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運輸概論
1.1 運輸功能
運輸(Transportation)的意義,簡言之是利用各種運送工具及通路,將人及貨物從甲地運送到乙地,以克服空間阻隔的一種方法。其中如是從事物品異地傳送,過程可能會有集貨、分配、搬運、轉運、配送等一系列物流活動。運輸是在不同區域或範圍內,以改變物品或人的空間位置為目的的活動,是進行實體空間的位置移動改變,以提升其經濟效益或滿足心理的慾望。
運輸的特性
1. 運輸不是有形產品,運輸是提供一種無形服務,不似一般產業是生產製造有形產品可供儲存、展示。
2. 運輸是一種衍生需求,運輸需求來自經濟活動的推動,旅客藉由運輸活動進行經濟消費行為(上班、休閒購物),物品透過運輸活動增加其附加價值(在異地、異時)。
3. 運輸受天然環境的影響,運輸活動會利用及克服地理、氣候條件,發展出不同運輸方式。
運輸方式種類
依據天然的地理環境,運輸方式(Mode of Transport)常見的有五種:公路(Road)、鐵路(Rail)、水運(Sea)、航空(Air)及管道(Pipelines),其中水運又分為海洋及內河運輸,管道運輸常使用在陸運及水運。
每種運輸方式有其特性,使用者在選擇運輸方式時除安全與便利性外,對於時效性及費用成本亦是衡量的重點。其考慮的準則有:
1. 貨物的特性:有些貨物是價值高(如貴重金屬、精密儀器等)或商務上具有時效性。
2. 便利性:運輸方式的選擇會與是否方便使用有關,如從出發地或住家至搭乘地點、貨物收取裝卸地點。
3. 運送距離:長途運輸會選擇海運及空運,短途會運用鐵、公路,管道運輸因常使用在液、氣體化學品,長短途運輸皆有使用。
4. 運送班次:運送的時間及運送的頻率、準點率會影響使用者對運輸方式的選擇,特別是行程中途有轉運的情形發生。
5. 運輸費用:這涉及旅行或貨物交易時的賣賣雙方對運費負擔,特別是貨類非屬較高價值的商品時,是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
1.2 物流與運輸
物流管理過程中,物流與運輸提供兩個主要功能,貨物移動及暫時儲轉。貨物移動就是以最短的時間、最低的費用將物品安全轉移到制定的地點。物流運輸在透過貨物的移動與改變位置而創造出價值,這是空間效用。另外使貨物在需要的時間內送達目的地,這是創造時間效用。
物流運輸的另一功能是在運輸過程進行短期的儲存,例如運用運輸工具(貨車、船舶、飛機及管道等)作為臨時儲存設備。在現代運輸過程中各式的貨櫃是普遍使用作為貨物儲存的設備,例如港口的貨櫃集散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CFS)及碼頭上的貨櫃場(Container Yard, CY),就作為海運的貨物(櫃)集散及儲運場所。
物流運輸的組成
運輸系統是物流系統一個重要基本組成,物流運輸系統則是由不同運輸方式或其組合所成的一個整合系統,它的組成有:
1. 運輸節點(Node):運輸節點是連接不同的運輸方式處所,如鐵、公路的車站、港口的碼頭、機場的航空站,節點除了起訖站外都具轉運的特性,是物流作業的貨物集散地點。
2. 運輸路線(Route):提供運輸工具一定方向移動的通道,如鐵、公路在一定道路(軌道)上行駛,海空運的船機在一定航線航行,提供物流作業的貨物移動方向。
3. 運輸工具(Vehicle):在運輸路線用於載重貨物並使其發生位移的各種裝置,如各式貨車、貨機及貨船等。管道設備因是密閉式且固定不動,也可視為運輸工具的一種。
4. 運輸參與者(Participant):委託人(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在安全及運費最小下,選擇合適的運輸方式以運輸工具運送到目的地。
物流與運輸的關係
運輸本身是物流作業一個重要基本的環節,現代物流是一種將貨物移動作系統性、綜合性及總成本最小化的管理作為,它將供應鏈活動中的原物料供應、生產、銷售、運輸、倉儲及相關的資訊流動,其活動視為一個整體動態的管理系統,關心的重點是整個系統的運作效率及效益。
物流的倉儲、運輸、配送是以企業的生產、銷售計畫為依據,物流服務的作業過程是整個系統環節的聯動,如需調整也要各部門協調連動以確保有效運作,而運輸僅是依客戶需求的單一貨物運送服務,可單獨進行運輸方案。
1.3 水運運輸
水運是一種運用船舶、其他飄浮水面工具,在江、河、湖、人工運河及海洋上運送貨物或乘客。臺灣因溪河流域短及多淺灘,不似中國大陸及歐美有內河航運,主要以近遠洋航運及臺灣至離島的客貨運為主。
水運運輸(水路運輸)依航行距離分為遠洋運輸、近洋運輸、沿海運輸及內河運輸類型:
1. 遠洋運輸:是指以船舶進行跨國長距離的貨物運送,又分為遠洋與近洋航線,如臺灣出發至北美東西兩岸(越太平洋航線)或歐洲地中海、西歐(遠東歐洲航線)為遠洋航線,臺灣至日韓、東南亞港口經過沿海或沿岸部分水域為近洋航線。
2. 沿海運輸:是指在一國之海岸內沿海港口進行航行運送貨物,如中國大陸沿海港口、美國東、西岸沿岸港口之間的運輸,臺灣現行有西岸港口之間的航線。一國之沿海航行權或稱沿海貿易權(Cabotage)通常不開放給外籍商船申請,除經航政機關依國內運輸特別需要予以特許。
3. 內河運輸:指船舶在江、河、湖、人工水道上進行運輸活動,有時內河運輸會在一國國境之內,有時隨流域穿越不同國家的水道,如中國大陸的長江流域、歐洲的萊茵河流域(德國、法國、荷蘭)。
水運運輸的特點
1. 運輸能量大:海上運輸是利用天然水道,如氣候及天然條件許可,船舶載重可以大型化,其載重可以遠大於貨車或火車。
2. 運輸成本低:由於運量大可降低貨物負擔的單位成本,適用於運費負擔能力較弱的原材料及大宗物資運送。
3. 續航能力久:船舶可攜帶大量燃料及各式船上補給品進行長途航行。
4. 投資金額高:船舶建造及營運,初期投入建造成本高,營運常受國際政治、景氣循環影響,投資回收期較長。
5. 國際化經營:海洋運輸經營具有國際性,爭取運送各國貨物,需與各國航商進行航班、運費、物流的服務競爭。
6. 艙位無法儲存:其運輸服務產品無法保留下次使用,每次開航前需盡力攬貨充實運費收入,如同業間艙位供給過剩會造成削價競爭。
7. 遵守國際法規:海上運輸經營除本國有關船舶、航業、船員法等規定,因航經國際海域尚需遵守各國海運法規、國際公約、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的規定要遵守。
水運運輸的經營方式
1. 自營方式:輪船公司自行購置船舶並自行經營航線業務,一般是規模較大的海運公司才有能力自營。
2. 租船營運:公司本身無船舶,以租船方式向船東取得船舶從事貨物運送業務。
3. 聯合營運:各家船公司在某一航線上組織海運聯盟,採取共同派船聯合營運,各船公司仍獨立經營。
4. 委託營運:船東將船舶委託其他船公司代為營運,給付代理費用或貨運傭金作為報酬,盈虧仍由船東自行負責。
5. 自運方式:大規模的生產企業,對於運送本身的貨物自行購置或租船自行營運,但需具有船舶運送業的資格。
6. 船務代理:以船東或租船人的名義代為客貨招攬、船務處理、貨物裝卸委託申請等,以收取傭金或手續費為報酬。
7. 航業經紀:代辦各項業務收取傭金為報酬,包括船舶買賣、代理船貨方租船、海事案件處理等。
航業法(民國70年6月30日制定全文公布,民國103年1月22日增訂修正公布)
第3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四、海運承攬運送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五、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貨櫃、櫃裝貨物集散之場地及設備,以貨櫃、櫃裝貨物集散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六、航線:指以船舶經營客貨運送所航行之路線。
七、國內航線:指以船舶航行於本國港口間或特定水域內,經營客貨運送之路線。
八、國際航線:指以船舶航行於本國港口與外國港口間或外國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路線。
九、固定航線:指利用船舶航行於港口間或特定水域內,具有固定航班,經營客貨運送之路線。
十、國際聯營組織:指船舶運送業間,就其國際航線之經營,協商運費、票價、運量、租傭艙位或其他與該航線經營有關事項之國際常設組織或非常設之聯盟。
十一、國際航運協議:指國際聯營組織為規範營運者間之相互關係、運送作業、收費、聯運及配貨等事項而訂立之約定。
十二、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指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之船舶運送業所僱用外國籍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持有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之人員。
第4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但經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