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幼兒園行政的意涵
本章幼兒園行政的意涵共分四部分加以敘述,首先,釐清幼兒園行政的意義和範圍;其次,說明我國社福及教育行政與幼兒園行政的關係;第三,幼兒園的籌備與成立;第四,幼兒園的發展計畫。
第一節 幼兒園行政的意義與範圍
壹、幼兒園行政的意義
托兒所行政是指托兒所行政機構的一切事務處理,包括經營托兒所事業、維持托兒所秩序及改進托兒所教育等項業務;即是依據教保原理與經濟原則,按一定的計畫與方法,對於托兒所內一切組織上、設施上、工作上的所有問題,做最適當的處理,藉以增進托兒所行政的功能,達成托兒所教保的使命。而研究托兒所行政的目的在提高辦理托兒所行政的成效,和避免單憑經驗而發生了紊亂與浪費的執行方法(王靜珠,民89a)。幼稚園行政可說是依據教育原理與經濟原則,按一定的計畫和方法,對於幼稚園內一切組織上、設施上、工作上的所有問題,作最適當的處理,藉以增進幼稚園行政的功能,達成幼稚園教育的使命(王靜珠,民89b)。
幼保機構行政是指托育機構依據教保理論,運用有效和科學的方法,對於機構內的人、事、財、物等業務,作最妥善而適當的處理,以達到教保目標的一種過程,詳言之其行政的主體是指托育機構,行政的內容是指托育機構的人、事、財、物,而行政的方式是依據教保理論,運用有效和科學的方法,作最妥善而適當的處理,所謂有效的方法是指運用計畫、組織、溝通、協調及考核等各種方式(王立杰,民95)。
幼兒園行政是教育行政的一部分,其任務在提供幼兒良好的學習情境,使老師能專心教學,發展並維持園所與社區間動態的和諧關係,使家庭瞭解園所的教保活動,願意支持園所,與園所共同努力,讓幼兒獲得健全的快樂童年;幼兒園行政是園所依據教育與保育原則,運用有效和科學的方法,對園、所內的人、事、財、物等業務,做最妥善而適當的處理,以增進幼兒健全發展,達成幼兒教育目標的一種歷程(蔡春美、陳素珍,民101)。
綜合上學學者專家的意見,將幼兒園行政的意義定義為:「幼兒園行政是園所依據幼兒教育、保育原理與經濟原則,運用有效計畫和科學的方法,對幼兒園內的一切事務處理,包括人、事、財、物等相關業務,做最妥善而適當的處理,以促進幼兒健全發展,增進幼兒園行政的功能,達成幼兒園教育與保育目標的一種歷程。」
貳、幼兒園行政的範圍
幼兒園實施幼稚教育,依幼兒園的行政組織系統,設有教務、保育、總務等組:教務組掌理學籍登記,安排教學單元,實施學習評量,以及增進教學效率等項工作;保育組分掌幼兒生活教育、衛生保健、家庭聯絡,以及幼兒安全導護等項工作;總務組掌管幼兒園文書、事務及會計出納等項工作。規模較大之獨設公私立幼兒園,可以另設研究輔導組,負責幼兒園教育之研究推廣工作。此外,應認識幼兒園行政的本質,改變行政人員的觀念及態度,加強辦理社會教育及輔導兒童家庭等推廣工作。若縣市設立示範幼兒園,則應按規定有輔導指定區域內其他幼兒園之職責,諸如舉行觀摩教學、辦理通訊指導等工作,均應由研究輔導部門依照預定計畫實施(王靜珠,民89b)。
幼保機構行政的目的在提供適當的環境,並協調幼保機構的人力與物力,以促進幼兒身心健全發展,並提高行政效率,就實務方面來分其範圍如下(王立杰,民95):
(一)教保行政工作:包括幼兒資料建立與保管;班級之編排,如採用年齡編班或混齡編班;教保活動行事曆之擬定;招生及註冊事宜;親職教育之實施;餐點設計與管理;幼兒安全管理。
(二)總務工作:包括文書管理、經費管理、財產管理、房舍修建、遊戲器材維修或增購、校車管理、工友管理。
(三)人事管理:包括行政人員、教職員工的任用、待遇、敘薪、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福利、請假、進修等事項。
依據幼兒園行政的意義,可列出幼兒園行政的範圍(蔡春美、陳素珍,民101):
一、行政組織編制:園所視規模大小、公私立及人員多寡,來決定園所行政組織編制,需注意法令依據和管理的便利。私立園所尚須注意董事會組織,是否申請成立財團法人等問題。
二、行政計畫與園所務分掌:園所為求行政績效需擬定周密行政計畫,包括園所務實施計畫、行事曆、各部門年度工作計畫等,而每一部門的工作人員如何分工合作,需明訂園所務分掌明細表,以推動業務之順利進行。
三、各項會議與規則章則:園所會議通常有園所務會議、教保會議、總務會議、各類研究會與家長會等。園所可依實際需要訂定規程章則,讓教職員工有所依循。
四、教務工作:如招生報名、班級編班分配、建立幼兒資料、訂定生活作息時間表、規劃幼兒學習評量等工作,以促進教學品質的提昇。
五、保育工作:有些園所將教務與保育工作合併為教保組的工作,如規模較大,可分成兩組人員分掌。保育工作包括導護、室內外活動安排、每日餐點調配與管理、健康安全教育與設施之規劃、家庭訪問與聯絡。
六、總務工作:包括文書、圖書、庶務、經費等工作,有:公文、檔案管理、教具、學用品、圖書等採買與保管;園所建築、房舍設備修繕;經費的分配管理。
綜合上述學者專家的意見與考量園所實際需求,將幼兒園行政的範圍界定為下列數項,在本書中,依照下列範圍分章節敘述:
一、 幼兒園行政的意涵。
二、 幼兒園的教務行政。
三、 幼兒園的保育行政。
四、 幼兒園的總務行政。
五、 幼兒園的人事行政。
六、 幼兒園的公共關係。
七、 幼兒園的評鑑。
八、 幼兒園的行政歷程。
九、 幼兒園的公辦民營。
十、 幼兒園的策略管理。
十一、幼兒園的危機管理。
十二、幼兒園教師的工作倦怠。
第二節 我國社福及教育行政與幼兒園行政的關係
我國現行社福及教育行政組織系統,分為中央、地方縣市兩級,中央層級為內政部與教育部;地方層級為縣市政府,縣市政府之主管業務單位為社會局(處)和教育局(處),辦理縣市社福及教育行政事務。原本幼兒托育相關業務(托兒所)為內政部與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的主管業務,幼兒教育相關業務(幼兒園)為教育部與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的主管業務,在幼托整合之後,將幼稚園與托兒所於民國101年12月底全部改制為幼兒園,歸由教育部與縣市政府主管。
幼托整合前,招收學齡前幼兒之教育及照顧機構主要為幼稚園與托兒所,幼稚園係依據幼稚教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立之學前教育機構,招收4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部門主管;托兒所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立之托育機構,收托2足歲至未滿6歲之幼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部門主管;二者之主管權責分別隸屬教育及社政體系,在法規依據、主管機關、師資、設備、課程規定等,均有所不同,導致相同的學前教育階段,卻有不同的照顧與教育二系統,實在有必要加以整合改善。政府為使幼兒接受良好的學前教育,形成品質落差,於是積極推動幼托整合政策;此外,為了追求社會正義,協助弱勢家庭幼兒都能接受優質的學前教育,提高學前幼兒入園率,使人民無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都能接受優質的學前教育。
歷經14年的推動歷程,攸關我國學前教保制度變革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終於在民國100年6月10日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院會完成三讀,並奉 總統以民國100年6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81號令公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幼稚園及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招收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學齡前兒童,由教育部負責監督管理,自此2歲至國民小學前之學前教保制度,無論在收托機構名稱、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品質均齊一(教育部,民102)。
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相關改制事項包含:原由社政部門辦理的托兒所業務移撥至教育部門辦理、幼稚園及托兒所的名稱改制為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職稱轉換等。由於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托園所改制期間長達1年,自民國102年起全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全數改制為幼兒園,過去幼托分流之現象已走入歷史。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授權之法規命令,其中授權教育部訂定之20項子法,已全數訂定並發布完成。
政府為了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提昇5歲幼兒入園率,教育部於100學年度全面實施「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比照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學生就學免繳納學費的概念,凡就學當學年度9月1日前滿5歲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入學即免繳學費,每名幼生每學年最高可節省學費1.4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者,每名幼生每學年最高可節省學費3萬元;至經濟弱勢家庭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二項合計,經濟最弱勢者,得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合作園者,每名幼生每學年最高得補助6萬元。100學年度補助受益人數約有19.3萬人,101學年度整體5歲幼兒入園率達94.53%,經濟弱勢5歲幼兒入園率達95.55%(教育部,民102)。
此外,政府還規劃多項配套措施,例如:持續增設公立幼兒園(班)或非營利幼兒園、保障弱勢幼兒優先選擇就讀公立幼兒園的機會、補助經濟弱勢幼兒免費參加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服務、部分補助高中職學歷之教保人員進修專科以上幼教幼保相關科系學歷之學費、辦理公立幼兒園和私立合作園評鑑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制定私立合作園機制,除了保障幼兒在合宜的幼兒園就學,確保幼兒享有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外,更有效避免園所擅自調高收費,確保家長為政府補助政策的實際受益對象。
教育部與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之編制,以下分別敘述之。
教育部設有部長1人,政務次長2人,常務次長1人,主任秘書1人,教育部本部各單位有:綜合規劃司、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部屬機關有:體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部屬機構有: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圖書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台灣圖書館、國立台灣藝術教育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行政法人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其中,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設有署長1人,副署長2人,主任秘書1人,以下設有:高中及高職教育組、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設有行政規劃及資源科、課程及教學科、學前教育科。學前教育科主管之主要業務有:學前教保制度之規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研修及釋示;幼兒園之設園、增班、環境設施及設備補助事項;學前教保統計及資訊系統相關事項;5歲幼兒免學費及學前教保相關補助計畫及配套之研修、釋示、推廣及實驗;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研修與釋示、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進用及法令之言修及釋示;教保服務人員專成長(含教保研習)及親職教育;幼兒園輔導計畫之推動。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第 3 條: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同法,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 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同法,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教保服務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二、教保服務理念、法規之宣導及推廣。三、全國性教保服務之方案策劃、研究、獎助、輔導、實驗及評鑑規劃。四、地方教保服務行政之監督、指導及評鑑。五、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建立。六、全國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七、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保障事項之推動。八、協助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九、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