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性應檢須知
(一) 應檢人不得攜帶規定項目以外之任何資料、工具、器材進入考場,違者以零分計。
(二) 應檢人應按時進場,逾規定檢定時間十五分鐘,即不准進場,其成績以「缺考」計。
(三) 進場時,應出示學科准考證、術科檢定測驗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及考題之參考配方表,並接受監評人員檢查。
(四) 檢定使用之原料、設備、機具請於開始考試後十分鐘內核對並檢查,如有疑問,應當場提出請監評人員處理。
(五) 應檢人依據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位置,並應將術科檢定測驗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六) 應檢人應聽從並遵守監評人員講解規定事項。
(七) 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悉聽監評人員之哨音或口頭通知,不得自行提前開始或延後結束。
(八) 應檢人應正確操作機具,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九) 應檢人對於機具操作應注意安全,如發生意外傷害,自負一切責任。
(十) 檢定進行中如遇有停電、空襲警報或其他事故,悉聽監評人員指示辦理。
(十一) 檢定進行中,應檢人員因本身疏忽或過失導致機具故障,須自行排除,不另加給時間。
(十二) 檢定時間內,應檢人員之製作報告表與所有產品需親自送繳評審室,結束時監評人員針對逾時應檢人員,需在其未完成產品之製作報告表上註明「未完成」,並由應檢人員簽名確認。
(十三) 應檢人員離場前應完成工作區域之清潔(清潔時間不包括在檢定時間內),並由場地服務人員點收機具及蓋確認章。
(十四) 試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考試秩序、冒名頂替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其情節重大者,得移送法辦。
(十五) 應檢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
1 冒名頂替者,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操作者或作弊者。
2 互換半成品、成品或製作報告表。
3 攜出工具、器材、半成品、成品或試題及製作報告表。
4 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5 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十六) 應檢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零分計:
1 檢定時間視考題而定,超過時限未完成者。
2 每種產品製作以一次為原則,未經監評人員同意而重作者。
3 成品形狀或數量與題意不合者(題意含特別規定)。
4 成品烤焙不熟、烤焙焦黑或不成型等不具商品價值者。
5 成品不良率超過 20%(> 20%)。(如試題另有規定者,依試題規定評分)。
6 使用別人機具或烤爐者。
7 經三位監評鑑定為嚴重過失者,譬如工作完畢未清潔歸位者,剩餘麵糰或麵糊超過規定 10%者(如試題另有規定者,依試題規定評分)。
每種產品評分項目分:工作態度與衛生習慣、配方制定、操作技術、產品外觀品質及產品內部品質等五大項目,其中任何一大項目成績被評定為零分者。
(十七) 每種產品得分均需在 60 分以上始得及格。
(十八) 未盡事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專業性應檢須知
(一) 術科應檢者可自行選擇下列三類項中之一項應檢,每類項有七種產品,測驗當日由應檢人員推介一人抽出一支組合籤,再由監評人員抽一種數量籤,抽測之產品需在規定時限內製作完成。
1 麵包類
2 西點蛋糕類
3 餅乾類
(二)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題規則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依規定須穿著制服之職類,未依規定穿著者,不得進場應試。」之規定辦理,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應檢人服裝圖示及說明如附圖)
(三)製作說明:
1 應檢人進場僅可攜帶第 7 頁之「指定參考配方表」(本表可至本中心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表單下載─07700 烘焙食品資料區下載使用,可用電腦打字,但不得使用其他格式之配方表)。原料及產品數量必須當場計算填入製作報告表中,依規定產品數量詳細填寫原料名稱、百分比、重量,並將製作程序加以記錄之。
2 應檢人須先填妥製作報告表後,再按所列配方量實際秤料,材料秤量容差 5%(麵糊類產品 10%)。
(四)評分標準:
1 工作態度與衛生習慣:包括工作態度、衣著與個人衛生、工作檯面與工具清理情形。(如附表)
2 配方制定:包括配方、計算、原料秤量及製作報告單填寫,需使用公制單位。
3 操作技術:包括秤料、攪拌、成型、烤焙與裝飾等流程之操作熟練程度。
4 產品外觀品質:包括造型式樣、體積、表皮質地、顏色、烤焙均勻程度及裝飾等。
5 產品內部品質:包括內部組織、質地、風味及口感等。
(五) 其他規定,現場說明。
(六) 一般性自備工具參考:電算機、文具,其他不得攜入試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