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在維持原著《保險法論》的精神下,修正保險法總則、保險契約法的相關規定,並通盤改寫保險業法。本書的特色如下:
1.囊括保險契約法與保險業法,內容最完備。
2.依據最新公布的保險法條文修正補充,資料最新穎。
3.依據大陸法系的體例撰寫,銜接民法,體系最嚴明。
4.章節分明,文字淺顯易懂,自修考試兩相宜。
作者簡介:
鄭玉波
學歷:
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
經歷:
司法院大法官
國立政治大學民法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國立臺灣大學民法教授
劉宗榮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紐約大學法律學院研究
經歷:
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專任教授、系主任、所長
國立空中大學民法概要電視主講教師
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人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修改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中央銀行監事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兼任教授
中央銀行監事
著作:
定型化契約論文專輯
海上運送與貨物保險論文選集───附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評釋六則
新保險法: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
新海商法:海商法的理論與實務
民法概要
作者序
修訂十二版序
拉丁法諺有云:「有社會必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會」,社會與法律,二者密不可分,無社會固然不可能有法律;有社會而無法律,則行為舉止,失所依據;定紛止爭,欠缺準繩。其結果,成敗得失,不以是非論斷,而必須訴諸暴力解決,到處以強凌弱,以眾暴寡,與叢林社會何異。
韓非子云:「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縱觀一部法律發展史,都是先有事實,而後才有法律,而法律制定頒布之後,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必須配合事實的演變,與時俱進,適時推移,才能發揮預期的規範作用。
保險法包括保險契約法以及保險業法。自民國十八年十二月公布施行以來,由於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交易模式的創新,保險契約法前後經過多次的變革,修正重點是提升消費者保護以及強化定型化契約的規制。保險業是準金融業,其經營的良窳,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如同銀行業一般,都受到主管機關高度的行政監督。近年保險業法的修正重點主要是:強化保險業負責人的責任,規範保險業資金的運用,並加重違規處罰,以達到嚇阻效果。
法律是公平與善良的藝術,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的最高指導原則、帝王條款、君臨法域,保險法的落實與發展,也唯誠實信用原則是賴,是為序。
劉宗榮
於新店小碧潭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五月
修訂十二版序
拉丁法諺有云:「有社會必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會」,社會與法律,二者密不可分,無社會固然不可能有法律;有社會而無法律,則行為舉止,失所依據;定紛止爭,欠缺準繩。其結果,成敗得失,不以是非論斷,而必須訴諸暴力解決,到處以強凌弱,以眾暴寡,與叢林社會何異。
韓非子云:「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縱觀一部法律發展史,都是先有事實,而後才有法律,而法律制定頒布之後,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必須配合事實的演變,與時俱進,適時推移,才能發揮預期的規範作用。
保險法包括保險契約法以及保險業法。自民...
目錄
第一章保險
第二章保險法
第三章保險契約
第四章財產保險
第五章人身保險
第六章社會保險
第七章保險業
第一章保險
第二章保險法
第三章保險契約
第四章財產保險
第五章人身保險
第六章社會保險
第七章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