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四版序
本書自民國96年出版以來,為因應法令之增修,分別於民國101年、104年修訂,茲自104年迄今,亦有法令之變動,自應再為修訂。
強制執行既係實現權利最後也是最重要之方法,則規範強制執行程序之強制執行法自亦重要,以免執行程序之不當,損及債權人或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益。個人因撰寫以強制執行之拍賣性質為題之碩士論文,開啟研究強制執行法,擔任法官辦理強制執行事務,以執行人員角度看執行事務之處理,轉任律師有代理債權人、代理債務人,甚至係為第三人,從不同角度看執行事務之處理。又因緣際會,自民國75年在大學教授強制執行法,更從學理觀點探討。撰寫本書,即係以結合理論與實務說明執行事務之處理,除以之為教材在大學教授強制執行法,更希望本書可供學子研習強制執行法,亦希望能供實務及學理研究之參考。
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踰矩。」本人自幼遲鈍,不敢與之相比,自大學畢業預官退伍,受系主任李岱教授提攜回到母校擔任助教,有機會能與系內教授學習,開始撰寫一些不成熟的法律文章,一抒己見,刊登在《法令月刊》、《軍法專刊》等法學雜誌。擔任法官、律師時,除就辦案發見的問題,就自己心得結合實務見解,更就從事教學工作,教學相長之獲益,進一步撰文,發表於上開法學雜誌,刊登於《法學叢刊》、《月旦法學》、《中律會訊》、《高雄律師會訊》、《全國律師》雜誌等外,並撰寫《金錢債權之確保與實現》、《不動產抵押權之理論與實務》等書,引起法界前輩之關注。在本人辭去公職轉任律師,偶遇時任司法院楊祕書長仁壽,即指稱以後擔任律師,因工作繁忙,不可能再發表文章,殊為可惜。另王澤鑑教授在〈判例研究、法學方法與民法發展── 50 年的回顧與展望〉一文,贊許本人撰寫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論述,在其他文章亦有引用本人撰寫之論點,致有同儕告知其曾誤以為我是他臺灣大學畢業的學生,是有志于學,只要努力,當有收獲。
時間飛逝,轉眼我已過耳順之年,進入不踰矩,本書可謂係個人的最後一本,此次修正,亦應是最後一次。一路走來,就法律事務、歷經實務、教學,更曾任考試院出題及閱卷工作,擔任臺中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參與民事訴訟法修法,人生可以劃下一完美之句點。值得欣慰的是,在大學教授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雖以嚴格著名,但爾後遇見諸多學隸,不僅仍稱我為老師,並肯定個人教學。
最後應感謝前輩、師長的指導、家人支持、精誠法律事務所之同仁相挺,個人始能有收獲。本書此次修正,正是教學工作已於民國112年6月底結束,事務所亦將結束,個人一切趨於平淡,進入尾聲。回首來時路,已無牽掛,可謂無風亦無雨。
此次修正有本所涂淑蘋助理幫忙找資料、繕打文稿,在此特予誌謝。
吳光陸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於臺中市
精誠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