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受二十世紀憲法典型代表──德國威瑪憲法──影響甚深,主要規範的內容有四,即:
1.立國之基本精神與信念;
2.人民在國家內之權利與義務關係;
3.中央與地方政府政權與治權機關之組織與職權;
4.國家在外交、國防、經濟、社會、文教、科技、環境、生態及邊疆地區等領域之基本國策與施政方針等四大部分。
憲法自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後,因國家變亂,多在臺灣地區實施。為了順應現實憲政環境的需要,自民國八十年四月起多次修憲,其中八十八年九月修憲時國大代表私延任期及八十九年四月修憲,將國民大會非常設化,均嚴重傷害憲法靈魂,使五權憲法之架構空洞化。而任務型國民大會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複決通過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立法院所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勢將衝擊現有的憲政體制,影響人民生存安全與生活福利。
又民國九十八年、九十九年分別修正之地方制度法與行政院組織法對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組織部分有重大變革,特別是改制直轄市部分,對憲政發展有深遠影響,是否能確實保障在我國有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大人權公約之新人權規定,亦為本書關切並論述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