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洛克(John Locke) 在《政府論第二講》說:「向人民課徵賦稅……卻未取得人民同意……就是侵犯財產的基本規定。」如此一來,立法者「對人民即是處於戰爭狀態」,此一「叛亂罪責」在於政府,不在人民。
政府雖有權課稅,人民雖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是英國、美國、日本早都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對納稅人之權利予以明文保護。
台灣對於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民國99年已於「稅捐稽徵法」增訂專章,共6條(含第二章第12條之1)。直到民國105年12月,升格訂立專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共23條。該法顯示了各界對納稅者權利的保護意識之覺醒。該法預計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實施。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範的重點,揭示如下:
1.租稅法定及公平課稅:例如A. 基本生活費不被課稅。但是「扣除額」是否也計入而為基本生活所需,尚待釐清;B.實質課稅及推計課稅不罰,稽徵機關僅能要求補稅,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2.租稅資訊公開:例如A. 租稅負擔公開;B.解釋函令公開,每4年須檢視修訂。
3.租稅調查正當法律程序:例如A.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B.調查之過程要求進行錄影、錄音。
4.禁止過度:納稅義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反義務者,得減輕其處罰,以減輕納稅者之負擔。例如:當年遺產稅率50%時,未於6個月內申報罰1倍,遺產就去光光了。特銷稅(奢侈稅)一年內移轉時稅率15%,未申報者罰銷售金額的3倍,即稅去房產銷售金額的60%,顯非合理。
5.現行爭訟制度的精進:例如A.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B.設置稅務專業法庭,改善訴訟審理品質與效率;C.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D.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依統計,稅務涉訟案,納稅人勝訴率只有6%。但更令人氣絕的是,就算納稅人勝訴,法官做出「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判決,讓裁量權又回到國稅局手上。國稅局重算稅額後重開稅單,百姓只好再訴願、再走上行政法庭,形成「萬年稅單」,承辦官員遲早總會換人,但是國稅局的稅單卻如影隨形,納稅人身心長期折磨、煎熬。萬年稅單何來轉型正義呢?行政法院應核定、確認應納稅額,方得以徹底解決紛擾。
劉銘傳當年為了增加稅收而「清賦」,「賣兒翁」泣訴重稅之苦,讀來令人鼻酸。詳見本書第五章章首詩:
「吾臺前日稱樂土,不知何人造險巇?
量盡田園增盡賦,地無膏腴民無脂。
人事天災一齊下,哀鴻嗷嗷何所之?
重以役胥如貙虎,削朘不得須臾遲。」
詩的最後一句是說:再加上官府小吏的態度有如兇猛的老虎,壓縮剝削,一點點時間都不能寬限。(貙,音ㄔㄨ。脧,音ㄐㄩㄢ)。今日情景可能已有不同,但是萬年稅單之痛,仍是外界批評之點。期望「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實施,能在徵納雙方的互動踏出重要的一步。
除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外,第八版亦將稅法修訂、新增部分列出。例如第3-19節「國際間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尚祈財稅學界先進,莘莘學子在閱覽之餘,多加指教,共同結緣。
政大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黃明聖 謹識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