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 1-1 教育行政制度與組織的定義
一、教育行政制度的定義
教育行政制度是一國教育行政組織為執行相關教育政策,所發展出的特定共同信念與運作的行事準則。
二、教育行政組織的定義
教育行政組織是一國為實現其教育政策等特定目標,所設立的管理機構或體系。功能包括:計畫、領導、協調、執行與考核等。
三、組織與制度之關係
組織與制度實為一體兩面而無法分割。由於組織是由個人組成,完成特定目標的社會結構,而制度則是組成組織後,所發展出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執行原則或章程。有部分學者認為體制(systems)就是結合組織與制度的總稱,因此,教育行政體制即包含教育行政組織體系與教育行政相關制度,一般常以教育行政制度一詞代稱教育行政體制。
四、教育行政組織的運作範圍
(一)廣義的教育行政組織運作範圍
1.國會:制定相關教育法令。
2.司法機關:解釋法令與判決相關教育案件。
3.行政部門:協調與監督教育與其他部門之運作。
4.教育行政主管組織:負責教育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5.學校系統:各個層級與各種類型學校。
(二)狹義的教育行政組織運作範圍:包括教育行政主管組織與學校系統。
五、影響教育行政制度的因素
現代教育行政組織多為立法設立之政府體制,其設計受到外界大環境的影響自不可忽視,其運作的重要因素如下:
(一)文化傳統:各國歷史文化的差異
1.美國立國後各區移民各自辦學之傳統,其教育行政制度因此趨向地方分權。
2.英國基於社會傳統,二戰後即使極力推廣綜合中學之學制,但仍無法合併私人興辦的「公學」系統(public school)。
(二)政治體制:一國執政黨的政治理念
1.美國資本主義v.中國社會主義
2.英國工黨和保守黨對文法中學廢存看法之迥異。
(三)科技發展:如電腦、網絡之發展
1.美國「國防教育法案」強力改革學校課程結構並加強科技教育。
2.傳播科技的高度發展,網絡教育得以蓬勃發展與推廣。
(四)經濟因素:經濟發展之成長程度
1.美國於二次大戰後其經濟高度成長、國民所得增加,促使高等教育急速擴張。
2.高國民所得國家如美國,可提供義務教育至18歲;大陸遲至1986年通過「義務教育法」,將其延長至9年。
(五)社會結構:有關社會結構的變數
1.城鄉差距:都會地區由於人口自鄉村地區大量流入,導致學生人數暴增的問題。
2.社會階級:社會階級制度明顯的國家,如印度、英國,所提供的教育服務也不同。
3.人口結構:美國在二次世界大戰後產生的嬰兒潮,使得各級學校需急速擴張。之後,少子化之趨勢卻嚴重影響學校教育之運作。
Unit 1-2 臺灣的教育行政制度(I)
一、臺灣教育行政制度的起源
清光緒32年(1906)在各州縣成立「勸學所」,奠定「中央、省、縣」三級制教育行政制度。民國元年設中央教育機關為教育部,省為教育廳,縣市為勸學所,實行中央集權制。民國16年(1927)曾短暫實行源自法國的「大學區制」,惟因出現「行政學術化」之弊而遭廢止。民國17年(1928)仍改行三級制,並為民國38年(1949)臺灣教育行政制度沿用。直至民國87年(1998)採取「精省」政策後,才改為二級制。
二、臺灣的教育行政制度
臺灣採用中央集權式的「中央與地方縣市」教育行政二級制,實施後雖遭人批評會受到政治干預,過於僵化不能因地制宜等弊病,卻有其一定功效。中央集權式的體制在制定重大政策或決議時,易收事權統一之效。且各縣市財源不均,實施地方分權則不利於貧困地區之教育實施。中央集權式的制度可以透過中央權衡輕重之撥款補助,縮小城鄉差距所造成的差距。
臺灣教育行政組織可分為中央的教育部,與地方的教育局處,其中直轄市稱教育局;縣市則多半稱教育處,統籌辦理相關教育業務。
三、中央教育行政組織
臺灣中央的教育行政組織為教育部,依據「教育部組織法」相關法令,教育部設部長一人,為特任官與內閣閣員之一,負有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機關之責。此外有「政務次長」二人與「常務次長」一人,輔助部長處理部務,教育部之職權依據「教育基本法」第九條規定如下:
1.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2.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3.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4.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5.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6.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7.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8.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面所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四、臺灣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優點
1.部長為內閣成員,在教育政策的推動與資源的爭取上具有相當影響力。
2.補助地方教育經費,可縮短城鄉差距,以達到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
3.對地方行政首長執行的業務具有監督權,以減少各地方派系對教育之不當干預。
4.監督私立學校的經營,降低學校發生問題時所產生之傷害。
五、臺灣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缺點
1.部長為內閣成員,容易受到政黨之政策影響,導致政治嚴重干涉教育的弊病。
2.缺乏審議機關與各界進行溝通協商, 產生無法集思廣益、了解基層民情之弊。
3.課程權力過大,課程標準與教科書皆需經其審訂,造成教學較無彈性且易助長升學主義。
4.督學視導體系過小且定位模糊,視導活動過於制式,較難幫助被視導者之行政運作與教師之專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