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 1-1 教育行政的定義與特性
一、什麼是「教育行政」?
想瞭解教育行政,首先必須知道什麼是「行政」。簡而言之,「政」的意思就是「眾人之事」,而行政就是「行使政事」的簡稱。因此,「行政」可以言簡意賅的定義為「去執行與管理眾人的事」。那麼,教育行政就是「去執行和管理與教育相關的眾人之事」。
行政學直到1887年由威爾遜發表了一篇「行政的研究」之後,才逐漸成為一獨立學門。教育行政學則略遲於行政學,始於1916年《公共學校行政》一書之出版。直到二十世紀中葉之後,因為教育的功能與問題逐漸受到社會重視,教育行政之發展才一日千里。
二、教育行政的定義
秦夢群認為,教育行政是利用「有限資源」,在「教育參與者」的互動之下,經由計畫、決策、執行、評鑑等步驟,「有效的管理」教育組織,以達成解決教育問題為目標的「連續過程」。
謝文全認為,教育行政是推動教育工作的行政作為,透過教育人力與物力資源的結合,制定與執行教育政策,以有效地達成教育目標。
歸納學者們對教育行政的定義有五,茲分述如下:
(一) 人員(人):即「教育參與者」,主要為教育機關公務員(含政務官與事務官)、校長、各處室行政者、教師與學生。其他尚包括家長、教育專家與一般社會大眾等利益團體。
(二) 政策(事):即教育相關政策,如各級教育制度、實施政策與相關爭議之處理等。其中牽涉許多基本價值觀(如平等、卓越)之爭辯。
(三) 績效(時):即重視組織的「效能」(effectiveness),以及人員的「效率」
(efficiency),在最短的時間內,使有限資源能最有效地運用。
(四) 機構(地):即各級專責教育行政的機構機關,如教育部、教育局(處),以及學校行政單位等。
(五) 資源(物):即人力、物力及財力等相關資源的挹注。這些資源需靠教育行政工作的推動,以取得或妥善運用。
根據上述的觀點,可以約略將教育行政學視為是一門管理教育事務的學問。其可分為「應然」與「實然」兩大部分。若以「武學」比喻,「內力」的蓄積就是「教育行政理論與模式」,「招式」的發揮就是「教育行政實務與政策」。
三、教育行政的特性
為什麼我們僅能援引其他學門用來發展與壯大教育行政學,而無法全盤移植呢?原因在於,教育行政具有與其他行政不相同的特性,使得其他領域的管理應用於教育行政領域或學校行政領域時,會產生許多扞格。加上教育本身自有其倫理道德等價值觀隱含其中,使得教育行政無法依樣畫葫蘆,僅能取合為用。教育行政之特性如下:
(一) 服務性:以服務社會為目的。
(二) 倫理性:履行社會基本功能。
(三) 專業性:創造文化引導變遷。
(四) 模糊性:目標抽象,評估不易。
(五) 顯明性:公眾性強,易招致批評。
(六) 類似性:類似其他行政種類。
Unit 1-2 為何研究教育行政
一、為何研究教育行政?
當我們懷抱著春風化雨的理想與育人成材的抱負,學習教育相關科目時,都不免有鐫深專業的工具性目的與滿腔熱忱的非工具性目的。惟當面臨教育行政這門學科時,許多有志為人師者不免質疑,將來只要能夠把學生教好即可,為何還要學習教育行政?這對我有什麼幫助?我能從中學到什麼?
其實,教育行政可以算是一門教育的「實踐」之學,當學習了教育相關理論,如教育哲學、教育心理學、教育史學、教育社會學,以及本科教材教法後,如果不讀這門學科,就沒有可資運用的方法。這是因為教育行政貫穿了所有教育相關科目的脈絡,舉凡前述教育各學科,皆必須透過教育行政來實踐。
或許有人會問,如果我只是志在教學,對於行政沒有興趣,為什麼還要讀教育行政?答案很簡單,因為「教職作為一種專業」與「教師專業化」近年來甚囂塵上,教師對於自身之權利與義務等相關工作條件如未能瞭解,又如何倚為筆刀為自己爭取權利,同時負擔義務?
再者,擔任教職時間一久,當對於自己的服務益發強烈時,或者對於教學已經產生某種倦怠感時,這時轉換一下跑道,兼任行政工作,也並無不可能。因此,行政之實用立即顯現。假想自己兼任行政時,如不瞭解什麼是正式溝通或非正式溝通,那麼可能會得罪別人而不自知,陷己於險地而不自覺。如果有機會更上一層樓,擔任主管職,甚至以行政為職志,擔任一校之長。
這時候,如何領導組織成員使之更加良善,則需瞭解教育行政領導。當面臨作決策時,如果能瞭解教育行政決定的種類與方式,作出讓大家皆能接受的決定,消極而言,讓學校擺脫困境;積極而言,讓學校蓬勃發展,更需仰賴教育行政學的學習。
如此看來,修習教育行政這門縱橫捭闔之實學,到此看來是真的有其用處,而非空中樓閣或海市蜃樓,更非虛無縹緲之太虛幻境。
二、學習教育行政之用處
學習教育行政,就是在為未來所從事的工作做準備,舉例如下:
(一) 教育行政機關任職:參加高普考,必須考教育行政,之後可到縣市政府或公立大學教育行政單位任職。
(二) 學校擔任行政職務:所有與行政有關之職務,均可以從教育行政學中學得縱橫捭闔之道,以應對進退,例如,兼任學校行政職或考取校長。
(三) 大專院校任職:可至國家研究機關或大學任教,教授教育行政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