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情報乃是與人類演化同時開始之事,有人類,即有情報或類似情報工作的活動。 在未有國家組織形態出現前的原始社會,人類在與自然界長期的奮鬥中便出現了最原始的情報活動。 這種原始先人為獵取野獸的活動,及原始部落間發生戰門時為滿足知道消息的需求,所採行的觀察手段,可以說是人類情報活動之萌芽。當時獲取情報的重要憑藉端賴人員的執行,如想要更接近敵人,就必須藉由偽裝或透過掩護送入間諜,以滿足情報的需求。 因此,人類社會的間諜行為遂伴隨著情報活動的發生而出現。英國作家菲利浦•奈特利(Philip Knightley)更是將間諜指為是世界上「第二種最古老的職業」。 例如在聖經故事當中便有間諜事蹟的記載,而在西元四百年前中國最早的兵書-《孫子兵法》當中,也專章記載著間諜在戰爭中的價值。 故而間諜係伴隨人類歷史發展而存在,並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與作用。
隨著時代的演進,間諜在現今的國際交往互動競爭中,仍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幾乎每個國家都運用間諜從事情報蒐集的工作,以謀求科技、軍事、經濟等需求。 相對於戰爭時期間諜活動的頻繁,和平時期國際情勢相對緩和,然為爭取發展先機及謀求認知優勢,戰略決策者一般會將間諜用於掌握外部情勢的情報認知工具,要求對外蒐集所需的重要情報,尤其對於他國秘密情報的蒐集,間諜更是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不論在過去或現今的人類世界,從事情報蒐集或進行破壞的間諜活動一直持續地進行當中,它已構成當前國際競爭的一種特殊形式,若無法有效加以遏止,對國家社會安全的傷害將極為深遠。而隨著時代的演進,間諜活動的範圍已擴及科技或經濟等領域,並擴大其影響能力。惟本書研究探討的主要對象為傳統在政治、軍事領域活動的間諜行為,在後續的章節中,將分別就間諜簡史、我國間諜活動現況與重大案例、間諜行為的成因、防制對策、相關法令規範、現今世界主要國家的情報體系以及間諜的未來等加以分析探討。本章將先說明介紹情報的意義、間諜的定義以及間諜與情報的關係。
第一節 情報的意義
「情報」這兩個字,往往會給人產生一種神祕的感覺。在人類社會各個方面,情報幾乎無所不在,無所不及。情報在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均顯示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一個國家或集團戰略、策略、決策乃至謀略不可或缺的依據之一。20世紀70年代以後,情報和能源、科技被稱為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三大支柱。 有關情報的起源、意義及重要性分述如下:
壹、情報的起源
回顧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人們經常企求由天地之風、雨、雷、地震、隕石等自然現象來揣測天意,又由天文異象、天候變化及動物異常行為的變化而預測未來,這是「人與天爭」、「人與獸爭」時代中,人們的「情報」認知與作為。爾後,在「人與人爭」、「國與國爭」的時代中,人們及其社群組織相互競爭以求生存與發展福祉,盡而利用厚生,因而對於外界人群、社會、群體、國家之各式政治、經濟、軍事、社會、科技及生態等「知識」(knowledge),更加需求;基此,獲取知識的途徑、方法、組織及其「活動」(activities)便是人們的「情報」工作。而「情報」的知識及其活動過程也攸關著人類社群國家組織的利益。
貳、情報的意義
「情報」在英文(Intelligence)原為一高雅的字眼(An Elegante Worte),根據《牛津英文字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的解釋,Intelligence的原意是泛指「瞭解的能力」(the Faculty of Understanding),並未帶有任何特殊的意義;但在19世紀初年,Intelligence已開始被賦予「間諜的通訊」(the Communication of a Spy)的意思,至19世紀末,一些主要的國家,在其政府機構之中,尤其是軍事情報部門已公開地使用Intelligence一詞,遂使Intelligence一詞逐漸具有指政府的情報機構、情報事務、情報活動等特殊專業上的意義。
此後,Intelligence雖已被廣泛地作為情報專業上的使用,但其意義卻很快就出現眾說紛紜的現象,如著名的「胡佛委員會」(the Hoover Commission)在1955年對美國的情報活動進行調查時,即很驚訝地發現,美國的各情報機構對情報一詞的解釋都有自己偏好的觀點;然而此種分歧的情形,並非完全是各機構的本位主義作祟,而是因為Intelligence一詞的意義原本就極為廣泛複雜;舉例而言,美國的情報學者特洛依(Thomas F. Troy)即認為,對情報的解釋基本上都應涵蓋「原始的」和「完成的」情報(raw and finished intelligence)、「正面的」及「反面的」情報(positive and negative intelligence)、「戰術的」和「戰略的」情報(tactical and strategic intelligence)、「機關的」和「國家的」情報(departmental and national intelligence)。所以當卡爾(Leo D. Carl)在編撰《國際情報字典》(The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Intelligence)時,即收錄了至少127條有關情報的定義。此外,威爾森(William Wilson)在其所編的《美國情報字典》(Dictionary of the United States Intelligence Services)中,對情報的意義也有20條項目的說明。
二次大戰之後,對情報的意義提出具體的看法,首推美國早期的情報學者肯特(Sherman Kent)在其名著《美國世界政策的戰略情報》(Strategic Intelligence for American World Policy)一書中即曾指出:基本上情報就是一種「知識」(Information),而且是一種攸關國家安全的知識,情報的目的就是在追求一種有價值的知識(search for a useful knowledge),但知識的追求,則必須透過由人採取各種實際的活動(Activities)才能獲得,而人又必須仰賴各種類型的組織(Organizations)的支援配合運作,才有可能順利地進行情報活動或完成情報工作。故而從廣義上來看,情報可以說是包含知識、活動與組織等三個層面。
一、情報就是知識(Information)
肯特強調情報在戰略上的意義,他指出「戰略情報」(Strategic Intelligence),乃是一個國家不論平時或戰時,在處理對外關係時所需具備的知識。美國「聯席參謀會議」(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將戰略情報界定為:制定國家軍事計畫或政策所需要的知識。因為,情報就是關於其他國家的計畫、企圖、和能力的知識。美國國會也參考軍方的觀點將情報有所界定,將所有已蒐集的知識加以整理、分析、整合及解釋後所產生的結果,這些結果可能是與任何國外有所關連,並且對國家的利益具有立即或潛在的重要性。
二、情報就是活動(Activities)
情報是不會自動地出現或產生,事實上所有的情報都是必須透過採取各種實際行動才可能獲得,因此,有些學者傾向於從活動的角度去分析情報的意義,知名的情報研究學者高得生(Roy Godson)博士即是其中的代表,他指出所謂的「情報」是包含四個主要的構成要素(Elements of Intelligence):即蒐集(Collection)、分析(Analysis)、反情報(Counterintelligence)及秘密行動(Covert Action),而且這四個部份彼此之間具有極為密切的相互依存關係,任何一項的成敗都會影響到其他要項的成效。舉例而言,秘密行動雖然經常作為國家對外政策的工具,但仍需要有反情報作業的周詳保護,以免使其行動曝光而告失敗,因此,成功的反情報也可以說是秘密行動的先決條件。所以即使因組織的關係,而將四項活動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或機構負責掌管執行,但四項活動仍應視為一個整體而不能完全分開,否則必將影響情報活動的執行與成效。
三、情報是組織(Organizations)的運作
所有的情報活動都必須由人去執行,且絕大多數的情報活動也都不是透過英雄式的單打獨鬥即能完成,而必須仰賴有組織的情報機構的有效運作;因此,有些學者乃較為重視組織方面的因素,他們認為情報主要是政府各種情報部門或情報體系運作的結果,如馬契提(Victor Marchetti)和麥克斯(John D. Marks)即強調情報是有關政府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其目的主要是維護國家的安全利益,或處理來自國外現實和潛在的威脅;事實上,所有的情報活動,從蒐集到分析以及各種行動的執行,都需要有各種不同的情報機構去負責執行,否則最多僅是政策的規劃而已。
此外,相關學者亦針對情報的意義提出見解。例如學者凱斯利(David M. Keithly)認為:慣用的情報定義是蒐集、評估、分析、整合及解釋所有資訊後的產品,而這些「所有資訊」指的是一面或多面關注外國或地區,有意義的、立即的、或是有潛力的計畫、政策的執行。通俗的情報概念就是神秘及冒險的活動,而這些活動部份是從國際陰謀的運作或是虛虛實實的間諜行為所衍生出來。雖然神秘及冒險在情報組織的工作中佔有一定地位,但被戴上「神秘」這頂帽子是導因於情報活動的本質及其目的,並經常藉由嚴格的安全理由來避免公眾的審議。完整地說,一般人對於情報運作仍是難以理解。如能正確運用,它就可以成為一項利器,至於它的效能則必須建立在一定的準則或程序的基礎之上。
而在我國,根據情報學先進杜陵教授的看法,情報可界定為:「情報是一門知識,一種工作,而且是一門科學知識,一種政治工作」。其中,「情」係指一切人、事、物的「外在形象」與「內在實況」;「報」則指人對人、事、物之「情」企求瞭解的一種活動,包括觀察、蒐集、(分析)研判、製作、傳遞(與分送)等行為。
學者張中勇認為:情報基本上應是一種(對敵)知識及其尋求之活動過程;而其尋求途徑則有秘密蒐集和公開蒐集兩大類;情報處理過程之分析、評估、產製過程及後續之分送與運用,應是情報活動的核心與目的。
學者宋筱元則根據肯特(Sherman Kent)對情報的定義,認為情報基本上是指經由各種人員或技術工具的途徑或管道,將蒐集來的各種類型的資訊,如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經過處理分析的過程,轉換成具體的情報內容,而能提供給決策者(decision makers)作為參考之用。因此,情報也就是由情報體系(機構)透過各種的方式(活動)所獲得的資訊,再經由一連串的處理過程,將之轉變成一種有價值的知識,以幫助決策者從事政策的制定。
另學者張殿清指出:當代社會的高度文明已把人類推向資訊化的時代。因此,當我們研究情報的概念時,就不能不和資訊聯繫起來。按照現代資訊理論的觀點,情報在本質上就是一種資訊。就廣義上資訊解釋,就是人與人、人與物以及生物與生物之間進行交流的訊號;就狹義上資訊解釋,資訊標誌著事物的屬性,是事物之間內在的聯繫與含義的表徵。因此,從定義上解釋,資訊是廣義的情報、情報是狹義的資訊。情報的種類很多,外延很廣,對其進行分類的方式也很多。因此,情報就是預先或及早知道的關於某種情況的消息,它包括某種情況的資訊、報告和資料等等。若以實用概念(working concepts)之途徑來加以定義,情報是指過程、產品與組織。
就過程言,可被認知為一種手段,其中提出攸關國家安全之特定資訊的需求、蒐集、分析及分發給決策者;且對於一些類型之秘密行動加以構思及執行;及經由反情報活動對這些過程與資訊加以保護;就產品言,情報就是前述過程之產品,是經由法律正式授權而要求之分析、行動等相關實施作為;就組織言,情報可被視為是執行不同國家安全政策功能之單位。而資訊時代對決策者有用之情報,除既有之秘密蒐情手段外,尚要有能有效運用公開資訊之進入途徑。一份完整的情報,通常是由時間、地點、人員、事情、事因、結果、物、點等要素所構成。其中時間、地點、人員、事情是情報的基本要素,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情報就會產生不完整。
參、情報的重要
國家政策釐訂的依據和軍事作戰的主要因素,均在「先知」,而「先知」唯一的工具則為「情報」。《孫子兵法》云:「故名君賢將,所以動而勝人,成功出於眾者,先知也」。又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敗」。美國軍事專家夏普(David M. Shoup)將軍則認為:「戰爭如果缺乏情報無異於盲目」。可見情報不僅在軍事上有其絕對的重要性,在其他方面如政治、經濟、外交等亦均不可缺少,否則將無法達到「動而勝人,成功出於眾」的地步。
法拉哥(Ladislas Farago)在《智慧之戰》一書中曾經列舉二次世界大戰前後許多戰略性突襲的經過,認為是與情報有著密切而重大的關係。如1941年的珍珠港事件(軍事突襲)、1939年的德蘇協定(外交突襲)、1930年的法郎貶值及1949年的英鎊貶值(經濟突襲)等。因此,在現代的國際競爭中,無論是防禦或攻擊的任何一方,情報幾乎成為決定它的勝負條件,所以克勞塞維茲(Clausewitz Karl Von)在《戰爭論》中說:「情報之不實,為戰爭最大之障礙」。
因此,情報能協助決策者擬訂決策、滿足履行政策與決定之特定決策需求、支持軍事行動解決衝突、提供先期預警訊息以及監督其他國家的條約履行。其應發揮的功能有:強化軍事防衛、防範外力入侵、維護內部安全、進行情報合作、促進決策過程、協助危機處理、增進國家利益等。 故而情報是決策的耳目,其與社會安定、國家安全更是息息相關。
第二節 間諜的定義
間諜是一項擁有悠久歷史的職業,其活動亦伴隨人類社會歷史的發展。在此過程中,間諜定義的內涵已產生延展變化,從原本的行為主體-國家擴展至組織團體,情報蒐集也包含了機密情報與公開資訊,至於活動方式亦更加多元,各種合法與非法的手段均可能為其採用。以下就相關文獻對間諜的定義以及本書對間諜的定義加以介紹探討。
壹、相關文獻的定義
一、國際法的定義
早期間諜係因應戰爭所需發展而來,因此,許多間諜的定義及處罰都是從戰爭法或習慣法發展而來。戰時國際法是容許間諜及間諜活動,依據1907年〈海牙陸戰法規〉第29條第1項:「間諜者,係指在交戰國作戰區域內(in the zone of operations of a belligerent),為了向敵對國傳遞訊息,而以隱密手段(acting clandestinely)或以虛偽陳詞(on false pretences)蒐集情報或意圖蒐集情報者」。第29條第2項:「因此,並未偽裝身分(disguise)的軍人,即使為了蒐集情報滲透至敵軍的作戰區域內,也不被視為間諜。同樣地,無論是軍人或平民,受本軍或敵軍委託公然執行傳遞訊息之任務者,也不被視為間諜。為了在全境或不同戰區間傳遞訊息或確保通訊暢通而被送至熱汽球上執行任務者,亦同」。而1977年〈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第46條設有間諜專章, 除重申1907年〈海牙公約〉第29條對間諜之定義及處遇外,更確認了間諜處遇的程序,此原則為國際法所肯認並適用至今。
二、相關學者的見解
(一)學者胡文彬
所謂間諜,就是暗窺他人動作的人,在門縫裡深入竊取敵人秘密文件及消息的人。
(二)學者張殿清
現代間諜情報學的觀點認為:「凡參加一定的組織,並通常以一定的職業或名義為掩護,進行刺探、竊取他國或對方秘密情報,或進行反間、顛覆、破壞、暗殺等活動的人,通稱為間諜」。
(三)學者周治平
間諜係指由各國情報機關派遣,至他國蒐集非公開情報的人員。
(四)學者宋濤
間諜是指從事秘密偵查工作的人,從敵對方或競爭對手處刺探機密情報或是進行破壞活動,以利於其所效力的一方。
(五)學者楚淑慧
間諜就是從事秘密偵查工作的人。他們的主要任務是暗中窺視上至政要、下至平民的隱私,為敵方竊取重要情報,或是進行挑撥離間、栽贓陷害、造謠誣陷、甚至綁架、暗殺等活動。
(六)學者聞東平
間諜原意是指那些為了軍事、政治目的從敵對方或他國獲得機密的人。間諜行為主要限於國家之間,但目前,間諜的定義已經延伸到更廣泛的領域,出現「科技間諜」、「經濟間諜」等名稱。不過此往往是行業或個人行為,政府介入較少。間諜既指被間諜情報機構秘密派遣到對象國(地區)從事以竊密為主的各種非法諜報活動的特工人員,又指被對方間諜情報機構暗地招募而為其服務的本國公民。廣義來說,間諜是指從事秘密偵探工作的人,從敵對方或競爭對手處刺探機密情報或是進行破壞活動,以此來使其所效力的一方有利,又稱特務、密探。間諜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採取非法或合法手段,通過秘密或公開途徑竊取情報,也進行顛覆、暗殺、綁架、爆炸、心戰、破壞等隱蔽行為。
(七)學者閻建中
間諜指向偵察對象內部秘密派遣或在偵察對象內部秘密發展人員,以獲取機密情報的活動。從事這種活動的人員,稱為間諜。
(八)學者海野弘
間諜是偵察秘密情報的人,被譯為間諜、間者、密探等。
(九)學者厄尼斯特•弗克曼(Ernest Volkman)
在法律上,間諜的定義是透過採用秘密偵察、偷竊、監視或其他方式獲取軍事、政治、經濟及其他秘密訊息的行動。
(十)學者喬瑟夫•高登(Joseph C. Goulden)
喬瑟夫•高登指出,情報歷史學家唐納德•麥考密克(Donald McCormick)在他的著作-《間諜小說裡誰是誰》(Who's Who in Spy Fiction)中提到:古代中國對間諜的概念意指一個透過縫隙窺視的人。而1771年版的《大英百科全書》(The Encyclopedia Britannica)則將間諜定義為:一個被敵對陣營聘請來進行觀察我方行動及動向,特別是軍營的經過路線等。當間諜被發現後,他將被立即被處以絞刑。
(十一)學者佛德列克•赫茲(Federick P. Hitz)
佛德列克•赫茲以金•菲爾比(Kim Philby)對於間諜的定義: 「外國國家透過非法手段所蒐集的秘密信息」加以評論,認為現今間諜世界已經無法以「外國」(foreign countries)來充分定義所有行動者的身分。間諜身分尚包含基地組織(Al Qaeda)、塔利班(Taliban)、伊拉克叛亂份子、科索沃塞族(Kosovar Serbs)叛軍或達爾富爾(Darfur)地區反抗軍-即任何打擊西方國家利益跨國集團的敵對行動。
貳、本書的定義
綜合以上相關文獻與學者對間諜的定義,歸納間諜的重要概念如下:
一、主體
(一)由各國情報機關(組織)派遣到對象國(組織)從事竊取機密、蒐集公開情報或進行破壞活動的人員。
(二)被他國情報機構(組織)暗地招募而為其服務的本國公民。
二、行為
參加一定組織,主要為政府間行為,亦有組織團體行為。可能透過一定的職業或名義、公司行號或組織名義進行掩護。
三、目的
為了軍事、政治等目的,使其所效力的一方有利。目前已經延伸到更廣泛的領域如科技或經濟目的等,但此多為行業或個人行為。
四、活動方式
採取非法或合法手段,公開或秘密蒐集方式,蒐集對方或競爭對手的情報,或進行顛覆、暗殺、綁架、爆炸、心戰、破壞等活動。
五、造成後果
嚴重危害對象國(組織)的國家(組織)安全。
綜合上述,本書將間諜定義為:「由各國情報機關(組織)派遣至他國(組織)的人員,以及被他國情報機構(組織)暗地招募而為其服務的本國公民。其從事機密、公開情報蒐集工作,或進行顛覆、暗殺、綁架、爆炸、心戰等破壞行動,使其所效力的一方有利,是一種嚴重危害國家(組織)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