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四版序
20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刑法分則部分條文,共計14條。其中有部分條文之修正,係為因應幣值之改變,而僅修正其罰金額度,例如,刑法第339~339條之3、第342條是;或僅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作小幅度之修正,例如,刑法第285條、第341條、第344條第2項、第347條及第349條是。在此次修正條文中,頗值得重視者,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及第344條之1之加重重利罪。
隨著時代環境之改變,農工商行業之發達,詐欺罪之犯罪頻率,日益升高;且因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詐欺罪之犯罪手法,亦逐漸翻新,幾使人有防不勝防之趨勢。例如,電話詐欺、保險詐欺、電腦詐欺、信用卡詐欺以及洗錢詐欺等,不一而足。在物慾橫流、利益薰心之現今社會,多數人抱持「一夕致富」之歪曲心態,以致竊盜猖獗,「鐵窗」林立;強盜、擄人勒贖等暴力犯罪,亦層出不窮,雖政府祭出重典伺候,仍無法稍事遏止。而詐欺犯罪,雖不涉暴力性質,惟爾虞我詐,導致人與人間信用破產,道德堤防潰崩,司法機關亦幾被詐欺案件所淹沒。因此,增設加重詐欺罪,凡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實施詐欺者,特以嚴懲。
現實社會中,有不少所謂地下錢莊或討債公司,為追討重利,動輒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對被害人橫加威嚇,不僅使被害人之生活時時處於恐懼之中,而四處躲藏,妻離子散,甚而自戕之事,亦時有所聞。雖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或可依妨害自由、恐嚇、侵入住居或傷害等罪處罰,惟因此等犯罪刑度不高,致使行為人無所忌憚,屢次為非作歹。為遏止此種劣行及保障被害人權益,爰增訂加重重利罪,予以加重處罰。
甘添貴 謹序
2014.7.7於挹翠山莊
序文
拙著《體系刑法各論》自1999年9月出版第1卷及2000年4月出版第2卷後(其間曾修訂再版),原擬繼續出版第3卷,且大部分均已撰就完成,但因接獲不少學子反應,該第1卷及第2卷之內容過於豐富與龐雜,閱讀與理解不易,尤其準備考試更感費時與費力,遂躊躇再三,遲遲未再付梓。2007年9月承三民書局劉董事長振強之邀,撰寫《刑法各論》(上、下兩卷),毅然答應後,又已匆匆將近二年,不免感嘆時間飛逝之快速與時之不我與。
本書「上卷」之內容,係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範圍,其中包含侵害人格專屬法益之犯罪以及財產非專屬法益之犯罪。在撰寫時,應如何與《體系刑法各論》第1卷及第2卷之內容,作適當之區隔,曾經反覆斟酌,惟因對於個個刑罰法規之闡述,歷年來司法實務早已多所詮釋,個人對於法規之解釋與適用,雖有部分見解可能有昨非今是之改變,但亦有相當固定之看法。因而,書中諸多論點有部分不得不摘取《體系刑法各論》第1卷及第2卷之精華,並就先前之見解須待加強之處加以作必要及大幅之修正與補充,亦增加不少司法實務之最新見解。「下卷」之內容,則以侵害社會法益及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對象,除參酌舊著《刑法各論(上)》之部分見解外,無論深度及廣度,均與舊著有相當大之差異,希能有助於讀者之參酌與理解。
此外,為節省篇幅,書中參酌其他學者看法部分,均未再引註;惟實務見解在法律之適用上,占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故對於實務見解,無論係最高法院之判例或判決,均註明其出處,俾供讀者引用之參酌。
甘添貴 謹序
2009.05.15於挹翠山莊半半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