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1978年,筆者出國留學,當時美國的社會學幾乎都是實證研究的天下,任何學術期刊篇篇都是統計數字;在課堂上,我們整天讀統計、研究法,很有成就感。筆者是在這樣的學術氛圍中訓練出來,因此,回國之後,也一直教統計學,總是認為統計分析是社會學探討必備的工具,犯罪學也必須是實證科學的。
只是,像筆者重視以統計分析探討法國社會學家艾彌爾‧涂爾幹 (Émile Durkheim)「社會事實」(social facts) 的人,為何在教學30多年之後,想要來寫一本與歷史暨人類思想有關的書?究竟這是如何發生的?筆者的理由如下:
第一,從事犯罪學研究工作多年,筆者看到研究的發現多數是一致的,科學研究有一定的效度,持續支持一些犯罪學理論,這讓筆者相信理論的價值,也因此,我們有必要認真的來認識犯罪學理論,並以理論作為犯罪學發展主要的目的。
第二,我們知道,犯罪學理論的產生,都有其時代背景因素,也有這些學者自己的哲學思想基礎,例如:對於人性本質的看法,或者對於社會秩序維護的看法,也因此,我們需要了解這些理論的哲學思想,才能認識理論真正的內涵。
的確,犯罪學的理論與歷史或社會思想密切關聯,就如同社會學者David A. Jones (1986) 在《犯罪學歷史》(History of Criminology) 一書中強調者,他說:二十世紀的犯罪學是十八與十九世紀理論的產物,犯罪學的理論不可能無中生有,都是源自於過去的歷史與社會思想。
很多犯罪學教科書都會提到犯罪學魔鬼學說,本書亦於第二章做了介紹。魔鬼學說強調超自然力量和犯罪的關係,其實這觀點在今天仍普遍存在,臺灣民間習俗就經常用命理觀點解釋犯罪事件的發生。然而,筆者介紹魔鬼學說更為重要的目的是學術性的,中世紀的知識論結合了哲學與神學,強調上帝創造一切,掌管一切,使這體系井然有序,永恆運行,而這知識論亦作為教會年代犯罪與犯罪懲罰制度的基礎。
十八世紀時,歐洲興起啟蒙運動 (Age of Enlightenment),這是一個人類思想的革命,理性主義、科學主義,以及人道主義抬頭,當時多位學者對過去殘酷的刑罰開始反省,甚至於反撲,他們強烈要求改革,這樣的時代背景,使犯罪學古典學派得以出現。及至十九世紀,人類重新檢驗十八世紀過於理想主義的思想,他們用更為務實的態度來思考,嘗試要建立新的社會秩序,這背景也成就了犯罪學實證學派,更讓後來的犯罪學得以在美國開花結果,這些是本書第三、四章會討論的內容。
第五章單獨介紹古典學者艾彌爾‧涂爾幹 (Émile Durkheim)。涂爾幹是一位偉大社會學家,提出社會事實的研究方法,以及強調結構對於犯罪事實的影響,並將之稱為「迷亂」(anomie)。他將犯罪視為一種社會分工,是在社會結構面的變遷與社會規範破產下生成的問題。涂爾幹的犯罪學是巨觀且關注結構面的,他使犯罪學重心脫離以個人作為分析的心理學或生物學取向。
美國第一個社會學系於1892年在芝加哥大學成立,這些早期社會學家都負有清教徒的使命感,他們對於都市地區生活環境的惡化、社會控制力消失,及犯罪、罪惡等問題,感到憂心忡忡,因而思考為何有犯罪問題的發生,以及如何解決犯罪問題。芝加哥犯罪學的觀點來自歐洲社會學,尤其受到涂爾幹的影響,他們主張環境區位的解組是犯罪的原因,這論點稱為社會解組理論,是美國社會學探討犯罪問題最早的觀點,這會在第六章討論。
第七章介紹犯罪次文化,這理論源於涂爾幹與Merton的迷亂與社會結構傳統,強調貧窮家庭小孩資源不足,容易在制度中遭受挫敗,產生迷亂,進而發展出自己特有的態度、價值觀,但通常是犯罪與偏差、反主流的規範與價值。今日許多人用次文化理論解釋不良少年吸毒或犯罪問題,使這理論具實務應用價值。
和涂爾幹一樣,本書也為古典社會學者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單獨寫一章。韋伯的了解社會學在於讓大家看到行動者對其行為所給予的主觀詮釋在人類行為上的重要性,如此,韋伯給了犯罪學一個重要的學術資產,也是一個很強烈的信息,他告訴我們,當行動者對其行動賦予了反社會的意義,這會成為犯罪的動機與語言;而當人們給了他們行動正向的意義,則成為不犯罪的關鍵因素。因此,行動者自己對於其行動所賦予的意義對於犯罪學探討是很有價值的,韋伯的論點在第八章中討論。
第九章介紹社會學符號互動理論,乃因許多犯罪學理論都受其影響,包括:社會控制論、中立化技巧、差別接觸理論、標籤論,及社會抑制論等,皆強調犯罪者賦予犯罪活動一個不同於一般人的意義,而這種特別的意義則和人與人互動的內涵與過程有關,屬犯罪學犯罪過程理論典範探討的範疇。
本書也試圖找出犯罪者如何學習定義他們心中的犯罪,如何合理化犯罪的行為,以及如何學習對犯罪的偏好,這些都涉及到犯罪社會化的問題,也涉及社會學符號互動論中人們如何透過互動,進而詮釋他們犯罪的世界的問題。這些犯罪學的解釋寫於第十章:差別接觸與中立化技巧、第十一章:社會控制論,以及第十二章:社會反應的標籤理論。
本書第十三章:衝突、權力與犯罪。這是衝突學派的觀點,這學派對犯罪的發生,犯罪的法律處理與懲罰,提供一個不同的思考方向,有別於前面的章節,頗具強烈批判色彩,強調犯罪者所建構的社會意義往往是被強迫的,或是刻意被製造出來的,有其特定的政治目的。衝突學派同時強調,我們的社會制度不是要解決犯罪問題,而是要維持特定的社會與經濟利益,而犯罪正是這種政治與經濟利益下的結果。
美國犯罪學的成長與社會學一脈相連,很難脫離關係,尤其美國社會學一開始探討的議題就是犯罪與青少年犯罪,在理論上則從區位環境解組與貧窮等社會學因素切入,以奠定學術基礎。可說,犯罪學的發展從未放棄社會學,且犯罪學後來更突破理論典範競爭的迷思,走向多元理論發展與理論整合,而使犯罪學開花結果,逐漸建立自己的科學領域。毫無疑問的,犯罪學發展的成果乃學者們堅定從社會學的思想尋找犯罪問題答案,並對於社會秩序長期思考的共同結晶。
臺灣犯罪學的發展似乎不同於美國,臺灣犯罪學缺少社會學理論的傳承,這是很可惜的。犯罪學在臺灣的發展一開始是以西方成熟的犯罪學作為基礎,卻欠缺了社會學社會結構、符號互動意義、階級與地位,以及社會秩序如何維持等問題的思考,這是臺灣犯罪學發展的一個負數,也是寫這本書的一個目的。
這本書書名為《犯罪學—社會學探討》(Criminology: A Sociological Inquiry),一來,要提供對於犯罪問題有系統的社會學觀點,讓犯罪學的學生了解,犯罪問題和理論家們的生活歷練與生活環境息息相關;二來,犯罪學的三個典範:功能論、衝突論、互動論,或稱為結構論、衝突論、過程論,分別由古典社會三位學者:涂爾幹、馬克思和韋伯等所支撐起,他們的思想是犯罪學家建構全方位探討與了解的基礎。
筆者反對犯罪學理論典範的競爭,不認為犯罪學個別的理論可以解釋所有的犯罪行為,這樣似乎表示筆者是一位沒有立場的人;事實相反,沒有特別的觀點或立場,這正是筆者對犯罪問題的看法,筆者認為:不管是區位的、結構的、社會互動的、過程的、衝突的,他們對於犯罪問題的思考都很有幫助。畢竟,人類行為相當複雜,單一理論之解釋是不足與殘缺的,因此,較為完全的解釋應該是納入不同觀點、不同角度,尤其是用多元主義(pluralism)與科際整合(interdiscipline)的角度探究者。
上述多元主義的論點寫在本書最後一章「當代生命歷程典範」,筆者同時提出「我的犯罪學想像」,代表筆者對犯罪社會學的立場,這也和當代許多犯罪學者探索犯罪問題或犯罪者生命歷程變化所持的態度是相同的。
這本書有關社會學者之生平與學術背景介紹多數資料來自「維基百科」(Wikipedia),就不特別說明參考來源,但為了學術上的嚴謹性,筆者仍對照學術期刊,或學者所隸屬學術機構的說明方落筆。另外,這本書用了大量西方學者思想,理應將這些人的姓名以中文呈現,但因為人數太多,加上擔心翻譯會更讓讀者混淆不清,再與三民書局討論後,決定以英文原名呈現,若帶給讀者困擾,敬請見諒。
感謝太太程玲玲教授,她退休後,包辦家務,讓筆者可以專心寫作,也感謝兒子侯吉甲,本書封面由他設計,學建築的他似乎能抓住其父親所強調的犯罪社會學觀點。
最後,謹以這本書獻給筆者的父親與母親,他們雖已離去,但一直是筆者生命的支柱。
侯崇文 於三峽臺北大學 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