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新增修訂法規係收錄至107年2月2日總統公布暨主管機關發布之最新法規。
新增釋字:大法官釋字第759號解釋
修改法規:勞動基準法(107. 1. 31)、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106. 12. 1)、全民健康保險法(106. 11. 29)、勞工健康保護規則(106. 11. 13)、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106. 11. 8)、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06. 11. 8)、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106. 10. 3)
◎本書輯錄現行重要法規凡127種,共分組織、就業勞動、勞資關係、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勞工訓練、就業服務、勞工退休、勞資權益救濟及附錄等12大類,是準備國家考試暨研習勞工法規之最佳工具書。
章節試閱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105年5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8、23、27、38條條文。
第一八條 (哺(集)乳時間)105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二三條 (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提供)105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二七條 (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105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第三八條 (罰則)105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105年5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8、23、27、38條條文。
第一八條 (哺(集)乳時間)105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二三條 (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提供)105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
目錄
壹、組織
貳、就業勞動
參、勞資關係
肆、勞工福利
伍、勞工保險
陸、勞工衛生安全
柒、勞動檢查
捌、勞工訓練
玖、就業服務
拾、勞工退休
拾壹、勞資權益救濟
拾貳、附錄
壹、組織
貳、就業勞動
參、勞資關係
肆、勞工福利
伍、勞工保險
陸、勞工衛生安全
柒、勞動檢查
捌、勞工訓練
玖、就業服務
拾、勞工退休
拾壹、勞資權益救濟
拾貳、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