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工法是一個具有豐富的內涵,但卻又極具爭議性的法域。可以說,它是具有某種程度的「政治法」。集體勞工法的領域中擁有三個法規範者,分別是立法者、司法者及團體協約自治當事人,各司制定法律、形成個案見解及訂定團體協約之責任。相較於他國,我國的勞動三法形式上的完備並不遑多讓。但實質上並未具體落實所謂的國家中立原則、協商與爭議對等原則、禁止過度原則等重要的集體勞工法的原理原則。此實有待於修正中的勞動三法加以矯正過來。
作者簡介
楊通軒
現職: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
學歷:
德國MAINZ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行政院經建會科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會委員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
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專長:
勞基法
勞工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