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距離上次三民書局委以撰寫《民法系列》叢書,匆匆已過七年,在感嘆時間流逝之餘,自覺知識也增長不少,聊堪以慰。七年後,三民書局又委以作者為《民法系列》叢書,撰寫《代理關係》專題一書,雖然該書不在作者的寫作計畫中,但卻仍欣然接受,一則可以當作日後教科書寫作的試金石,二則也希望可以滿足讀者的期待。
本書的完成,首先要感謝中興大學法律系在研究與教學上的支持,也要感謝中興大學碩專班學生在課堂上的熱烈參與及提供寶貴的實務經驗,使作者獲益良多,更要感謝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生,現就讀中正大學研究所林德修先生的辛勤校稿及學術意見的提供,他的正直及責任心,就如同他的法律意見般,將會成為他人生最寶貴的資產,在此祝福他。作者也必須特別感謝編輯對於本書章節編排,提出非常具有建設性的意見,進而使本書更具體系性,也顯示其應有的法學素養。兒子如意近來熱衷棒球運動,太太玫杏和我都祝福他,也盼望他可以如願成為職棒球員,實現自我。
本書絕大部分內容是作者在台北時,使用世新大學圖書館資源,終得完成,在此也對世新大學圖書館的安靜舒適環境及館員的親切服務,致上最大謝意。一如以往,作者永遠歡迎讀者的鼓勵及批評,請郵電:Erwin@nchu.edu.tw。
劉昭辰
西元2015年11月於世新大學圖書館三樓
導讀
如何體系化思考代理問題(節錄)
對於大一初學者而言,代理關係是民法總則相當難以理解的部分,因為當中牽涉三人關係,故而顯得複雜。舉例加以說明:
A經過激烈的選舉,當選某高中新任的畢聯會主席,並經畢聯會公告而就任。A計畫籌辦畢業晚會,但因為畢聯會會務繁忙,因此A就委由同學B,幫自己為畢聯會採購物品。B遂到學校的福利社C採購,而以為架上所販賣的「金牌麥汁」是健康飲品「小麥草汁」,即以現金購買了十箱「金牌麥汁」。B搬回麥汁後,A卻驚訝表示,此種「金牌麥汁」其實是含極少量酒精的「黑麥汁」,雖然法律並未禁止未成年人飲用,但A總覺得不宜,遂親自到C福利社要求退貨,但C卻不表同意,因為B在購買時,C就已經向B說明「金牌麥汁」含有極少量酒精,是B自己不信。事後又發現,原來畢聯會主席選舉程序有重大瑕疵,而必須重選。問:畢聯會是否必須支付十箱「金牌麥汁」的價金?
第一章 概說
如果本題B是要為自己購買金牌麥汁,學習者應該就不難解答,但本題卻是B要幫畢聯會主席A為畢聯會購買金牌麥汁,有多數人參與其間,法律關係就顯複雜,而且最終C是欲向畢聯會主張價金給付,但是畢聯會卻未親自為買賣契約,此時學習者就必須立刻警覺代理的問題來了。換言之,代理問題永遠出現在如下的情況:當事人並未親自為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但卻必須接受法律行為的效力拘束。因此在此建議學習者,在檢視代理問題時,首先必須先出現一個問題意識:當事人並未親自為法律行為,但卻必須接受他人所為法律行為拘束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條文根據何在1?
在此問題意識下,有兩種考量的可能性:一是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是法人組織,故其董事機關代表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歸屬於法人(參照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另一則是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並非是法人組織,第三人是以代理人地位為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參照民法第一○三條第一項)。因此如何將代理和其他制度加以區別,並且正確引用條文,就是學習者所必須面對代理的第一個話題。以本例題而言,因為畢聯會組織的成員嚴格僅限於本屆畢業生,故而具有封閉性,成員也就無可變動性可言,故畢聯會明顯不同於成員具有可變動性的社團法人資合組織,換言之,畢聯會不宜被當成是類似社團法人組織性質的無權利能力社團2,而是一個不具法人性質的人合組織,是全體畢業生為共同完成畢業相關事項所組成的合夥組織(參照民法第六六七條),所以最終應適用代理規定,而以畢聯會主席A為全體畢業生的代理人,A並又授與代理權給B(複代理),代畢聯會訂立十箱「金牌麥汁」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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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如在例題4【女性化妝品的代言人】中,解題者就可以在解題之始明言:「而該買賣契約又必須以A、C兩人有買賣的意思表示合意,就C而言,自無疑義,但問題是,是否A曾為有效的買賣意思表示?本題A並未親自為買賣的意思表示,而是由第三人B為意思表示,而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唯有在符合民法第一○三條第一項的代理要件下,始能對本人發生效力」,緊接著展開代理要件的檢查。
2.但無權利能力社團究竟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法人代表規定,抑或直接適用民法第六六七條及第一○三條的合夥代理規定,其實學說也相當有爭議,參閱施啟揚,《民法總則》,第1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