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國際貿易實務的概念
1908年,美國哈佛大學初成立商學院,羅威爾(A. Lawrence Lowell)出長該院發表就職演說,曾把商業形容為「最古老的藝術,最新穎的行業。」(The oldest of the arts, the newest of the professions.)。時至今日,將這句話用來形容國際貿易,也屬恰當。商業本來就是一種互通有無的經濟行為,這種行為擴張到兩個不同的國境間進行,就成了國際貿易;國際貿易在今日毋寧是一種最新穎又最複雜的行業。
國際貿易的研究範疇,通常可分兩大類:(1)「國際貿易理論」(theo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係以公經濟的觀點,探討國際貿易發生的原因及其對總體經濟活動的影響,而兼論國際金融理論;(2)「國際貿易實務」(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的研究,是以私經濟的觀點,探討本國企業與他國企業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一切有關知識和技術,亦即所謂實際的貿易作業(trade operations)。本書乃是針對後者而寫;至於前者,則非本書討論範圍。
國際貿易實務是建築在「法律」基礎之上,而以國際間商品買賣的理論和國際商務慣例為研究基礎,本質上是實際知識與應用技術的混合體系。其內容包括貨物買賣契約、外匯買賣契約、運輸契約及保險契約的簽訂,貨物的包裝、檢驗、裝卸及通關納稅的手續,以及開製單據、草擬文電及解決糾紛的方法等。因此,國際貿易實務的研究,除涉及各種商品知識外,舉凡貿易習慣、貿易法規、海關手續、電訊交通、貨幣及度量衡制度、檢驗公證、乃至運輸業務、保險業務及銀行業務等均在涉及之列。就以上所述看來,國際貿易實務,實際上就是商業、運輸、保險及銀行四種實務的交叉綜合運作,運輸、保險、銀行無國際貿易不盛,而國際貿易無運輸、保險、銀行則不立。然而國際貿易本身具有獨立的性格,運輸、保險、銀行不過是扮演著輔助加持角色的功能而已。
「國際貿易」一詞,其英文有三個:
1.International Trade:通常譯成「國際貿易」,是泛指國與國之間的交易,而不以本國為立場,所以用於理論研究的場合較為適當。
2.Foreign Trade:通常譯成「對外貿易」,是以本國為立場,專指本國與外國間的貨物交易,乃相對於國內貿易(domestic trade; home trade)的稱呼,通常用於實務研究的場合較為適當。
3.Oversea Trade:通常譯成「海外貿易」,也是以本國為立場,專指本國與外國的貨物交易,但使用這種用語的國家,大都屬於海島型國家,例如日本、英國是。
國際貿易的用語有上述三個,就實務觀點而言,與其用「國際貿易」一詞,不如用「對外貿易」一詞好,但因前者已相沿成習,所以本書仍採用「國際貿易」一詞。
第二節 國際貿易的型態
國際貿易因分類的標準不同,有下列幾種的分類:
一、從貨物移動的方向觀察,可分為
(一)出口貿易(export trade)
本國出口商向國外銷售貨物,貨物自本國運往國外者,稱為出口貿易或輸出貿易,俗稱外銷。
(二)進口貿易(import trade)
本國進口商自國外購買貨物,貨物自國外運回本國者,稱為進口貿易或輸入貿易。
出口貿易與進口貿易,為一事的兩面,每一宗交易的成立,必有買方與賣方。國際貿易從賣方立場而言,就是出口貿易;從買方立場而言,就是進口貿易;兩者只是輸出輸入手續有所不同而已。至於雙方應遵守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並無差異。
(三)過境貿易(transit trade)
貨物自輸出國運往輸入國,並非直接運達,而是經由第三國地區時,就該第三國立場而言,即為過境貿易。如甲國貨物僅因轉運需要過境乙國,而毋需在其倉庫存放者,稱為直接過境貿易;若轉運過程中,雖然不在乙國加工(但改包裝、弄乾、分類或裝飾工作除外),但需在其海關倉庫存放者,則為間接過境貿易。
此外,輸入本國的貨物再輸出時,稱為「復運出口貿易」(re-export trade);反之,輸出國外的貨物再行輸入本國時,稱為「復運進口貿易」(re-import trade)。
二、依交易是否經由本國商人主動而達成者,可分為
(一)主動貿易(active trade)
由本國商人主動與國外商人接觸而達成交易的,是為主動貿易。
(二)被動貿易(passive trade)
經由國外貿易商或駐在本國的外國商行居間接洽而達成交易的,是為被動貿易,而後者普遍又稱洋行貿易或居留地貿易。
殖民地貿易大多為被動貿易,一個國家經濟愈發展,對外貿易潛力愈深厚,自能逐漸擺脫外國商行在貿易上的壟斷,而走上主動貿易之路。
三、依交易進行方式,可分為
(一)直接貿易(direct trade)
貨物生產國(地區)的業者將自己的貨物直接輸出到消費國(地區),消費國(地區)的業者直接輸入生產國(地區)的貨物時,此兩者之間發生的貿易,稱為直接貿易。即由輸出入兩國的業者直接完成交易,而無第三國業者介入的貿易。例如我國生產的電子產品,直接輸銷泰國,則臺泰兩國之間的電子產品貿易就是直接貿易。
直接貿易的優點:
1.可直接與對方國客戶發生關係,掌握市場情況。
2.可迅速採取適當對策。
3.對自己的銷售方針,服務或最終消費者能充分了解。
4.可親自銷售自己的商品,並掌握行銷的活動。
5.可培育行銷人才。
直接貿易的缺點:
1.風險負擔大。
2.資金及人員的負擔較重。
3.在初期,欲維持其利益較難。
4.有抱怨與有糾紛時,雖可直接接觸,但也因之調整或解決糾紛時,較費時費工夫。
(二)間接貿易(indirect trade)
相對於直接貿易的稱為間接貿易。貨物生產國(地區)的業者不直接向消費貨物的國家(地區)輸出,貨物消費國(地區)的業者不直接從生產該貨物的國家(地區)輸入,而透過第三國(地區)將貨物從生產國(地區)輸銷消費國(地區)時,該生產國(地區)與消費國(地區)之間的這種貿易稱為間接貿易。即兩國間的貨物輸出入透過第三國商人之手而完成的貿易方式。例如我國生產的個人電腦,透過香港的貿易商輸銷到巴基斯坦時,因我國輸出商與巴基斯坦的輸入商並未直接接觸,而是透過第三地區(國)的港商完成交易,所以屬間接貿易。
間接貿易的優點:
1.可利用中間商協助擴張業務。
2.可減少零星交易。
3.可減少在國外市場的交易風險。
4.可減少客戶的信用風險。
5.可減少間接費用。
6.可提供售後服務。
間接貿易的缺點:
1.未與客戶直接發生關係,不易了解當地市場情況。
2.不能直接發掘潛在客戶。
3.售價的隨機應變措施較差。
4.中間商所銷售商品很多,無法全神貫注在特定商品。
5.分配通路較長,增加分配費用。
6.中間商若能賺,則儘量賣;反之,若無法賺錢,則不願去從事投資市場的開拓和調查。
間接貿易的型態,約可分為下列三種:
1.轉口貿易(entrepôt trade):如果貨物由輸出國輸入到第三國後,原封不動或改包裝或略經加工,再出口(re-export)運到輸入國,那麼,這種貿易方式稱為轉口貿易或中繼貿易(intermediate trade)。這種貿易方式雖然是過境貿易(transit trade)的一種,但屬間接過境貿易,因此與直接過境貿易不同。直接過境貿易通常是貨物從出口地裝出時,目的地已確定,並且是原封不動通過中間國;而轉口貿易則於貨物從出口地裝出時,其真正的目的地常尚未確定,往往在貨物運到第三國卸下後,甚或經過改包裝或簡單加工後,再決定最後目的地。此外,轉口貿易與直接過境貿易還有一點區別,即在轉口貿易中,通常由輸出國的出口商與第三國的中間商簽訂買賣契約,另由第三國的中間商與最後輸入國的進口商簽訂買賣契約,貨款各自清算,本質上三方面都是自負盈虧責任的直接貿易;而直接過境貿易通常無過境第三國的中間商介入,實際上只是借道而已,買賣契約都是由出口地的出口商與進口地的進口商直接訂定。
2.媒介貿易(merchanting trade)或三角貿易(triangular trade):又稱中介貿易或居間貿易(intermediary trade)。即:輸出國的出口商未與輸入國的進口商直接訂約,而由第三國中間商以買方的地位與輸出國的出口商訂立購貨契約,另又以賣方的立場與輸入國的進口商訂立售貨契約,貨物則直接從輸出國運到輸入國,其間並未經過中間商所在地的第三國,這種貿易方式,從該第三國的立場來說,是為媒介貿易。媒介貿易貨款的清償,通常都是由出口商向中間商收取貨款,然後由中間商再向進口商收取貨款。國際貿易局在62年4月公布開放文書往來(documents process)方式的三角貿易辦法,其中所指的「三角貿易」實即這裡所說的媒介貿易。實務上所稱的「三角貿易」與國際貿易政策中所指的「三角貿易」(triangular trade)涵義並不同。例如甲國需要乙國的貨物較多,但乙國不需要甲國貨物,而丙國需要甲國貨物,乙國則需要丙國貨物,於是為解決三國家之間貨物的供求和貿易的平衡,該三國間訂立貿易協定,建立起三角貿易的關係,使貿易獲得抵銷和平衡。
3.轉換貿易(switch trade):這種貿易方式常為一些外匯缺乏的國家或地區所採用,其處理的方式有兩種:(1)甲國的出口商將貨物先運到乙國卸下後,由乙國的中間商辦理轉運,運到進口國丙國的進口商那裡,貨款清償可以由丙國進口商匯付給乙國中間商(在丙國外匯管制下不能直接付給甲國出口商),然後再由乙國中間商轉付給甲國出口商,或者也可以由丙國進口商付當地的貨幣給乙國中間商,再由乙國中間商在乙國兌換成外幣付給甲國出口商。(2)貨物並不在乙國卸貨轉運,而載運出口貨物的船舶在抵達乙國港口之前,利用乙國外匯充裕的方便,甲國出口商把貨運單據透過銀行向乙國的中間商收回貨款,然後由中間商再把貨物運往外匯短缺的最後進口地丙國,並向進口商收回貨款。
外匯短缺的國家,外匯通常受到極嚴格的管制,其支付有時限定於某些特定國家,有時甚至無法獲得核配。上述第三國的中間商主要即在處理價款外匯的清算,通常稱其為Switcher(姑譯為轉換交易商),出口商付給轉換交易商的佣金,稱為轉換佣金(switch commission)。
四、依貨物運送的方式,可分為
(一)陸路貿易(trade by roadway)
陸地毗鄰國家間的貿易,貨物的運送,通常是採取陸路運輸方式,其運輸交通工具為火車(rail)或卡車(truck)。
(二)海路貿易(trade by seaway)
國際貿易大部分的貨物是以海路運送,運送的船舶有內燃機船(motor vessel, M/V; motor ship, M/S)、汽船(steamship, S/S)、貨櫃船(container ship)。
(三)空運貿易(trade by airway)
高價品或數量較少的貨物,為爭取時效,往往以航空貨運的方式裝運。
(四)快遞、郵購貿易(trade by courier or mail order)
數量不多的交易,通常也有採取快遞或郵政包裹的方式寄送,進出口的報關手續均比照海路貿易規定辦理。
五、依貨款清償方式的不同,可分為
(一)商業方式貿易(commercial system trade)
國際貿易有關貨款的清償,如果是以貨幣作為償付工具者,稱為商業方式貿易。現代國際貿易,大多是以貨幣作為償付工具,但能作為國際支付工具的貨幣,多為國際上能被普遍接受的關鍵貨幣(key currency),如美元、英鎊、歐元等。
(二)易貨方式貿易(barter system trade)
國際貿易不以貨幣為媒介,而直接以貨物相交換者,稱為易貨方式貿易。易貨方式原為貨幣尚未發明以前的交易方式。自貨幣發明後,因有了共同衡量價值的標準,易貨方式乃成了歷史陳跡。現代國際貿易下所採用的易貨方式,大多是由於某些國家外匯不足,無法以正常的商業方式與其他國家進行交易,乃由政府與他國政府簽訂「易貨協定」(barter agreement),以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價款,抵償進口貨物所應付的價款,雙方設立「易貨帳戶」,以記帳方式清算,而免除外匯的收付。1953年中日貿易協定所成立的易貨帳戶,即屬這種易貨貿易,該易貨帳戶已於1961年取消。
六、依交易商品型態的不同,可分為
(一)有形商品貿易(tangible goods trade)
又稱有形貿易(visible trade),國際間交易的商品,如果是有形的貨物,如原料、半成品、製成品,則為有形商品貿易。一般所稱的國際貿易,以及本書所講的國際貿易,多屬有形商品貿易。
(二)無形商品貿易(intangible goods trade)
又稱服務或勞務貿易(service trade)或無形貿易(invisible trade),國際交易的商品,如果是屬於無形的勞務(services),如船運、保險、金融、旅行、技術(專利、投資收益)等勞務的提供和接受,則為無形商品貿易。這種無形商品貿易是屬於輔助性質,通常是伴隨有形商品貿易而發生,一般均不列入海關貿易統計內。上述有關技術的交易稱為技術貿易,在現代國際貿易中至為重要。
有形商品貿易與無形商品貿易的主要區別在於:有形商品的進口和出口須經過海關手續,而表現在海關的貿易統計上,這種有形商品貿易是國際收支的主要構成部分。無形商品貿易雖然也構成國際收支的一部分,但因不經過海關手續,通常不顯示在海關的貿易統計上。例如我國遠洋漁船在外洋捕魚,就地銷售,不經過海關手續,其交易不顯示在海關貿易統計上,所以視為無形商品貿易,但其外匯收益則列於國際收支中。
七、依貨品是否可自由經營,可分為
(一)專營貨品貿易(monopolized commodities trade)
一些貨物,政府基於政策,授權特定機構獨家買賣,一般商業組織不得經營,是為專營貨品貿易。例如以前指定臺灣糖業公司獨家出口砂糖,指定臺灣糧食局獨家出口米。
(二)自由貨品貿易(free commodities trade)
一般自由進出口貨品,不限定特定人,只要登記合格的進出口業者,均可經營,是為自由貨品貿易。國際貿易的發展,大致循自由貨品貿易方式進行,自由貨品貿易在今日已占絕大多數。
八、依經營風險的不同,可分為
(一)利潤制貿易(business on profit)
又稱本人間貿易(business through principal to principal; business as principal),這是當事人雙方都用自己的名義,由自己負擔盈虧而直接進行的交易。交易根據買賣契約而成立,買賣雙方當事人希望從交易當中直接獲得利潤。大多數的貿易都是屬於這種類型。
這種交易,從買方的立場言,叫做進口交易(import business),所訂的契約叫做進口契約(import contract),專門從事這種進口業務者稱為進口商(importer)。反之,從賣方的立場言,叫做出口交易(export business),所訂的契約叫做出口契約(export contract),專門從事這種出口業務者稱為出口商(exporter)。
(二)佣金制貿易(business on commission)
即以中間商地位進行的交易,該中間商不負擔交易盈虧風險,而以服務換取佣金為原則,佣金制貿易依交易當事人是否以自己名義進行交易,又可分為:
1.代理交易(transaction through agent):一國的廠商將交易的代理權授與國外廠商時,前者(即授予代理權的人)稱為本人(principal),後者(即接受代理權的人)稱為代理商或代理人(agent)。代理商受本人的委託,在代理的法律關係下,以本人的名義與他人從事交易,並從中賺取佣金,至於交易的盈虧則歸本人承擔,這叫做代理交易1 。常見的代理交易為銷售代理。此外,代理商不僅做交易的代理,也可以做交易的媒介。如果,代理商繼續為本人進行代理交易時,此代理商即成為該特定本人的銷售代理商(selling agent)。不論交易的代理或交易的媒介,都向本人收取銷售佣金(selling commission)。
為證明代理權的授予,通常在本人與代理商之間,簽訂代理契約(agency contract)或代理協議書(agency agreement),如果不簽訂代理契約,至少也有代理關係的安排與建立(agency arrangement)。
2.委託交易(transaction through factor):一國的廠商,委託國外的廠商,銷售或購買商品時,前者稱為委託人,後者稱為受託人(factor,或稱行紀商),而受託人與其國內的第三者所進行的交易即屬委託交易。受託人係依據國外廠商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與國內第三者交易,故對第三者負直接的權義。委託交易與代理交易的差異在於前者係以自己名義進行交易,而後者則以本人的名義進行交易 。
委託交易可以分為下列兩種:
(1)委託採購(或委託購買)(indent):係指國內業者接受國外進口廠商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向國內供應商採購特定的商品,運交國外進口廠商,從而收取採購手續費(buying commission)的交易方式。委託人(即國外進口廠商)稱為委託採購人(indentor),受託人(即國內業者)稱為受託採購人(indentee)。
在委託採購(或委託購買),雖然委託方與受託方之間,也有代理關係的建立或代理協議書的簽訂,但受託的一方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交易,所以不是代理交易。但習慣上卻將受託人稱為採購代理商(buying agent)。
(2)委託銷售(consignment):又稱寄售。國內的貨主將貨物運往國外,委託國外廠商,由其以自己的名義,將貨物賣給該當地消費者(consumer)或用戶(end-user)者,稱為委託銷售。在委託銷售交易中,委託人(即國內貨主)稱為委託銷售人(consignor),受託人(即國外廠商)稱為受託銷售人(consignee)。委託銷售的盈虧由委託人負擔,受託人雖以自己名義進行交易,但基於行紀的法律關係,並不負盈虧責任,只以服務換取佣金而已。
委託銷售是從委託人的立場來說的,如從受託人的立場來說,則叫做受託銷售。又委託銷售的交易方式,在習慣上都叫做寄售。所以委託銷售人又稱為寄售人,受託銷售人則稱為被寄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