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歷經多次修正,變革甚多。近來因民法總則第十二條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之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並修正公布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其影響甚多,自須為解說。本書內容係以民法親屬編為對象,兼顧理論與實務,為有系統之論述,相關之法規,亦併為說明,既適合採為教科書,復可供實務研究之參考。
本書之特色有五:
一、著重於民法親屬之解釋、適用,而於解釋時,特別尊重人倫秩序上之事實。
二、整理判例、解釋例及其他實務上之見解,並加以評釋。
三、整理各家學說,並附以己見,對於各項之爭點,更詳加剖析。
四、重視比較法的觀察,尤其把握最近外國之立法趨勢。
五、對於修正部分,詳加介述、整理,使其落實於民法親屬體系中。
本書乃著者三人通力合作之成果,筆法力求一致,見解亦力求統一,實為內容充實、體系完整之著作。
作者簡介:
陳棋炎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美國芝加哥大學研究
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及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輔仁大學及中國文化大學教授
日本東京大學及中央大學客座研究員
黃宗樂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日本國立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法律學研究所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及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臺灣法學會及其前身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長、臺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臺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臺灣教授協會會長、總統府國策顧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凱達格蘭學校校長
現職/
自由法學者
郭振恭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經歷/
檢察官、法官、律師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
日本國立廣島大學客座研究員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兼任講座教授
中原大學法學院院長、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兼任講座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臺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現職/
中原大學名譽教授
作者序
修訂十七版序
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第一○三○條之一之後,未再修正。惟憲法法庭於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作成憲判字第四號判決,就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認為原則上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但個案過酷部分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相關機關應於二年內完成修法。又,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二號請求離婚事件達成統一見解,採「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得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本文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之見解。再者,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一○年度台簡抗大字第三十三號裁定,認為:「關於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此外,「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一一二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許同性婚姻當事人之一方得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不限於依舊法僅許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
上開之裁判意旨及修法內容,均關乎親屬法之適用。本書自有就此為論述之必要。再者,亦利用此次修訂之機會,就本書內容再為檢討及補充。
本次修訂,仍承三民書局多所協助,併此致謝。
黃宗樂
郭振恭 謹識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七月
修訂十七版序
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第一○三○條之一之後,未再修正。惟憲法法庭於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作成憲判字第四號判決,就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認為原則上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但個案過酷部分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相關機關應於二年內完成修法。又,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二號請求離婚事件達成統一見解,採「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得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本文規定,請求...
目錄
第一章 親屬法基本問題第二章 親 屬第三章 婚 姻第四章 父母子女第五章 監 護第六章 扶 養第七章 家第八章 親屬會議
第一章 親屬法基本問題第二章 親 屬第三章 婚 姻第四章 父母子女第五章 監 護第六章 扶 養第七章 家第八章 親屬會議