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我國藏書事業可謂源遠流長,整個藏書體系分為官府藏書、私家藏書、寺觀藏書及書院藏書四個部分,以前兩者為主要部分。究其特性,「藏」重於「用」,設有藏書處所和管理人員,但深藏秘府,基本上不對民眾開放,僅供少數人專有。具有近代公共圖書館性質的圖書館的萌芽,實肇端於清道光20年(西元1840)的鴉片戰爭,經成長,到宣統2年(西元1910)學部奏請並頒布《京師及各省圖書館通行章程》 而確立,此後在政府主導下得到了不斷發展。在這漫長的70年,社會菁英從對西方圖書館的介紹、觀念的引進、圖書館實務的借鏡,一個由下而上的民間倡設新式圖書館,醞釀多時,終於滿清政府光緒27年(1901)宣布施行「新政」;34年(1908)頒布《欽定憲法大綱》,以是年至1916年共9年為預備立憲時期,學部於宣統元年(1909)《奏分年籌備事宜摺》 ,其中:宣統元年籌備事宜中有「頒布圖書館章程」、「京師開辦圖書館(附古物保存會)」;宣統2年「行各省一律開辦圖書館」,形成由上而下,政府推動的公共圖書館運動,一時地方督撫紛紛奏設圖書館,出現一個創辦新式圖書館的熱潮。依該《章程》第一條規定「圖書館之設,所以保存國粹,造就通才,以備碩學專家研究學藝,學生士人檢閱考證之用。以廣徵博採,供人瀏覽為宗旨。」,已具現代圖書館的功能,饒富意義。自是開啟了我國近代公共圖書館事業的序幕。
自民國元年迄今,我國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可分為奠定宏基時期(民國元年至34年)及蓬勃發展時期(民國35年迄今)。前者歷經民國初至新圖書館運動(民國元年至15年)、抗戰前(民國16年至26年)、抗戰(民國27年至34年)三個階段。後者依其特色,可細分為開創(民國35年至65年)、文化建設(民國66年至87年)、茁壯(民國88年迄今)三個階段。本文敘述各時期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的特色及其在閱覽(以圖書資訊的流通為主)典藏的服務。
民國初期的公共圖書館經營,大致沿襲有清舊規。依《京師及各省圖書館通行章程》業就圖書館設立宗旨、典藏範圍、職責、管理制度、圖書的流通等均作了規定,已十分周詳。惟經營觀念的進步,並非一蹴即至。如圖書館選址,「以遠市避囂為合宜」(第4條),京師圖書館選址也以「必須近水遠市,方無意外之虞」,選定「水木清曠,迥隔囂塵」的德勝門內之淨業湖與湖之南北一帶 ,足證重藏書防火等意外因素,仍係古代藏書建築的傳統觀念,未臻於使讀者方便為原則的理念。復依《章程》,圖書館收藏圖籍分保存及觀覽兩類。前者如「內府秘笈,海外孤本,宋元舊槧、精鈔之本,皆在應保存之類」,應「別藏一室,由館每月擇定時期,以便學人展視」。亦為傳統重「保存國粹」,而輕「嘉惠士林」。後者如「中國官私通行圖書,海外各國圖書」,「任人領取繙閱,惟不得攜出館外。」(第7條至第9條)館藏發展「新」「舊」學並重,均限館內閱覽。藏書應蓋藏書印(第13條)。入館閱覽必須持有「觀書卷」,以便稽察(第19條)。圖書館每年開閉館時間及各項辦事細則及服務規定均得擬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定(第14條),均可見圖書館經營的初貌。他如圖書館得附設排印所、刊印所,俾收藏秘笈孤本仿刻或排印發行,以廣流傳(第12條)及私人藏書可寄存圖書館供人閱覽(第16條、第17條)實為非常進步的措施。
清公共圖書館有關閱覽服務,爰以中國第一個公立圖書館,即光緒32年(1906)9月3日所設「湖南圖書館」為例,依《湖南圖書館暫定章程》(共44條),第6章「閱覽章程」,針對閱覽圖書,規定甚詳,茲摘錄如下 :
1.凡閱覽圖書者,必須年齡在12歲以上者,方得取券入館。
2.凡入館閱覽圖書者,不得不略取券資,一以津貼雜用,一以稍示限制。每次取錢30文,祇准一次入館。至閱覽各項報章者,每人每次取券資12文。
3.凡入館必須於買券處繳清券費,然後領券入館。
4.未入閱覽室門,先繳券據,另授領書證,載明所領何部圖書,交司事以便檢付。
5.凡官立各學堂及民立各學堂,在學務處稟定有案者,所有教員學生入館閱覽圖書,一概免收券資。先由本館致送縱覽券5份,每日每學堂以5人入館為率。先於買券處呈驗,仍於繳券處換領書證,出館時仍交還本人攜回,以便回各學堂繳銷。
6.圖書閱畢後,由司事於領證上加蓋收訖無誤圖章,然後出閱覽室,仍於原領處繳銷。
7.凡閱書者,一日之長,中國書不得過50本,洋裝書不得過20冊。
8.如此種圖書閱畢,欲更換他種者,可交領書處更換。
9.所領之書,先於領書處檢閱一過,如有缺頁、墨污、破壞等事,可載明於領書證內。
10.凡所領圖書,不得圈點、塗抹,如有墨污、破壞及前項情事,均照全部書價賠償。
11.凡閱書諸君,不得攜出室外,隨地觀看,更不得私自借出館外。如各教習有須編講義者,應行暫時借出,惟必有本學堂關防借據,另備抵償金,方得攜出。如書值壹圓者,應備抵償金壹圓五角,值多者亦照此數加增。歸還之期,以10日為率。其書交還無誤,仍將原金借據付還,不取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