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西方人對中國的看法,一直受到韋伯比較社會學裡對比中西社會與文化的影響:為了彰顯現代西方的獨特類型,韋伯將中國作為對比類型的傳統社會代表;在混同文化內的比較與文化間的比較的情況下,中國傳統宗教、法律、經濟與政治等秩序的發展階段便被等同成西方中世紀的發展階段,而明顯落後西方現代社會。
本文以中國傳統法律為例,嘗試對韋伯提出批判:在社會學方法論上,指出其比較法律社會學裡二元對立式的理念型比較 (「形式的-理性的」西方現代法律的類型 ←→ 「實質的-不理性的」中國傳統法律的對比類型) 的局限;在實質社會學分析上,立基於全球近來對清代法律與司法審判的豐碩研究成果,說明了韋伯對中國傳統法律與司法審判的看法的誤解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