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科技發達,伴隨而來之危險及損害,經常為人類所無法預知,自無從就特定危險活動制定完備之特別法,以使相關受害者獲得實質補償,而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對於他人有生損害危險之活動者,因事先不知危險性,亦無從預以責任保險或由商品價格分擔其危險,因此,立法者乃增訂民法第191條之3危險活動之一般概括性侵權行為責任條款,以備特別法不足時之用。本書首先就民法第191條之3一般危險責任之法律性質(定性)、適用主體、危險活動之界定、保護客體、因果關係與過失及違法性之推定、損害賠償之範圍等加以說明,並分析其與民法規定一般及其他特殊侵權行為,乃至特別法所定特殊侵權行為之適用關係,以供實務界及學界之參考,並進而促使高科技產業經營者得事先予以避險,被害人亦得因之獲得滿足之補償。
作者簡介
阮富枝
現職 最高法院法官
學歷
美國美利堅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經歷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法官、庭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庭長
專長 民事法、強制執行法、智慧財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