早就有商品置入,情報員龐德所使用的手錶、汽車、喝的酒都是刻意置入的商品,同樣的在韓劇中女主角用的手機、男主角圍的圍巾、男女主角約會的咖啡廳也是刻意置入的,廣告主的目的就是期待觀眾在不經意、低涉入感的情況下,累積對商品的印象,也就是下意識的效果(subliminaleffect)。在台灣的電視裡,也早有商品悄悄的出現,一些政府機構的宣導也已如此處理,甚至在新聞報導中,主播服裝是某家公司贊助,節目後出現感謝字卡,都是商品置入行為,只要不過火、不煽情,並沒有違反傳播的專業倫理。
「置入」觀念後來也延伸至平面媒體,報紙或雜誌的新聞或報導中,刻意帶到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並向廣告主收取費用,亦被稱為「置入」,事實上這也是行銷老手法,以前即被稱為「新聞廣告化」或「廣告新聞化」。
置入式行銷除了單純的商品或服務置入外,比較引起爭議的是政府資訊的置入,2003年行政院新聞局的媒體採購與置入就引起不同的討論,政府資訊的置入式行銷,或可比照「公共服務訊息」觀念,稱之為‘ Public Service Announcement’placement(簡稱 P S Aplacement),它與廣告、商品置入(productplacement)、新聞宣導(publicity),都有一些類似,也有一些不同。
貳、「置入」與其他行銷方式之比較
「廣告」就美國行銷學會的定義: Advertisingisanypaidformofnonpersonalpresentationandpromotionofgoods,serviceorideabyanidentifiedsponsor,應具備四個條件:
1.付費購買媒體版面或時間,2.訊息必須透過媒體擴散,是非人際化(nonpersonal)的展示與推銷,3.推銷標的物可為具體商品、服務或抽象的概念(idea),4.必須明示廣告主(sponsor)。除了第4項外(在節目進行中不會特別聲明是新聞局的政令宣導),新聞局的「置入性行銷」看起來就是「廣告」。
不過展現的訊息必須經過媒體的過濾與守門(gatekeeping)。
商品置入與新聞局的置入式行銷也很接近,商品置入是好萊塢電影常用的方式,在電影中即使不經意出現的某一商品,也可能是刻意置入的,在電影或電視畫面出現某一商品,這商品可能是靜態的純擺設,也可以是演員所使用的商品,而要置入的商品必須付費給電影或電視製作單位。
商品置入是試圖在觀眾不經意、低涉入的情況下,建構下意識知覺(subliminalperception),由於觀眾對廣告有抗拒心理,而商品置入則融入劇情之中,因此效果反而比直接訴求的廣告好,1982年 E T電影中出現的糖果,電影播出後三個月內銷售量增加了65%,這就是證明。
和廣告一樣,商品置入是要付費的,而商品出現的方式,不能反客為主,干擾劇情的呈現,否則鑿痕斑斑反而成了笑話,製作單位也不會因小失大,因為區區的置入費用而影響電影票房或收視率。
一般的商品置入都以有形商品為主,「服務」偶爾也會出現,如主角使用某一信用卡,或上某家髮廊做頭髮等,觀念行銷則很少在商業電影或電視出現,但新聞局要的置入式行銷則是推銷觀念──政策。
新聞宣導是公關的手法,即透過新聞發布方式讓媒體報導,由於報導的型式是「新聞」,所以媒體對訊息也會予以守門篩選,以符合新聞寫作格式,並具備新聞價值。
依新聞倫理觀點,新聞宣導媒體是不可以向被報導者索取費用的,因此在新聞中不會有太強烈的商業訊息,也不會明示廣告主。目前很多商業活動記者會弄得很花俏,就是希望經由花俏包裝沖淡商業氣息,以得到媒體青睞報導,每晚打開電視新聞,這種包裝後的報導比比皆是。
從表1.1.1:廣告、新聞宣導、商品置入與新聞局置入式行銷之比較,可以看出政策置入式行銷是以「新瓶」裝了三類混雜的「舊酒」,是一種具創意的表現方式,只要商品(政策)中性,不干擾節目進行,很平順地融為節目內容的一部分,實在不必要以毒蛇猛獸視之,更何況以知識差距(knowledgegap)理論來看,政府宣導本應特別照顧低社經地位民眾(如防治高血壓、 S A R S等),節目置入方式比直接訴求的廣告,應更可貼近低社經地位民眾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