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行政訴訟制度之演變暨序文
一、司法院再度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
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度自民國89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訴訟法條文由原來34條,增為308條。回顧司法院自70年7月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進行研討,至付諸施行,歷經近20年歲月。在此期間,社會結構鉅變,臺灣脫離戒嚴勘亂時期之威權時代,逐漸恢復到正常之憲政法治國家,行政訴訟法亦應與時俱進,再行檢討。因此,司法院於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施行未及1年,即於90年3月再度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聘請相關行政機關、專家學者及實務界代表擔任委員,並以吳庚前大法官、陳計男前大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鍾曜唐前院長擔任召集人,主持會議。該委員會之運作情形及獲致之成果如下:
(一) 司法院為廣徵各界對於行政訴訟法之修法意見,除函請各機關、大學法律學系、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意見外,並在全省北中南舉行三場座談會,聽取意見。委員會會議每兩週定期召開一次,先就亟待解決之議題加以討論,例如是否徵收行政訴訟裁判費、審判權錯誤是否採移送制等。至91年6月底,共計召開29次會議,於同年8月提出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費用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二) 委員會自91年9月起繼續就其他尚未完成討論之議題,召開第30次會議。92年9月30日因第6屆大法官任期屆滿,新制大法官於同年10月1日就任,委員會成員增為24人,召集人則未變更。於94年11月第86次會議,完成行政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費用法草案,於95年1月11日送立法院審議。
(三) 上述兩度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關於行政訴訟是否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上訴審是否採強制代理制、如採強制代理,訴訟代理人是否以律師為限等增訂條文,因立法委員仍有歧見,致未通過修法及立法。嗣後,郭林勇、尤清、江義雄等立法委員,另就行政訴訟是否徵收裁判費等問題,提出「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20條,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同年7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
本次增訂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條至第12條之4、第98條之1條至第98條之6,並修正第49條、第98條至第100條、第103條、第104條、第107條及第276條。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授權,於96年7月31日以院令發布,定自同年8月15日施行。此係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度施行後首次修正。
二、立法院賡續審議司法院98年函送之修正草案
96年10月1日司法院因部分新制大法官任期4年屆滿,組織有所異動。98年司法院重新檢視91年與95年兩度函送立法院審議未果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配合民事訴訟法於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司法院於98年6月12日再度將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61條、增訂5條,計66條)函送立法院審議。
此次修正過程相當順利,98年12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99年1月13日總統修正公布第6條、第12之2條、第12之4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4條、第37條、第39條、第43條、第57條、第59條、第62條、第64條、第67條、第70條、第73條、第75條、第77條、第81條、第83條、第96條、第97條、第100條、第104條至第106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21條、第128條、第129條、第131條、第132條、第141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49條、第151條、第154條、第163條、第166條、第176條、第189條、第196條、第200條、第204條、第209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43條、第244條、第253條、第259條、第272條、第273條、第277條、第286條。此外,並增訂第12條之5、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274條之1、第307條之1。
司法院針對上述修正條文,依行政訴訟法授權,於99年4月23日以院令發布,定自同年5月1日施行。
司法院自90年3月成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至98年12月止,為行政訴訟法研修工作,辛苦付出心力之相關行政機關、專家學者、實務界代表及幕僚人員,至此已見到美好成果。
三、司法院再組行政訴訟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
行政訴訟係為解決行政機關因行使公權力所引起之行政紛爭,以民告官為原則。近年來,大法官為體現「有權利即有救濟」之理念,大力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擴大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因而司法院開始考慮僅設立三所高等行政法院,是否造成人民訴訟不便,以及交通裁決事件是否回歸行政訴訟審理之問題。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經過審慎評估後,為便利人民行使訴訟權,於98年3月提出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之構想,獲得司法院高層肯認,並裁示立即推動,乃於98年9月再度組成行政訴訟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計20餘人,由廖義男前大法官擔任召集人。自98年9月起至99年3月止,共計召開12次會議,完成行政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及相關法律之修正草案,於99年9月函送立法院審議。此次修正,除了增訂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審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案件、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強制執行事件之外,並將原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交通裁決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可謂40餘年來,交通違規異議事件均依刑事訴訟程序審理之訴訟法制史立下新的里程碑。
此次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後,立法院分兩次審議通過:
(一) 100年5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第73條、第229條;並增訂第241條之1。同年5月25日總統修正公布。
(二) 100年11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16條、第21條、第42條、第55條、第63條、第75條、第76條、第106條、第107條、第113條、第114條、第120條、第143條、第148條、第169條、第175條、第183條至第185條、第194條、第199條、第216條、第217條、第219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3條、第235條、第236條、第238條、第244條、第246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9條、第275條、第294條、第299條、第300條、第305條至第307條;並增訂第3條之1、第98條之7、第104條之1、第114條之1、第125條之1、第175條之1、第178條之1、第235條之1、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237條之1至第237條之9、第256條之1;並刪除第252條、修正第二編編名、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章章名、增訂第二編第三章章名。同年11月23日總統修正公布。
以上為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之立法過程,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授權,於100年12月26日以院令發布,統一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
四、因應網路科技,增訂遠距視訊審理規定
如同前述,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係為便民而設,抑有進者,司法院為方便距離行政法院較遠之民眾,得以就近利用當地地方法院之遠距視訊設備,進行行政訴訟程序,再度著手修正行政訴訟法。101年12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第130條之1及第131條,102年1月9日總統修正公布。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授權,於102年6月7日以院令發布,定自102年6月10日施行。
五、落實人身自由保障,增訂外國與大陸地區收容人之救濟規定
司法院鑑於憲法第8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要求,並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揭示應賦予外國人或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暫予收容處分有立即聲請法院迅速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以及逾越暫予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應由法院審查決定之意旨,再度修正行政訴訟法,103年5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同年6月18日總統公布。
本次計修正第49條、第73條、第204條、第229條;並增訂第237條之10至第237條之17及第二編第四章章名「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授權,於103年6月18日以院令發布第49條、第73條、第204條,定自公布日施行。其他修正條文,則於104年2月4日司法院令定於同年2月5日施行。
本書於2002年出版以來已逾12年,書店早已售罄,並一再催印。但因如同上述,在此期間,行政訴訟法之屢次修正及增訂條文相當多,異動頗大,除導論外,必須重新逐條闡明,作者亦略有更動。岳生年歲已大,基於新陳代謝的原則,因此,學界方面敦請前大法官,現任台大法學院許宗力教授,實務界即請最高行政法院張登科前院長,負責聯繫協調,共同主編。
新版仍如同舊版,尊重作者創作自由,並未要求作者見解、風格、體例之劃一。謹此感謝各位作者之辛勞、奉獻與合作,並誌謝五南圖書出版公司之協助相關出版事宜。期待本書能對於逐漸步上軌道的行政訴訟運作與已經蔚為風氣之行政法學的研究有些微之助益。
本書內容或有不足之處,尚祈各方賢達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